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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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政策创新形成的制度梯度差诱发新型走私犯罪,犯罪形态从传统物理闯关向规则规避转型,形成空间、时间与规则三重套利路径。空间上利用区内外关税与监管差实施物理转移与制度嵌套;时间上通过政策空窗期与监管时滞构建渐进式违法链条;规则上借助部门法冲突与纵向政策断裂掩盖实质违法性。当前行刑协同治理面临取证困难与行刑证据转化障碍、海关与公安管辖权限分割、行刑责任竞合失序及行刑经济处罚倒挂等结构性困境,破解需构建程序、立法与技术协同治理体系。程序上完善证据转化、跨境协作与管辖衔接机制;立法上构建禁限物与非禁限物分层没收制度并完善法治建构;技术上提高缉私智能化水平并以数字检察为行刑衔接赋能。通过弥合政策梯度差缝隙,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功能互补,最终为自贸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经过十年建设与发展,我国已经设立了22个自贸试验区,形成由沿海到内陆,再到沿边的梯度建设格局。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角度审视,天津、河北自贸区挂钩京津冀协同发展,江苏自贸区推动于长三角一体化,广东自贸区致力于深化粤港澳合作,广西、陕西自贸区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从推动区域发展角度分析,辽宁自贸区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湖南自贸区推动中部崛起,四川自贸区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河南、重庆自贸区打造内陆开放门户。自由贸易试验区星罗棋布、密织成网的同时,其漏洞难免带来更多更新的走私犯罪风险,涉自贸区走私犯罪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而今也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根据2024年海关数据显示,海关缉私部门2024年共发起4轮全国性集中收网行动和5轮次区域性会战,立案侦办相关刑事案件601起,涉案金额322.1亿元究其根本,自贸区作为制度创新试验田,其“境内关外”等特殊属性形成的政策梯度差为走私犯罪提供了宽阔的制度套利空间,这也使得涉自贸区走私犯罪的走私路径与传统的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型犯罪呈现迥异态势。
涉自贸区走私犯罪案件中的政策梯度差主要表现为:空间维度上的自贸区内外政策制度落差、时间维度上的政策空窗期和监管时滞、规则维度上的政策法规相互冲突。该类新型犯罪并不直接与海关对抗周旋,而是利用以上三个维度的政策梯度差进行钻营套利,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掩盖走私犯罪本质,利用监管漏洞,最终得以逃避国家法律制裁。而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规制自贸区的刑事法律法规情况下,防治传统走私犯罪的条款和做法未必能够适用于新型走私犯罪。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部分犯罪完全可能会因自贸区内制度的创新而在区内产生刑法适用的困难甚至失去刑法适用的空间,部分犯罪也会因自贸区的便利条件而呈现出新的态势等。
实践中,主要是由我国海关部门为遏制自贸区走私犯罪做出许多努力。全国海关缉私部门展开的“国门利剑2024”联合行动,针对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非设关地涉税走私以及涉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走私等进行严厉打击。海口海关推动离岛免税商品溯源管理体系建设,将溯源码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的唯一身份标识,并赋予全球唯一编号,注明“关税未付、禁止倒卖”警示语,以溯源功能打击海南自贸区走私犯罪。上海自贸区海关曾经推出23项改革措施,14条可复制推广的海关监管服务改革措施,并且针对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由上海市检三分院主动对接自贸区监管部门,联合海关部门、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共同研判,形成自贸区监管合力。这些举措或防或治地成功达成良好的效果,但始终没有触及根本问题——如何发现并压缩各个自贸区政策梯度差下的套利空间?
刑法具有谦抑性,一味适用刑法从严打击并非遏制自贸区新型走私犯罪的治本之策。在刑事规制缺位、海关部门主导的境况下,行刑衔接不顺畅本身就造成了政策梯度差,那么以行政法填补政策梯度差空缺,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功能互补和良性互动,将是一条稳妥的进路。然而,选择这一进路将面临一系列追问:何为政策梯度差之本质?政策梯度差如何被走私犯罪利用以套利?现有行刑治理模式存在何种短板?如何完善从而实现行刑协同治理?
二、自贸区走私犯罪的政策梯度差利用路径
传统通关、绕关型走私犯罪直接逃避海关监管,集中于货物进出口申报或运输环节(如通关时低报价格、藏匿货物、绕关运输等),主要依赖物理手段,较少涉及特殊政策。对于传统走私犯罪,主要通过查获货物、运输工具等实物证据,管控相对直接,也就比较依赖海关监管的完善。
但在区域制度创新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走私犯罪已从传统的物理闯关向制度性套利转型升级,自贸区走私犯罪更多利用政策漏洞本身。诸如先进区后报关制度、保税物流联网监管制度、区内自行运输制度、批次进出和集中申报制度、集中汇总纳税制度等一系列自贸区推行的政策,都蕴含了大量漏洞,滋生出犯罪风险。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创新本是国家深化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却因政策体系的多维梯度差异,形成了政策梯度差套利的非意图性后果。
政策梯度差的本质就是,自贸区特殊政策内隙隐藏的一系列空间差异、时间差距、监管漏洞和规则冲突。走私犯罪链条通过解构和利用这种政策体系的时空差异与规则冲突,钻破监管漏洞,将政策红利异化为违法工具,具体形成了空间套利、时间套利与规则套利的三重渗透路径。
(一)空间梯度差套利
自贸区与普通区域之间的政策梯度差为走私犯罪提供了天然的套利空间,这种制度落差主要体现在关税豁免、贸易便利化政策及特殊监管规则等方面。走私分子通过物理空间与制度空间的嵌套组合,构建跨区域走私链条,实现货物在空间上的违规流转,严重侵蚀国家税收与监管秩序。
1、物理空间套利
利用自贸区与非自贸区之间、各个自贸区之间的政策差进行套利的走私犯罪,也是涉自贸区走私犯罪最为常见的表现形态。
第一类走私案件的核心在于,利用自贸区与非自贸区的关税差,通过伪造单证、拆分货物流等手段,构建虚假贸易链条。走私分子常常通过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等手段,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征税的货物伪装成自贸区保税货物,利用“境内关外”属性规避关税。例如,黄埔海关缉私局“HP2024-05”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击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电子产品专案中,犯罪团伙将价值229.2亿元的集成电路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走私,通过“低报价格入区+伪报贸易性质出区”的模式,跨区域转移货物,偷逃税款达数亿元。
第二类案件则由于我国目前自贸区繁多、政策规定复杂,可能呈现为多种独具特色的样态,在此列举一二。其一,利用特殊商品进口权限差异进行走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第8条规定,“支持瑞丽、河口、磨憨成为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云南作为边境城市,又被赋予大多数自贸区不具备的药品和生物制品进口权限。走私犯罪分子可以在云南以“首次进口”名义申报未获批药品,再利用中老铁路转运至其他地区(如广西)分销,规避内地严格审批。其二,利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差异走私。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40条规定,福建自贸试验区对台湾常规商品简化进口检验检疫手续、对台湾农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这是福建自贸试验区对台合作的特色条款体现,也使其具备了其他自贸区没有的对台合作贸易优势。走私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其独特合作条款,将东南亚限制进口的农产品(如榴莲)经台湾中转,再利用福建的快速检疫通道进入内地实现走私。其三,利用美术品进出口审批权下放走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的决定》,霍尔果斯片区的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权被赋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批权限较其他自贸区更集中,这可能被用于走私高价值文物。走私分子可将文物伪报为普通美术品,利用简化审批流程逃避文物监管部门查验,集中伪报后转运至内地拍卖市场,搭建由边境到内陆的文物走私犯罪链条。总而言之,各个自贸区由于对外发展的重心不同,对内产业和文化各异,制定的政策规定也各具特点,走私犯罪分子正是钻营各自贸区的特色政策之漏洞,实施内容迥异的走私活动。
2、制度嵌套套利
制度嵌套型走私犯罪是更为特殊的物理空间套利,它不是简单利用区域间税差,而是侧重利用原本旨在便民的减免税额度进行走私,主要存在于“边民互市”和“离岛免税”两个领域。本质上,是发掘了自贸区监管政策与特殊减免税贸易规则的衔接空隙,通过嵌套边民互市和离岛免税的免税额度与自贸区政策,形成制度叠加漏洞,实现套利走私。
边民互市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及对方国家边民)在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集市上,以小额免税额度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用以促进边境经济繁荣、增加边民收入。根据该政策,在陆路边境线20公里以内区域,每人每日进口生活用品(负面清单商品除外)价值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出部分则需征税。我国边境地区的自贸区常有规定边民互市政策,例如《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第8条和第14条提到发展完善边民互市政策,推进贸易自由便利;《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6条强调做好监管、第14条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旨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自贸区内的边民互市政策常被不法分子用于虚构交易主体或掩盖真实货物流向。陈某甲、庄某等走私洋酒案中,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本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入境的国外品牌酒类,利用每人每日8000元的免税额度,通过安排水客采用“蚂蚁搬家”方式通过合作中心走私入境,偷逃税额逾百万元。李某、陶某明走私茶叶案中,二人利用边民互市政策的有关规定,采取给付边民报酬,由边民以个人名义伪报的方式,帮助清关走私货物,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44.4万元。此类行为首先通过利益输送获取边民身份资质,将专业走私团伙伪装成政策扶持对象;其次采用“蚂蚁搬家”将整柜货物拆分至每日8000元限额内,利用政策对交易频次缺乏限制的漏洞;最后通过自贸区仓储物流便利条件将分散入境货物重新集拼,借助人民币跨境结算等便利化措施成功完成货权转移。
离岛免税政策是我国针对海南离岛旅客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旅客在指定免税店购买进口商品时,享受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免征优惠。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明确了离岛免税额度提升至每人每年10万元。这系列政策旨在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及自由贸易港建设,通过释放消费潜力推动经济发展。
司法实践中,自离岛免税政策以来,海南自贸区相关走私犯罪层出不穷。有的自行组织、利用代购人员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转卖,通过在机场等免税店现场找旅客借票、找亲朋好友、自己找拉客的自由职业人员、找导游和找专门水客头等方式“找人头”,并从中谋取“人头代购费”。有的帮助他人招募代购人员,并利用代购人员离岛免税资格和额度套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倒卖牟利。有的甚至共同实施走私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犯罪集团,以犯罪集团形式进行“套代购”走私活动。在该类犯罪中,走私犯罪分子首先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赋予个人的年度10万元免税额度,将大宗商品拆分为符合免税条件的个人交易,形式上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2020年免税购物公告的合规要求;然后,借助海南与内地的地理便利,利用免税店提货与物流监管的物理分离特性,将分散购买的免税商品集中转运至内地市场,通过伪造用途、虚报货权等方式规避海关核查;最后,嵌套自贸区跨境结算、仓储等便利政策,构建虚假贸易链条,实现货权与资金流的“合法化”转移。
(二)时间梯度差套利
时间梯度差的本质是政策迭代速度与违法创新能力的非对称性。走私团伙在政策调整过渡和技术升级迟缓的监管真空期内,利用法律法规代际差和部门协同监管弱的现状,将政策红利异化为犯罪工具。
1.政策空窗期套利
2024年6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实施初期,由于配套监管细则尚未完全落地,存在走私团伙利用政策过渡期的监管真空,采取“试单-扩量”的渐进式违法模式的风险。根据《条例》第4条,各片区重点发展进口加工、跨境电商等产业(如绥芬河片区的木材、粮食进口加工),但商品归类规则在《条例》初期存在模糊地带。此时,可以通过伪报商品税则号列的方法,譬如将高税率电子产品申报为低税率零部件,或利用跨境木材加工政策的模糊性伪报原木用途等,将高税率商品申报为低税率加工原料,逃避关税。更有走私团伙通过小批量“试单”探测海关归类审查标准,确认漏洞后迅速扩大走私规模。例如,某团伙利用黑龙江自贸区允许进口原木用于保税加工的政策规定,以跨境木材加工名义进口原木,初期申报为保税加工用途,实际却渐渐将货物直接转售境内市场,假加工真转售,利用《条例》第20条鼓励的创新交易模式名义掩盖走私行为。
这一现象与《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12月生效)的衔接延迟直接相关。在《条例》实施至海关新规生效的半年衔接真空期间,商品归类争议的判定标准缺乏统一解释,走私分子借此通过技术性争议制造合规假象,将高税率的松木“商品”混淆为低税率的“加工原料”。这种嵌套新旧政策过渡时差的套利模式,本质是利用制度落地不同步形成的监管真空,通过试探性违法确认漏洞后快速规模化走私,严重侵蚀自贸区政策红利与税收公平。
2.监管时滞套利
此外,《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11条要求海关、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创新,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信息共享滞后问题。例如,自贸区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时,税务与海关系统对同一商品的归类判定存在时差,走私团伙可利用此间隙完成货物流转。同理还有《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27条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中,在保税展示交易政策下,海关与税务系统对同一商品的归类判定存在时差(平均6小时),走私分子可能利用这段时间差完成货物流转,规避税率差。根据《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17条,中欧班列实行“一单制”规则,而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化需跨部门协作确认,但铁路、海关、银行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不完善,走私分子可能伪造运单重复质押融资,同时通过班列走私货物出境。例如,乌鲁木齐片区企业可利用“一单制”运单向银行融资后,将实际货物通过霍尔果斯口岸走私至中亚,形成“空单走私”链条实行走私犯罪。
这些政策规定的共性缺点在于跨部门协同机制存在技术性断层,导致监管存在时间差与信息孤岛。自贸区走私犯罪分子可以首先利用申报系统判定时差快速完成高税率商品货权转移,其次伪造多部门认证文件,通过部门核验时间差制造合规假象;最后依托监管数据非实时性构建走私周期闭环。监管滞后在此中沦为政策工具的反噬漏洞,走私分子通过监管时滞以实现套利。
(三)规则梯度差套利
规则梯度差冲突集中表现为不同层级、领域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在适用中的结构性矛盾,既包括横向的部门法差距,也涉及纵向的政策与法律衔接断裂。走私犯罪链条通过系统性利用这些冲突,最终实现合法外衣下的非法获利。
1.横向部门法冲突套利
不同部门法在走私行为的界定、处罚标准及监管责任上存在交叉或空白,导致犯罪团伙选择监管薄弱环节实施走私。例如,海关法依据《关税法》第11条要求“实质性改变”作为原产地判定标准,而税收法规则缺乏此类细化规定。而原产地规则直接影响进口货物的关税适用税率,产地证书是确定货物是否享受自贸协定优惠税率的法定凭证,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可享受关税减免,反之则需缴纳更高税率。在此情况下伪报原产地,即故意向海关虚假申报货物的真实原产地,可以逃避关税、获取不正当的贸易优惠或者规避进口国的贸易管制措施。
典例如,华某公司明知阮某基进口的废五金原产地为美国,而伪报原产地为马来西亚,逃避我国对美加征的反制关税。该案中,华某公司利用海关法与税收法规在税率适用规则上的冲突,选择监管薄弱环节实施走私,凸显横向部门法差距的治理漏洞。走私团伙往往通过精准识别海关法与税收法规的税率适用规则差异,在自贸区走私犯罪中构建其法律适用最优解,最终貌似合法实则非法地应用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套利。
2.纵向规则断裂套利
地方性政策与上位法(如刑法中走私罪条款)的衔接断裂,同样为走私提供操作空间,本质上是地方治理创新与法律秩序稳定性之间的张力未能有效调适的结果。在自贸区、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中,地方政府为激发市场活力而推行的税收优惠、贸易便利化政策(如“保税展示交易”“选择性征税”),往往以突破传统监管框架为创新导向。然而,这类政策的合法性设计多聚焦于行政监管层面,却缺乏与刑事法律体系的协同性审查。
例如,《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强调“逃避海关监管”与“偷逃应缴税款”的实质违法性。而自贸区政策自贸区强调“境内关外”的经济自由,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管理模式。其中,“一线”指自贸园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指从境外进入自贸园区的货物,海关实行备案管理,检验检疫部门只检疫不检验,并实行区、港一体化运作管理,区内区港之间的货物可以自由流通;“二线”指自贸园区与海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指货物从自贸园区进入国内非自贸区或从国内非自贸区进入自贸园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同时海关对出区的货物实行严格的监管,防止走私。允许企业在“二线管住”原则下暂缓缴税或分段计税,客观上模糊了合法缓税与非法逃税的行为边界。走私集团正是利用这一规则裂隙,通过构造政策合规的外观(如利用自贸区企业资质设立虚假转口贸易单证),将本应直接走私入境的货物拆解为“区内流转—区外溢出”的分段操作。在此过程中,地方政策赋予的合法贸易身份异化为其规避刑事风险的工具——走私行为被切割为“政策允许的区内流转”(形式合法)与“非政策导向的区外溢出”(实质违法)两个独立环节,而司法机关往往因政策解释权的地方化倾向,难以穿透形式合规表象认定整体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三、政策梯度差的成因分析与行刑协同治理的结构性困境
政策梯度差的成因不胜枚举,法律法规缺位、制度设定陈旧、技术更新不足等等都可以归为成因。而从行刑协同的角度去审视和治理政策梯度差带来的自贸区走私犯罪,则不难发现这类走私的根本成因和解决基点就是行刑衔接协同治理问题。
也就是说,在以上多样的走私路径背后,体现的是当前行刑衔接体系表现出多重制度性障碍,以及由此导致的自贸区走私犯罪案件治理中涌现的,证据转换障碍、管辖冲突频发、责任竞合失序及行刑倒挂乱象等问题。
(一)证据转换障碍
1.行政证据刑事转化标准模糊
自贸区走私犯罪案件中,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在标准模糊下滋生认定难题。正如学者指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对于证据的种类范围、准入的基本条件、是否受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三大问题,在立法、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规章中要么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要么尚未明确。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标准的模糊性,为政策的空间、时间梯度差缝隙提供了技术性掩护,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效能受制,从而难以准确、快速地查处自贸区走私犯罪案件。
例如,在跨境电商走私中,行政机关收集的电子交易记录、报关单等材料,因《刑事诉讼法》第54条对实物证据的严格限定,常引发证据效力争议。尽管行政机关依托电子交易记录、报关单等材料锁定违法行为,但此类电子证据因《刑事诉讼法》对实物证据的严格形式要求(如原件规则、取证程序合法性),难以确定证据效力。海南离岛免税型走私案即为典型:海关通过免税商品交易数据平台调取的电子交易记录,因区块链存证技术未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接轨,导致司法机关对数据真实性的审查陷入困境,走私犯罪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此类争议的根源在于,自贸区政策创新催生的新型走私模式(如利用离岛免税免税额度进行制度嵌套的套利),与传统的证据分类标准形成错位——行政监管侧重效率导向的电子化取证,而刑事司法仍固守实物证据的严格形式审查。
此种标准模糊性进一步放大了前文所述政策梯度差的负面效应。一方面,行政证据转化障碍削弱了刑事司法的威慑力,使走私分子得以借助规则漏洞规避实质审查;另一方面,证据认定分歧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对行为人的人权保障。可见,行政证据转化标准模糊不仅是程序衔接的技术问题,更是自贸区走私犯罪治理体系的一大短板。
2.电子数据取证困境
自贸区走私犯罪高度依赖跨境电子交易,但电子数据取证面临技术壁垒与规范缺失的双重挑战,难以适应此类技术化、隐蔽化的犯罪模式。一方面,技术壁垒导致数据溯源障碍。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与加密通信工具的广泛应用,使得走私分子能够通过虚构交易节点、篡改物流信息等方式掩盖真实货物流向。例如,前文提及的“低报价格入区+伪报贸易性质出区”空间套利模式中,走私团伙通过伪造电子单证构建虚假贸易链条,若关键物流信息因技术屏障无法溯源或验证,将直接动摇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基础,最终会因证据真实性存疑而影响定罪。另一方面,规范缺失加剧跨境取证困境。尽管走私犯罪高度依赖境外服务器存储交易数据,但现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跨境数据调取的管辖权协调、数据主权归属等问题缺乏明确指引,致使境内执法机关在跨境协作中面临程序掣肘。例如,时间梯度差下走私分子利用政策调整空窗期实施的“试单-扩量”渐进式违法(如前文所述的伪报跨境木材用途案),其电子交易记录常存储于境外云服务器,境内机关因司法协助程序繁琐或数据主权争议难以及时调取证据,最终错失打击窗口期。
此外,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与庞杂性进一步放大治理难度。前文分析的水客团伙通过“蚂蚁搬家”方式走私洋酒、茶叶等案件,其依托网络平台组织大规模资金流转与人员调度,生成海量且易损的电子证据(如即时通讯记录、分散支付数据)。此类证据在案发后极易因人为销毁或系统覆盖而灭失,而办案机关受限于技术手段与资源分配,往往难以在有限时间内完成证据的完整提取与有效甄别,最终导致行刑衔接中证据链断裂,削弱刑事追诉效能。
(二)管辖规定落后
根据《海关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与海关缉私部门在走私案件的管辖权限上存在交叉。而在自贸区走私案件中,走私行为往往嵌套洗钱、侵犯知识产权、逃汇等下游犯罪,形成一核多环的犯罪网络体系。然则,现行管辖规则采取主罪管辖的刚性标准,要求海关缉私部门仅对走私罪行使侦查权,其他关联犯罪需另案移送公安机关。这种一刀切的机械管辖分割与自贸区走私犯罪的系统性复合性的特征形成了尖锐矛盾。海关缉私部门在侦办走私主罪时,虽掌握全部犯罪证据链,却因无洗钱罪等案件的侦查权,而需将案件拆分移送;公安机关因非案件初始侦办主体,需重复调取证据、重构案情,导致侦查周期延长与关键证据灭失风险。此类情形实质上是规则梯度差在纵向治理层级的具象化——自贸区政策创新倒逼犯罪模式升级,但刑事管辖体系仍停留于单一罪名治理框架,两者间的规则断裂为走私犯罪提供了规则梯度差套利缝隙。
更深层次矛盾源于自贸区“先行先试”政策与刑事法秩序稳定性的张力。自贸区为激发经济活力推行的“一线放开”监管模式,客观上要求海关缉私部门具备复合型侦查能力以应对新型犯罪。然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配置的规定仍以传统走私形态为预设场景,未赋予海关缉私部门对关联犯罪的侦查权限。这种纵向规则衔接的断裂,使得走私犯罪团伙得以利用管辖分割形成的侦查盲区,将单一走私行为拆解为多环节犯罪链条,通过分散刑事责任规避整体打击。
(三)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缺位
自贸区走私案件中的责任竞合问题本质上是规则梯度差在行刑衔接领域的延伸,集中体现了纵向政策与法律体系间的结构性断裂。在此背景下,主要表现为自贸区走私案件中存在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叠加适用争议,尤以涉案财物处理规则冲突为甚。具体而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5条,“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说明行政机关先行罚款可在刑事罚金中折抵,但并未明确行政机关先行没收货物的情况能否再判处财产刑。当行政机关已依据《海关法》第82条没收涉案货物时,法院又依据《刑法》第59条判处没收被告人全部财产,实质上对同一财产利益实施了双重剥夺。此类情况折射出纵向规则衔接的深层次矛盾:地方自贸区政策以激发市场活力为导向,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没收权以强化监管效能;而刑事没收制度则立足于刑罚的确定性,其范围受限于《刑法》总则的严格限定。二者在立法目的与规范逻辑上的差异,导致涉案财物处理规则陷入“一事二罚”的合法性争议。
虽然有学者论证了对行政犯罪实行双重处罚的合理性,并主张应当遵守刑事优先原则,即对行政犯罪需要同时予以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时,应当优先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求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机能。但在时代日新月异发展下,在自贸区语境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对于被告人未免过于苛刻,也面临着现实困境。规则梯度差放大了行政灵活性与刑事确定性的张力,行政机关基于政策需求扩大没收范围(如全额追缴货值),而刑事没收仅以“供犯罪所用财物”或偷逃税额为限,由此催生“行刑倒挂”现象,后文将作详述。
(四)经济处罚出现“行刑倒挂”现象
“行刑倒挂”是指在自贸区走私犯罪案件中,刑事处罚的力度显著低于行政处罚,导致违法者更倾向于接受刑事处罚以规避更重的行政处罚。其根源在于刑法与行政法对走私犯罪处罚标准的差异。
根据《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罚金为偷逃税款的一倍至五倍;而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9条,走私行为可处偷逃税款三倍以下罚款。其中,前者为必科,后者为选科,且罚金的上限要远高于罚款。因此,在“罚”的部分中通常罚金要远大于罚款,刑事要远高于行政,由此排除在此层面上的“行刑倒挂”,“行刑倒挂”的焦点便集中在二者“没”的部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56条,走私行政没收的范围包括“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当原物无法或不便没收时,则需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即明确要求对未查获的走私货物追缴等值价款。而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对此存在两种见解:第一,没收不追缴。根据该见解,私货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但由于刑法总则中并没有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明文规定,因此原物无法或不便没收时不能再继续追缴。第二,没收且追缴,即依犯罪所得的脉络予以没收。
无论是第一种做法还是第二种做法,都会导致自贸区走私中刑事没收的范围均要远小于行政没收。以离岛免税走私为例,若仅部分私货被现场查获,行政没收将全额追缴货值金额(如100万元免税品未申报,需追缴100万元),而刑事没收若采取没收不追缴原则,仅没收查获部分(如现场查获10万元货物),或按没收且追缴原则以应缴税额为基数(如10万元货物应缴税款2万元),其没收力度都远低于行政处罚。这种横向部门法差距导致行为人通过策略性选择司法程序规避高额行政罚,形成刑事轻罚优于行政重罚的悖论。
行刑倒挂现象暴露了规则梯度差下的三重治理困境:其一,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刑事罚金低于行政罚款,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事制裁力度弱于行政处罚,则削弱法律威慑力。其二,诱发道德风险。如海南离岛免税案件中部分嫌疑人主动选择将案件转入刑事程序一例,行为人将主动寻求刑事追责以以规避更高行政处罚,形成的反向激励引发道德风险。其三,加剧执行困境。对经济困难者而言,高额行政罚超出行为人偿付能力,而刑事罚则因没收范围有限难以弥补税收损失,在涉嫌影响社会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恢复受损法益。
四、政策梯度差治理的行刑协同优化路径
当前治理困境表明,单纯依赖传统执法模式难以应对空间套利、时差利用与规则冲突等政策梯度差下滋生的新型走私路径。而自贸区走私犯罪的行刑协同治理机制优化,需从程序协调、立法协力与技术协助三个角度展开改革,以此弥合政策梯度差的治理缝隙,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一)程序协调
1.规范行政证据转化与跨境协作程序
其一,明确证据种类与准入条件。自贸区走私案件常涉及跨境电商、区块链交易等新型犯罪手段,行政机关收集的电子交易记录、区块链存证等证据因《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范差异,面临刑事转化效力争议。针对此,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司法解释,细化新型证据的刑事准入规则,要求行政机关采用哈希值校验、时间戳认证等技术固化证据链,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以此举消解横向部门法在证据认定标准上的冲突,实现行政灵活性与刑事确定性的衔接。
其二,构建跨境证据协作机制。针对走私分子利用境外服务器隐匿数据的问题,可依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跨境数据调取绿色通道,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协调数据主权与司法管辖权,并由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审查跨境证据合法性。例如,对存储于境外云服务器的走私交易记录,海关缉私部门可直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调取,破解因时间梯度差之监管时滞导致的证据困境。
其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贸区走私案件中,技术手段非法侵入通讯工具获取的电子证据(如水客团伙加密通信数据)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排除,加剧取证难度。需明确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需受双重排除规则约束,即同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取证程序合法性与《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证据本身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标准。对于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走私分子通讯工具获取的电子证据,应严格适用排除规则,防止程序正义受损。
2.修改完善走私案件管辖程序
针对现行《海关法》第5条僵化的管辖分工导致的,自贸区走私案件及其关联犯罪因管辖权限分离而陷入的“多头移送、重复侦查”低效困境,修改管辖程序的核心在于重构侦查权配置规则。
一方面,扩展海关缉私部门管辖权至走私关联犯罪(如洗钱、侵犯知识产权等),破解侦查盲区。例如,在走私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中,缉私部门若同时具备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权,可直接提取走私环节与侵权行为的关联证据,避免因案件移送造成的证据链断裂风险。此举不仅能依托缉私部门专业优势实现全链条打击,更可减少因管辖权分割导致的司法资源重复投入。另一方面,建立“主罪管辖、联合侦查”的协同办案机制。鉴于警力资源不足,单纯扩张海关缉私部门管辖权将增加其办案负担,反而不利于案件侦破。因此,可以对于管辖权交叉案件,由涉嫌主罪的侦查机关主导,另一机关配合取证,如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以海关缉私部门为主、税务机关协同提供退税资料核查。该机制通过权限整合与技术互补,可克服两机关各自为政的弊端,提升跨部门证据共享效率,最终压缩由于办案拖延导致的监管时滞梯度差缝隙。
(二)立法协力
1.行刑没收回归税收法律关系
通过构建禁限物与非禁限物分层的没收制度,使得行刑没收回归税收法律关系,可以解决自贸区走私犯罪中的“行刑倒挂”问题,填补政策规则梯度差。
其一,明确区分禁限物与非禁限物的法律属性。行刑倒挂的根源在于现行没收制度未区分禁限物与非禁限物的法律属性,导致税收法律关系与安全职能的混同。对此,应借鉴日本、德国等国的二元模式,将禁限物与非禁限物分别纳入不同规范体系。针对禁限物走私(如毒品、武器),其侵害国家安全法益,没收应以消除危险为导向,适用《刑法》第64条对违禁品的没收规则,严格追缴没收,范围应以禁限物本身为限,旨在通过保安处分消除危险。针对非禁限物走私(如普通消费品),其本质是逃避税收之债,应剥离安全职能干预,将没收范围限缩于偷逃税额,避免过度剥夺合法财产权。对此,可以修订《刑法》第153条与《海关法》第82条,增设非禁限物走私的特别没收条款,明确“非禁限物走私的没收范围以偷逃应缴税额为限,不得追缴货物等值价款”。同步删除《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非禁限物的强制货值没收规定,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偷逃税款1至5倍罚款”。通过立法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主导地位,消解规则冲突导致的没收标准脱节。
其二,引入比例原则与过苛条款。现行没收制度缺乏对个案特殊性的考量,易导致没收范围与行为危害性失衡。可参考德国《刑法》第74f条的“比例原则审查”与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8条之二的“过苛条款”。增设比例原则审查机制,要求司法机关在没收时综合考虑行为危害性、行为人经济状况及社会影响,对轻微案件允许以补缴税款替代没收,避免过度剥夺基本生存权。同时设置过苛条款,允许法院在没收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时,酌情减免或不予没收,确保罚当其罪。例如,对自贸区内小微企业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低额走私,可酌情减免没收以平衡执法刚性与治理效能,避免“一刀切”导致的执行困境。
2.完善法治建构
法治建构是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决定性因素。自贸区走私犯罪治理中的行刑协同困境,最要紧的就是政策创新与法律体系间的纵向断裂及制度衔接不足。从立法释法角度,需通过多方面修订法律,弥合政策梯度差,提升治理效能。
立法上,应当推进整体性授权立法,破解“一事一议”的碎片化授权。当前自贸区立法授权以“一事一议”为主,地方立法权限受限,难以形成与刑事法律协同的制度框架。如前所述,自贸区虽享有特殊税收政策,但因缺乏与《刑法》走私罪条款的配套解释,导致走私行为利用政策模糊性切割为形式合法与实质违法两个侧面。对此,应当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法》专项立法,由全国人大统筹,赋予自贸区集成性制度创新权限,明确地方立法可在不突破《刑法》、《海关法》等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细化走私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规则。同时,优化授权机制,明确自贸区可自主调整关税优惠范围,但始终禁止突破《刑法》对走私犯罪的定性标准,确保政策创新与法律底线的兼容性。
释法上,建立动态法律解释机制,填补政策梯度差。在空间梯度差中,虽然无法也无需统一各自贸区的税收或非涉税优惠条款,但可以统一区域政策的法律适用标准。一则,制定跨区域走私行为的统一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境内关外”政策的法律边界,规定凡利用自贸区与非自贸区政策落差实施的货物流转行为,鉴别偷逃税款或逃避禁限物监管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对具备实质违法性的,以走私罪论处。二则,建立区域政策协同审查机制。由最高法牵头成立自贸区法律适用协调委员会,定期评估各区域政策与《刑法》、《海关法》等部门法的兼容性,发布区域性司法解释指引。例如,针对海南自贸港“二线管住”政策,明确“一线放开”背景下走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定规则,防止地方政策异化为犯罪工具。对时间梯度差来说,监管时滞重点是用程序和技术完善解决;而法律角度重点是,针对自贸区政策调整常存在的“新规已出、细则未定”的窗口期,填补上政策过渡期的法律真空。一方面,设定政策过渡期的临时法律规则。修订《立法法》,要求自贸区新政策实施时同步发布过渡期司法解释,明确新旧规则交替期间的法律适用标准。例如,规定自贸区条例生效后3个月内,最高法需针对政策模糊地带(如商品归类规则)发布临时认定标准,避免因规则真空滋生犯罪。另一方面,建立快速反应司法解释程序。对政策调整引发的紧急法律争议,授权最高法启动绿色通道,在30日内发布专项司法解释。最后,压缩规则梯度差,重点在于协调部门法与政策的冲突适用。一来,明确政策与法律的优先适用规则。通过司法解释确立实质违法性优先原则,凡自贸区政策突破上位法但未获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的情形,司法机关可直接依据《刑法》认定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例如,地方的保税展示交易政策若实质造成税款流失,仍应以走私罪定罪。二来,构建部门法冲突的协调指引。最高法应当联合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自贸区走私犯罪法律适用指引》,细化不同部门法冲突时的处理规则。可以规定当海关法与税收法规对同一走私行为的定性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刑法》及司法解释,避免法律适用碎片化。
(三)技术协助
1.提高缉私智能化水平
在大数据驱动时代,走私活动呈现智能化、网络化特征,自贸区走私犯罪与传统走私犯罪表现迥异,传统依赖人力密集的侦查模式面临显著挑战。在自贸区走私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凭借智能化技术手段及跨领域知识储备,将违法行为向线上迁移,其隐蔽性与技术规避能力大幅提升。为应对此类新型犯罪,亟需构建与之匹配的新型侦查队伍,引入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领域专业人才,革新技术装备与思维理念,推动侦查模式从经验导向向数据驱动转型,为给涉案人员实施犯罪的行为进行更准确的定性奠定基础。
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善。其一,构建大数据整合平台。打造大数据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物流轨迹、资金流向等多元数据的实时共享与智能分析。例如,通过建立异常交易模型锁定高风险主体,可有效识别伪报贸易性质、拆分货物流等空间套利行为,同时借助数据交叉验证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争议,为刑事证据转化提供可靠技术背书。此外,整合海关、公安、税务等多部门数据资源,可缓解因管辖交叉导致的信息孤岛问题,通过联合侦办提升打击走私关联犯罪(如洗钱、逃汇)的协同效率,填补时间梯度差缝隙。其二,推进“智慧海关”建设。自贸区走私犯罪常利用政策过渡期的规则模糊性,透过时间梯度差实施渐进式违法。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可确保商品溯源信息不可篡改,例如在跨境木材加工走私中,区块链存证能完整记录货物从入区到出区的全流程,穿透形式合规表象,为司法机关认定实质性违法提供可靠证据链,弥补政策空窗期的监管漏洞。其三,强化跨境数据获取能力。在建立跨境电子数据调取机制的前提下,结合AI技术破译加密通讯(如境外即时通信软件),可有效打击利用自贸区“境内关外”属性实施的嵌套式走私,通过技术赋能弥合不同法域间的监管缝隙,遏制政策梯度差衍生的套利行为。
2.运用数字检察为行刑衔接赋能
检察机关是行刑衔接的重要枢纽,探讨数字检察赋能,对于研究自贸区走私犯罪案件行刑衔接意义重大。数字检察与行刑衔接均以系统治理为目标,前者能够提升行刑的衔接紧密度、畅通后者的信息共享渠道、优化后者的部门协同机制,因此数字检察能够为行刑衔接赋能。数字时代让检察机关不再局限于个案审查、卷宗审查、人工审查,通过数字赋能最大程度激发了数据对检察监督的叠加、倍增作用,让监督线索发现难、工作碎片化、质效不突出等瓶颈问题有了新的破解之道,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全新的方式和手段。
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具有双重角色:当其身为刑事司法机关时,是行刑衔接的参与者,数字检察可以事中赋能;当其身为行刑衔接的监督者时,数字检察既能事中赋能,又能事后赋能。具体到自贸区走私犯罪案件中:事中赋能可以作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当海关缉私部门发现走私案件涉及下游犯罪(如洗钱、侵犯知识产权)时,平台自动触发主罪优先的管辖分配机制,协调海关与地方公安联合侦查,避免重复取证与程序延误;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运用大数据模型将案件事实与行政违法构成要件智能比对,结合人工复核,精准判断是否需将案件反向移送行政机关,防止以罚代刑或责任认定脱节。事后赋能则可助力历史数据筛查和过苛处罚矫正。前者体现在,整合行政执法案件、公安机关立案记录及检务系统数据,通过大数据碰撞分析,追溯未纳入实时监督的衔接漏洞(如已结行政案件中存在刑事违法线索但未移送的情形);后者体现在,针对行刑倒挂现象,分析行政处罚与刑事没收的差异数据,识别高额行政罚款与低效执行案件,推动补缴税款、罚款替代等比例化处置,避免双重剥夺。
五、结语
自贸区的制度创新虽推动了经济发展,但也因政策差异为走私犯罪提供了套利空间。走私分子利用区域监管落差、政策调整空窗期及规则冲突,通过空间转移、时间差套利、规则规避等手段,将政策红利转化为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税收与监管秩序。当前治理难点集中在证据转化模糊、管辖权限交叉、处罚标准不一、行刑责任重叠等问题,根源在于行政灵活性与刑事刚性的矛盾,以及制度滞后与技术不足的双重制约。破解行刑协同治理困境则需多维度协同发力,以填补梯度差缝隙:程序上,需统一证据转化规则,打通跨境取证堵点,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立法上,区分禁限品与普通走私的没收标准,细化比例原则,平衡政策创新与法律稳定;技术上,借助大数据分析、区块链存证和数字检察治理观,构建风险预警与动态防控体系。只有通过制度优化与技术升级的深度融合,才能实现自贸区开放与安全的高效平衡,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来源:厦门市刑法学研究
郭璐,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