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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问题
作者:许兰亭 上传更新:2021-06-06 13:15

一、新《刑诉法解释》对二审开庭问题的修改内容

 

对于二审开庭的审理范围问题,新《刑诉法解释》393条对2012年《刑诉法解释》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原《解释》规定,只有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或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才应当开庭审理,对于死缓案件则没有规定二审法院必须一律开庭审理。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对此,新《刑诉法解释》对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硬性的规定,即“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里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 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中,除非特别说明,死刑一般被认为都是包括死缓的。2012年的《刑诉法解释》显然是不恰当地限缩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范围,这是考虑到死缓案件多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且一些地区的二审法院存在人力、财物不足的情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庭审实质化的新形势下,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具有现实基础和学理依据。在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做好死缓案件二审开庭工作,如完善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和方式、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死缓二审案件开庭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等。


二、死缓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意义

 

(一)体现保障司法人权的精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从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普遍现象,一些地方的法院的二审开庭审理案件比例均在5%~10%之间。刑事辩护律师们为了二审能够开庭审理往往绞尽脑汁,确定开庭审理后可能还要感谢二审法官,仿佛开庭是一种“恩惠”。死刑案件关乎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对于上诉人来讲, 二审的一纸裁判有可能就决定了其余生的命运。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缓案件平等对待,一律开庭审理,体现了对当事人司法人权的保障和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冤假错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实践中二审不开庭审理时,二审法官仅通过阅卷的方式审查上诉案件,即使辩护律师提交了书面辩护词也容易被忽视,二审改判很困难。规定死缓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体现了逐步扩大二审开庭范围的趋势,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确保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对死缓案件的监督力度,限缩法官权力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司法实践中,各高级法院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死缓案件一般实行审核一体制度,即以审代核、将二审与死缓的复核合二为一,在二审判决中一并做出死缓复核结果,且不必通知同级检察院。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死缓复核的程序监督力度。此外,根据原2012年《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死缓上诉案件,只有在“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才必须开庭审理,对于何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并没有具体的说明。这就导致实践之中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主体是二审法官,只要其一句话,就可以剥夺被告人和辩护人实质性参与二审程序的权利,十分不公平。因此,在新《刑诉法解释》中,取消了死缓案件二审法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庭的权力,同级人民检察院也要按照《刑诉法》第236条的规定派员出席法庭,在对二审程序和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的同时, 实质上也实现了对省高级法院的死缓复核监督。


三、刑事上诉案件开庭审理范围的进一步完善  

(一)刑事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弊端

虽然新《刑诉法解释》对于死缓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的修改很有意义,但是死缓案件毕竟数量很少。除了死刑案件和抗诉案件,法官对于其他众多的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仍然具有自由裁量权,开庭率很低,新《解释》在这一点上跟原先的规定没有实质区别,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二审不开庭审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第一,就法官而言,书面审理的方式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违司法公正的理念;第二,就检察院而言,难以发挥对二审程序的法律监督职能;第三,就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而言,辩护权受到限制和削弱,辩护效果低下,难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刑事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意义

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它担负着权利救济和审判监督的双重救济职能。我们认为,只要控辩双方一方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二审就应当开庭审理。第一,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和二审全面审查原则,防止二审程序虚置和冤假错案的产生;第二,有利于革新司法理念,树立二审程序的重要地位,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检察院审判监督职能;第三,有利于增强辩护律师的程序参与程度,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新《解释》带给死刑案件辩护的契机和辩护律师的职责

 

新《解释》实行之后,死刑上诉案件将不再区分死立执和死缓,二审一律开庭审理,这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刑辩律师的要求,为死刑案件的辩护带来了新契机。刑辩律师应当熟练掌握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规定,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且在一审、二审时出庭,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损害律师辩护权的行为要积极申诉、控告。此外,新《解释》对律师辩护权也做了进一步细化及保障。比如,第54条新增“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57条新增“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辩护律师应当熟悉并且善于运用这些规定,为自己的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任何一个死刑案件都必须有律师参与,任何一个死刑案件的辩护是否成功都与判决结果有着直接联系。作为承办死刑案件的律师(无论是聘请的还是指定的),必须认识到自己责任的重大,精通业务,掌握刑辩技巧,为被告人提供优良的服务,使每一个罪不至死的被告人都不被适用死刑。最大限度的、用尽一切救济途径挽救被告人的生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来源:刑辩十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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