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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方法的优化进路——以故事方法为中心的分析
作者:张迪 上传更新:2026-08-14 18:05
 摘要


印证方法是从本土法学知识和司法实践中产生出的特色理论,以往学者对印证方法的检讨虽多,却未进入微观层面。“新证据学派”提出的故事方法,作为一种契合日常思维、具备整体性与层级化特征的证据分析方法,对于印证方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借助故事方法的层级结构可以发现印证方法的理论缺陷:在单一证据分析层面对推理过程存在误读;在证据综合分析层面仅强调证据相互印证;在事实认定层面忽视故事的整体结构与比对分析。可通过对故事方法进行本土化改造以填补上述缺陷:在故事分析比对层面,对故事完备性和似真性等指标进行本土化改良;在证据综合分析层面,从证据支持、证据抵触、证据缺口与证据剩余等角度来对故事体系进行分析比对;在单一证据分析层面,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推理进行安全锚定。故事方法的本土化展开需关注其类型化运用与规范化展开。对于故事方法存在的修辞建构、情节填补等风险,需明确一定的防范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自龙宗智教授创新性地提出印证理论后,印证在本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扩张。可以说,印证方法已经成为本土证据分析的核心方法。但是,印证方法的通行导致故事的整体结构及故事方法本身未能得到应有的理性对待。通过三个真实案例,可以初步揭示印证方法的缺陷与故事的重要性。


1. 于欢案:一个不完整的故事

案例1  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中,上诉人于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全面,没有认定下述事实:第一,吴某、赵某此前多次纠集涉黑人员对苏某进行暴力索债,案发时杜某等人对于欢、苏某及其他员工进行殴打;第二,杜某受伤后驾车前往距离较远的医院,且与门卫发生冲突,由此导致失血过多死亡。二审法院对上述第一项事实予以认定后,遂改判。


在案例1中,一审法院借助印证方法所认定的是一个不完整的故事,一审判决因此出现错误。一般而言,故事包括行为人、动机、行为和结果几个部分。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吴某、赵某1此前多次纠集涉黑人员对苏某进行暴力索债,案发时杜某2等人对于欢、苏某及其他员工进行殴打”的事实,案件所涉及的故事并不完整,进而影响了本案的定罪量刑。二审法院通过填补一审“故事”中的缺漏,纠正了一审所认定的于欢故意伤害他人的故事,重新构建了于欢因正当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较为完整的故事。


2. 聂树斌案:故事完整但证据缺失

案例2 在聂树斌强奸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聂树斌于 1994 年 8 月 5  日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女工康某某,聂树斌故意用自行车将康某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某某的头、面部,致康某某昏迷后将其强奸。尔后又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某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康某某系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


在案例2中,一审法院借助印证方法清晰地描述出聂树斌强奸杀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故事。但在本案再审程序中,合议庭发现本案证据存在九大问题。其中,有七项问题涉及证据缺失问题,即一审法院通过简单印证所构建的故事缺少真实、充分的证据支撑。


3. 崔英杰案:一个案件多个故事

案例3  在崔英杰刺伤城管案中,公诉方力图表明崔英杰是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依其逻辑应立即枪决。辩护方则避重就轻,通过种种方式表明:崔英杰从小就是个好孩子,学习勤奋;在部队服役期间认真刻苦,还获得过“优秀士兵”的称号;在同事眼里,是个乐于助人、吃苦耐劳的好同事,且无犯罪前科。控辩双方构建了不同的人物形象,所阐述的故事也存在本质差异。


从案例3可以看出,通过证据的裁剪和故事叙事话语的转变可以对故事进行修辞,以达到特定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不同故事的比对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有助于公众、法官等更全面地把握案件全貌;但以故事重构案件事实的做法本身也蕴含风险,例如个人价值判断的介入。换言之,动听的故事有时可能优于真实的故事。


实践中,中国司法实践与法律规范强调印证方法的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人员对于故事的运用仍处于自发但无序的状态(印证方法类似简化的故事方法)。正如前述案例所示,故事无处不在,但未被理性运用。实际上,英美法系所推崇的论证方法和概率方法虽有助于发现案件中的细节问题,却也存在难以快速学习与整体性分析不足等局限。不断发展的故事方法给证据分析提供了日常化、整体性的思路,更适合成为具有亚整体性的印证方法之发展方向,即故事方法有潜力成为印证方法法定化的改革方向。


有鉴于此,本文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对故事方法的典型类型、核心内涵与理论价值进行澄清,以填补相关研究的空白;第三部分借助故事方法的层级结构,重新探察印证方法的理论缺陷;第四部分对故事方法进行本土改造,以弥补印证方法的理论缺陷;第五部分从实践的视角出发,提出故事方法类型化运用与规范化展开的具体路径;第六部分针对故事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危险防范方案。这里需要回应的潜在质疑是,本文所研究的“故事”与传统证据理论中的“事实”存在差异,不可等同。


二、故事方法的理论澄清

理论上,受英美新证据法学发展的影响,同为证据分析基本方法的论证方法与概率方法受到学界较多关注,但鲜有学者对故事方法进行专门性研究。背后的原因之一是,域内外尚未有学者对故事方法进行专门性的考察与归纳,致使故事方法的内涵不够清晰,其理论价值亦未得到充分揭示。在本部分,笔者将对故事方法的典型类型进行历时梳理,进而归纳和明确故事方法的核心内涵,从而指出故事方法的理论价值。换言之,本部分主要用以澄清故事方法的典型类型、核心内涵与理论价值。


(一)故事方法的典型类型

1. 班尼特和费尔德曼的故事模型

1982年,班尼特(W. Lance Bennet)和费尔德曼(Martha S. Feldman)的专著《法庭事实重构》 (Reconstruction Reality in the courtroom)是第一部系统性讲述刑事审判中故事构建和阐释方法的著作。 二人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了故事模型的存在,以及如何运用故事模型构建辩护策略等。他们发现,法庭现场的几乎所有参与者,从法官到旁听者,都会通过将对方案件组织成有关所谓犯罪行为的故事,在审判中提出关键的判断问题。他们所提炼出的故事模型包含三个步骤:首先,倾听者必须能够识别故事的中心动作,即故事中的关键行为。其次,倾听者必须对故事中影响中心行动的周围元素之间的关系进行推论,这些支持性符号之间的联系为故事中心的行动或行为创造了解释性的背景。最后,倾听者必须测试围绕一个故事的中心行动而绘制的符号连接网络,是否具有内部一致性和描述性的充分性或完整性。


2. 彭宁顿和黑斯蒂的故事模型

彭宁顿(Nancy Pennington)和黑斯蒂(Reid Hastie)的研究旨在理解个体陪审员在集体评议前作出裁决时所采取的处理审判信息的认知战略,他们通过实验概括出一种新的故事模型。该故事模型具体包括:其一,通过故事构造评估证据;其二,学习判决解释。具体包括理解和学习各种裁决备选方案;其三,作出裁决。在这一阶段陪审员将其接受的故事与各类判决规范相匹配。在彭宁顿和黑斯蒂故事模型中,“好故事”的评价标准具体可分为三项:其一,故事的涵盖性(coverage),即故事所能涵盖的证据之范围。其二,故事的融贯性(coherence),包括一致性(consistency)、合理性(plausibility)及完整性(completeness)。其中,一致性是指故事不存在内部矛盾;合理性是指故事符合事实中的真实事件或理想事件;完整性是指故事内部各个要件是否完备。其三,故事的独特性(uniqueness),即是否存在一个明显优于其他故事的“最佳”故事。如果存在多个同样合理、同样融贯的竞争故事,那么决策者对其中任何一个故事的确信度都会降低,因为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其中,独特性属于附加的确信标准,能够增加故事的可信度。


3. 锚定叙事理论:一种规范性故事方法

在新证据学发展的过程中,三位来自荷兰的心理学家以很大程度上源于美国文献的“锚定叙事”(anchored narratives)理论为基础来分析和批评他们自己国家的刑事程序。他们指出,故事模型并不局限于陪审团或普通法系的对抗制程序当中。这一研究成果预示着描述性的“故事模型”发展为规范性的“故事方法”,标志着故事方法的真正诞生。由于荷兰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荷兰学者对故事方法的认可和改进,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故事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通用性。锚定叙事理论认为,刑事法庭中的故事不仅要好,而且还要真实,这就需要案件中的证据得到进一步的证实,进而被安全地锚定在某项鲜有争议的普遍规则之上。锚定叙事理论的锚定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两个环节:其一,以起诉书中的故事作为最初始的故事,该故事包含身份识别、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等三个方面;其二,控方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提供相应的证据,每项证据本身会形成一个子故事,这些子故事还会得到另一个以证据形式出现的锚点的进一步支持。如此循环,直至某一层级的子故事被安全锚定在某项争议较少的普遍规则上。此类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是成立的,但在特殊情形下亦可能被推翻。


4. 形式混合理论:规范性故事方法的最新样态

刑式混合理论由荷兰学者贝克斯提出,属于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的融合形态,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的结合。形式混合理论主张将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相结合。在混合理论框架下,故事中的待解释项必须由未被推翻的论证予以支持。该理论明确了故事图式的重要性。故事图式类似于概称陈述,即人们对于特定犯罪行为所包含的特定片段或脚本,其在常识推理中与概称陈述一样重要。其中,“动机—目的—行为—结果”这一故意片段图式属于较为可靠且经典的故意图式。该理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故事评价标准体系:一是证据支持标准,主要考察证据与故事的符合程度,具体包含三项子标准,即证据支持、证据抵触与证据缺口。二是故事融贯性标准,具体包括因果关系概称陈述的似真性标准、完备性标准及一致性标准。


(二)故事方法的核心内涵

从故事模型的发现开始,借助故事对证据的分析便被分为故事层和证据层两个层面。这表明,人类自身会借助对故事本身、故事与证据间关系的分析来认定事实。锚定叙事理论的提出将故事方法带入单一证据锚定分析的领域。形式混合理论在无形中明确了故事方法的故事层、故事与证据间的关系层以及单一证据分析层等三个层面。通过对故事方法的四种典型类型进行梳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故事方法的运用分为三个层面:故事分析比对层面、证据综合分析层面、单一证据分析层面。在这一结构体系下,故事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层次化的、富有逻辑的证据分析框架。


1. 故事分析比对层面:故事比对以寻求最佳解释

故事方法采用的是解释性进路,更关注因果性的概称陈述。在故事分析对比层面,故事方法关注故事似真性、完备性以及一致性的分析,并强调似真故事的唯一性。这一分析方式类似最佳解释推理,要在对同一事件的所有解释中,选择最佳的解释。需要说明的是,在故事分析比对层面,故事方法的关注中心是故事本身,故事方法并不关注与证据相关的问题。相较而言,论证方法虽强调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但是,次终待证事实、待证事实这些内容如何而来,却并未说明。看似清晰的待证事实等概念,在详细列出后会不断地发生变化。


2. 证据综合分析层面:强调故事与证据间的联系

故事方法将故事和证据分离开来,并以故事与证据间的各种关系作为故事比对的考量因素。在众多有关故事方法的理论中,形式混合理论对这一层面的分析最详细,该理论从证据符合故事的程度提出三项子标准,即证据支持、证据抵触与证据缺口。与彭宁顿和黑斯蒂所主张的“覆盖率”所不同的是,在彭宁顿和黑斯蒂的故事模型中,解释故事的对象是证据本身,而在混合理论中,解释故事的对象则是通过证据所进行的推论。需要说明的是,故事方法在证据综合分析层面关注的要点有二:一是证据符合故事的程序是否符合日常标准;二是不同故事体系之间的优劣。这里所说的故事体系与故事不同,故事体系指的是一方通过证据所构建出的包含故事和证据的体系。


3. 单一证据分析层面:安全锚定故事相关的证据

故事方法要求单一证据的推理必须被安全锚定。故事方法一再强调常识的重要性,要求证明的故事应当锚定在安全的锚点之上。无论是证据支持还是证据抵触,其证据推理必须是已经证成的。这对于采用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意义重大。相较于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国家,职权主义国家的庭审对抗性不足,这时,法官更加关注的往往是控诉方所提出的故事。在这一背景下,对证据推理依据(锚点)的关注意义重大。


(三)故事方法的理论价值

故事方法是指从故事分析比对层、证据综合分析层、单一证据分析层等层级入手,分析案件证据的方法。相较于概率方法与论证方法,故事方法是一种符合人类日常思维、具有整体性并呈现自上而下特征的理性证据分析方法,它将证据分析的逻辑标准与证明标准区分开来,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1.  故事方法是符合人类日常思维的理性证据分析方法

故事方法是人类进行证据分析的普遍思路,改良后的故事方法便于司法人员接纳。故事方法的突出优点在于,高度接近于侦查人员以及事实认定者实际思考、分析案件的方式。正如伦伯特所认为,彭宁顿和黑斯蒂的研究表明,个体通常通过将数据纳入文化上熟悉和认知上合理的解释模式来理解数据。叙事理论与生活密切相关,人们重视运用叙事表达观点,这与事实认定者的表达和决策思路相一致,是人类认知世界的共同方式。故事方法是一种理性的证据分析方法,作为信息加工的一种自然方式,它能够组织大量证据,讲述故事能够填补证据之间的空隙,并能通过分析因果关系连接不同情节,有利于人们把握整体案情。


论证方法以图示法为依托,通过图示来论证证据与事实。但图示法存在如下不足:其一,诸多符号不够直观,其内涵就难以记忆和把握,且很可能会因记错符号内涵而混用;其二,证据图表往往规模较大,证据明细的确定以及证据之间关系的梳理,均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其三,图示法是静止的,证据明细通常具有顺序,若是顺序出错或调整,则图示也会受到影响,图示法完善和修改成本也较高;其四,图示法的结果呈现出一张包含诸多符号的图表,证据以及命题用不同的序号来表示,在理解序号所代表的命题方面也有不便,这导致其价值是有限的。归纳而言,故事通过不断地组织和重组大量变化中的信息,可以解决司法证明中的信息负荷问题。与论证方法和概率方法相比,故事方法的复杂性较低,且故事方法具有包容性,不排斥论证方法与概率方法的运用,因此,故事方法可以成为证据分析的统领性方法。


2. 故事方法是一种整体的、自上而下的证据分析方法

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不同,它提供了一种整体的、自上而下的分析方式。论证方法以证据作为起点,通过推理和论辩达致某一结论。故事方法通过构建故事来解释证据,最终通过比较故事达成某个结论。前者主要运用证据性推理,属于自下而上的原子式推理方法;后者主要运用因果性推理,属于自下而上的整体性推理方法。论证方法是具有原子主义色彩的证据分析方法,缺乏从整体视角对证据的考察。此种证据分析方法虽便于控辩审理解证据推理的细致过程,能够成为控辩对抗中的理性工具,但因其与日常思维路径存在一定差异,在处理大量证据时操作难度较高,因此较难直接成为事实认定的工具。从实践用途来看,论证方法主要被刑事辩护律师所接纳,作为庭前和庭审证据分析的工具,而故事方法则是从陪审团的审判经验中发现、提炼和反思出来的一种方法。


就二者差异而言,论证方法具有复杂性与争辩性,与英美法系中的平等控辩对抗程序相契,其主要由辩护律师所掌握和运用。而故事方法具有便捷性、整体性,与刑法规范直接契合,符合人类评价证据、认定事实的基本思路,因此更易被陪审员所采用。结合我国刑事证据分析的实践和规范样态,故事方法可以成为证据分析方法法定化的主要方向。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排除论证方法和概率方法的运用,二者仍可作为刑事证据分析的辅助性手段。


3. 故事方法将证据分析的逻辑标准与证明标准相分离

故事方法虽然提供了证据分析的各种标准和要求,但并未侵蚀证明标准的适用空间,反而有助于证明标准的理解与运用。实践中,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是通过排除同被告人无罪相一致的解释来完成证据评价任务。换言之,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推理过程:当且仅当所有以证据为基础的无罪解释被排除时,方可作出无罪裁判。这种排除推理的方法与最佳解释推理相一致,后者在刑事审判中的具体载体便是故事方法。理论上,故事方法虽然确立了故事、故事体系的比对标准,但并未明确各项标准的具体要求。相反,正是在这些子标准下,事实认定者自由心证的思路得以明确和具体,证明标准的运用更加透明、清晰。尤其是, 故事方法可以缓解“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难题。通过排除潜在的似真故事,确定存在唯一的似真故事,事实认定者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证明标准。


三、印证方法的理论缺陷

虽然学界对印证方法批判较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印证方法确实能够高度概况我国刑事证据分析的实践,是中国刑事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一般认为,印证方法具有便捷性和灵活性,但无法有效应对疑难复杂、证据短缺等案件。印证既会导致定罪困难,又难以防止无辜者被定罪。针对印证方法的理论缺陷,以往研究大都在某一层面分析印证方法的不足,鲜有从层级结构的视角切入审视印证方法的理论缺陷。故事方法给予我们新的分析思路,借助故事方法的层级架构,可以进一步探察印证方法的不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印证方法中并不存在故事分析比对层,因为证明标准的印证化等导致印证方法中没有故事比对的空间。为如实反映印证方法的问题,笔者概括出“事实最终认定层”来对应故事方法中的“故事分析比对层”。


(一)单一证据分析层面:对推理过程的误读

1.“证据即事实”的认识误区

张保生教授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证据即事实”的认识偏误。关于此点我们可以从既有的法律规范和审判实践中得出。首先,以法律规范为例,《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2 款中载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高法解释》)第 140 条中亦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之要求。针对前一条款,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从文义来看,“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中所要“查证属实”的并非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而是证据本身。但与此相矛盾的是,在其他法律规范中,制定者又将“证据”和“待证事实”明确区分开来表述。较为合理的解释是,不同制定者对二者的认知不同。但从规范位阶来看,《刑事诉讼法》和《高法解释》的位阶更高。由此可见,至少在较高位阶规范的表述中,我国司法实务人员对证据与事实并未完全区分。从我国刑事司法对书面卷宗以及客观证据的依赖中,也可以反应出立法者和司法者对于证据和事实的认识误区。比如,司法实践中存在“实物证据定案主义”的定案倾向,甚至在专门性问题的解决上,我国审判实践并未真正摆脱对鉴定意见的盲目遵从,用科学性为可信性担保。种种实践现象表明,我国司法实践过度从外在形式来直观地审视单一证据,对于客观、有形的证据有着天然的信赖。然而,任何证据的运用都以待证事实为指向,以推理依据为依托,在这一复杂推理过程中,即便是科学证据,也并非完全可靠的。


2. 忽视对推理依据的深入分析

在单一证据分析层面,法律规范除关注单一证据的形式、程序合法性外,最关注的便是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的印证程度。这种规范上的引导,在一定程序固化了司法人员的证据分析思路。进而导致实践中刑事诉讼主体往往忽视对单一证据推理依据的深入论证。实际上,证据推理的背后总是存在某个推理依据,不同类型的证据所依赖的推理依据亦有差异。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极少出现有关推理依据(比如,经验、常理等)的语词, 而被大家所熟知的概念便是“经验法则”。经验法则作为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术语,主要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和知识。在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制度目的是矫正事实认定中绝对自由心证的倾向,其功能是通过对经验知识进行限定,从而实现对整个事实认定过程的控制。然而,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被忽视,且被非理性地运用。已有研究指出,经验法则的运用存在三大问题:庭前推理中对经验法则的跳跃性运用、法庭对抗中对经验法则的形式化论辩及裁决过程中对经验法则的恣意性审查,印证方法的广泛运用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


(二)证据综合分析层面:相互印证的局限性

概括来说,相互印证以证据的信息同一为核心,即证据本身的信息内容同一,或证据信息的指向同一。在法律规范中,相互印证已经成为法定的证据分析方式。然而,相互印证的分析思路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其一,相互印证的狭义化。相互印证简化了证据分析的过程,对证据间外部关系的观照则超过了对事实与证据间经验关系的观照,以至于经验知识被滥用甚至误用以支持从证据到事实的推论过程。这实际上源自证据与事实不分的认识误区。其二,单向化与证实性偏差。相互印证本身是一种单向的推理方式,或者说,相互印证的最大问题是一旦证成便难以证伪。此外,印证方法对证据形式的强调甚至超过了对证据内容的观照,以至于真实性存疑甚至为假的“证据”(如虚假的口供、未得到验真的物证、可靠性存疑的人证等)亦被用于建构证明链条。其三,相互印证的含混性。在印证方法中,证据相互印证即可达成证成,但印证方法并未说明印证究竟应达到何种成都,因而具有含混性:一是印证方法并未说明证据之间所要印证的内容需要具体到什么程度;二是印证方法并未说明证据之间的内容和指向需要达到何种统一,方可视为印证成立;三是印证方法并未说明需要达到何种数量的证据印证,案件事实方可获得证成。总之,相互印证对于印证的强度、方式等,并未给予明确的标准。


(三)事实最终认定层面:忽视故事结构与比对

事实最终认定环节,是指根据证据所推理出的潜在“事实”,结合法律规范中的证明标准,最终进行事实认定的过程。就印证方法而言,其事实最终认定环节存在两方面问题,即忽视故事的整体结构以及忽视故事的比对。


1. 强调要件事实忽视故事的整体结构

“案件事实就是一个故事,而时间是串联这个故事的最好主线,甚至是唯一主线”。故事方法在整体层面抽象出从完备性、一致性和似真性等标准判断故事真假的方法。而实践中,刑事司法证明的主体更强调对案件要件事实的分析,相对忽视了细节事实。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标准的制定,遵循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以个罪为单位、以要件为元素展开”。因此,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标准主要以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的形式展开。要件化的证据标准一定程度上固化了证明方法的使用。以构成要件为基础的证据标准强化了证据间的简单印证,不利于其他证据分析方法的适用。然而,故事才是案件事实的载体,而案件事实往往充满细节。完整的故事应当包括起始事件、身体状态、心理状态、目标、行动和结果。要件化的证据标准将案件故事简化并孤立割裂,忽视了由叙事目的所确定的经验事实。


2. 强调案件事实唯一忽视故事的比对

我国法律法规一再强调要查清案件事实,且事实具有唯一性。这种对事实唯一性追求的,并非对不同故事版本比较并排除怀疑后的唯一性,而是“事实结论的唯一性”。这意味着,刑事司法证明的追求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司法解释未给裁判者留下存疑的可能,或者说,并未肯定存疑的状态。于是,法官根据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为“全有”或者“全无”,即内心确信“要么为真,要么为假”。在这种观念下,刑事证据分析势必主要关注案件事实是否查清,而忽视对潜在故事的比对分析。


案例4 在刘某某盗窃案中二审程序中,一审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两笔事实有误,遂提出抗诉,主张一审被告人于2013年8月 23日、2013年10月1日在淄博火车站自动售票厅分别盗取旅客财物的事实有证据予以证明,形成了完整证据锁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一审法院认为这两笔事实未达到“唯一性”要求)。二审辩护方则认为,检察机关并未对抗诉的两笔盗窃事实提出直接证据证明,而是运用间接推理得出结论,被告人已经说明其身上的钱款系打工所得,其他涉案物品亦系在不同地方购买。二审法院以间接证据定案规则为依据,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认定:案件中的刑事科学技术照片、一审庭审中所播放的监控录像、辨认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能够证实案发当天刘某某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刘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中承认;2013 年8月23日,我到淄博火车站广场看跳舞到十点回旅馆”。上述证据可证明刘某某具备实施盗窃的条件,而上述两笔盗窃案件中的赃物又均在刘某某身上与住所查获,刘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刘某某辩称从其他人处获得上述赃物,但未能提供相应线索或证据。其关于打工获款的辩解,与其亲属对其平时居无定所、好逸恶劳的证言相矛盾。


在案例4中,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被告人所涉嫌的两起犯罪行为。但是,在相同的证据下,二审法院却认定被告人有罪。一审二审的不同判决恰好展示了事实认定的两种不同进路。一审法院明显倾向于以“事实唯一性”为标准认定案件事实,这种标准要求事实认定者运用证据还原案发时的真实情况,要求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印证,案件事实必须查明。二审法院则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排除了被告人无罪的解释,即通过对潜在的故事进行排除,进而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实践中,司法机关主要遵循的仍是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这种对“事实唯一性”的追求,要求司法人员对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证据短缺的案件中,此种进路反而可能导致错放有罪之人。一审法院不重视不同故事之间的比对,反而提高了对犯罪行为的证成要求。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的分歧表明,事实认定不是机械地理解法律的构成要件和印证要求。一般而言,盗窃罪中很难有证据直接证明盗窃行为。因此,对于盗窃罪的理解应当从整体的视角把握潜在似真故事的可能性,不能过度强调对盗窃行为本身的证成。


四、故事方法的本土改造

故事方法符合人类日常思维的方式,甚至可以说,最为符合人类认知、分析证据的思路。在印证方法法定化的背景下,故事方法因具有包容性、整体性、日常性、亲缘性与便捷性等其他证据分析方法所不具有的特性,我们可运用其核心架构来全方位拓展实践和规范中的印证方法,填补印证方法的理论缺陷。不过,为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契合我国的证据法理论,仍有必要对故事方法进行本土化改造,以推动其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有效地展开。换言之,本土改造后的故事方法,不仅合理地吸纳印证方法,保留“印证证明”规则在限制权力、维系程序正当以及塑造法规范的可接受性等方面的功能,还能为证据短缺的案件提供“入罪”的支撑,防止放纵有罪之人。


(一)事实最终认定层面与故事分析比对层面的分离

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复强调坚持“案件事实结论的唯一性标准”。在客观真实  主义的主导下,司法机关往往将控方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控方所主张的事实(故事)相互混淆,由此  导致故事的比对分析被忽视。具体而言,对“案件事实结论的唯一性标准”的坚持,使得案件的侦  查、起诉与审判都在围绕控方所主张之“事实”的真假进行。一方面,这种对事实唯一性的追求未给裁判者留下“排除合理怀疑”的可能,进而可能导致错放有罪之人;另一方面,坚持对“事实”真伪的判断,导致司法人员一旦认定某一事实后,其判断难以被修正。不过,应当承认,对事实结  论唯一性的追求并非全然失当,这种对客观真实的积极追求,在当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问题在于应当从“事实唯一性”走向故事方法中的“故事唯一性”。


详言之,需要改变的是,将事实最终认定层面与故事分析比对层面相互区分开来,也即将证据  分析的逻辑标准与证明标准相分离。在故事分析比对层面,主要关注故事本身的完备性、一致性与 似真性;在事实最终认定层面,则应当以刑事证明标准为依托,从整体把握是否只存在唯一 “似真”的“故事体系”。此处的“故事体系”,是指以某一故事为中心所构建出的包含故事本身及相关证据 的体系。尤其对于事实认定者而言,其一定要认识到控诉方所提出的“事实”并非案件事实,而是  控诉方根据案件证据所构建出的故事。更具体而言,在事实最终认定层面,证据分析者的主要任务  在于,基于法律规范中的证明标准,分析判断是否仅存一个似真的“故事体系”,而不存在其他似  真的“故事体系”版本。应当说,这一判断过程主要依赖于事实认定者的自由心证。而在故事分析  比对层面,事实认定者需要从完备性、一致性及似真性等三个方面,对潜在的故事本身进行分析和 比对。


(二)故事分析比对层面的本土化改造

在故事分析比对层面,故事的比对有三项标准,即完备性、一致性、似真性。一般来说,对故事比对需要按照上述标准逐一判定。其中,一致性的判断具有通用性,但对于故事完备性和似真性分析,则要结合中国的证据法传统进行改造。


1. 完备性下故事图示的本土化改造

故事方法的理论贡献之一在于发现了故事图示,故事图示有助于回应我国刑事证据分析方法所存在的“强调要件事实忽视故事的整体结构”之问题。“故事图示”是指在不同类型案件中,人们所认为的一项罪名所应当包含的故事结构和内容。“故事图示”是要件事实的进一步具体化,其包含时间、地点、起始事件、动机、心理状态、行为与结果等内容。故事图示和概称陈述都源自人们的知识储备,表达了人们对世界的一般认知。正因如此,借助故事图示才可能评判故事的完备度。但故事图示与概称陈述一样存在风险,许多故事图示并非来自经验的归纳和总结,而是自发生成的。类案的故事图示亦存在差异,例如非法经营罪和贿赂犯罪的要求显然不同。既有的故事方法多将研究重心聚焦在故意行为图式之上,该图式可简化为动机、目的、行为与结果四个部分,其中广义的动机包含初始事件、物理状态以及心理状态等内容,即初始状态或事件导致行为人的某个物理事件或心理反应,行为人由此形成特定目的。这一认知存在两大不足:其一,故事图示由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加以指引,其具体构成可依据类案进行经验式的总结。除了故意行为图式外,还应存在过失故意图示等。其二,故意图示的内容不应仅关注因果链条上的各项内容,除了动机、目的、行为与结果之外,还应当关注故事所处的具体场景。


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初步明确“故事图示”与构成要件、要件事实的关系。周洪波教授指出,作为法律适用所直接对应的事实,称为法律要件事实,具有指向特定性、初步指引性、局部性、复数性和细分性等特征。向燕教授则区分了要件事实与自然生活历程事实这两个概念。自然生活历程事实说引入具有积极意义,但在证明模式的研究视角下,这一概念尚未得到全面的展开。实际上,向燕教授所指出的自然生活历程事实与“故事”符合,在一定程度上,其想让自然生活历程事实承担“故事图示”的功能。从构成要件到要件事实再到“故事图示”,法律上的文本逐渐具化为生活中的生动故事。基于我国的本土实践,可参考“七何要素”建立一般的“故事图示”的完备性标准,进而根据类案之不同再明确需要查清的事实。我国学者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科学观,对刑事案件的结构和层次进行研究,明确了刑事案件的七何要素,亦即所谓“侦查七项公式”。其七何要素包括:一何事,主要指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的类型为何;二何时,主要指犯罪行为发展的顺序和连续性;三何地,主要指犯罪空间,即实施犯罪的现场;四何物,主要指犯罪人使用了什么样的犯罪工具;五何情,主要指犯罪是在何种状态下进行的,具体包括犯罪活动的特点及方式;六何故,主要指犯罪的目的、动机等;七何人,主要指犯罪的具体行为人。


2. 似真性下经验法则的引入和运用

结合我国传统的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分析习惯,可以运用经验法则对故事的似真性进行判断。

案例5 在于英生申诉案中,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996 年 12 月 1  日,于英生一家逛商场期间,韩某(被害人,系于英生妻子)要求于英生将 2 800 元存入银行,但拒绝告知其钱款的来源,由此引发于英生的不满。12 月 2 日 7 时 20 分,于英生送孩子上学后回家追问 2 800元的来源,但韩某坚持不说,二人由此争吵进而相互厮打。于英生听见韩某声音愈来愈大,遂将其推倒至床上,随后用塑料绳将其双手拧到背后捆上,又用棉被盖住韩某面部致其昏迷后,继续上班。约 9 时 50 分,于英生返回家中后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便解开塑料绳并用菜刀对韩某颈部割了几刀,其后伪造韩某被奸杀的假象。于英生离开现场时打开液化气,并将点燃的蜡烛放在床头,意图引燃液化气以烧毁现场。后因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约 10 时 20 分,于英生回到单位。本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省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2013 年 8 月8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对案例5中法院所认定的“故事”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如下有违反经验法则之处:其一,故事中的起因为“2800元的来源”,于英生因此杀害了其妻子。这一杀人原因与经验法则相悖。一 般而言,一名丈夫不会因 2 800 元的来源不清而杀害妻子,除非另有隐情,但“故事”中并未说明。其二,于英生与韩某之间的冲突是瞬间爆发的,“故事”却又安排于英生冷静地拿绳子捆住韩某的行 为,不符合经验法则。于英生完全可以直接捂住韩某的口鼻,无需再用绳子捆住韩某。其三,“故事”中于英生发现韩某昏迷后离开现场上班与上班时间回家伪造现场的故事不似真。“故事”中的于英生十分冷静,那么,在这一人物设定下,其更可能反复确认韩某是否死亡,而非直接上班,事后再回 家确认韩某是否死亡。当然,经验法则的运用需要结合具体的故事情景才能加以分析。这里所要说 明的是,在我国语境下,运用经验法则来分析“故事”的似真性契合本土实践。


(三)证据综合分析层面的本土化改造

1. 相互印证的理论优化

以印证为中心分析案件具有高效、快速、便于理解的优点,有必要加以坚持,尤其是在认罪案件中,印证方法往往具有较强优势。相互印证与故事方法中证据支持与证据抵触的分析相似,在故事方法中继续运用印证这一具体方法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相互印证的核心是强调证据之间的比对,但其同时存在含混性等缺陷。因此,理性运用印证方法的前提在于,将印证方法中印证所指向的待证事实与印证所依赖的证据相区分。也就是说,在运用相互印证的方法时,首先要明确所要印证的事实,再分析不同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契合;当证据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存在差异或者矛盾时,再分析这些差异或者矛盾是否能够得到合理解释。概言之,借助相互印证可以快速分析证据对故事的支持与抵触情况。


2. 证据缺口的着重审查

着重审查证据缺口,可以解决相互印证所存在的单向化、亚整体性、含混性等问题。比如,在 案例 5 中,一审法院所认定的“12 月 2 日 7 时 20 分,于英生送孩子上学”的事实,就这该“故事”而言,该环节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由此可见,证据缺口的审查对于事实认定来说至关重要。


案例6 在王某某不批捕案件中,顺平县公安局提请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某,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事实存在诸多疑点,遂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与证据缺口相类似的概念是证据遗漏。证据遗漏是指在证据分析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未能依法收集的与定案相关的证据。比如,在案例 6 中,侦查机关对其所主张的部分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案件故事因而存在重大缺口。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机关未依法完整收集证据,比如,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手套没有进行 DNA 鉴定;又如,王某某供述的凶器并不在案。


3. 证据剩余的引入与审查

引入证据剩余与证据遗漏两个概念,有助于解决印证方法静态性、单向化的问题。证据剩余是指在案的所收集的与某一故事不相关的证据。比如,在案例 5 中,现场所存在的两枚指纹并非于英生及其家属所留,这一证据虽不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故事”相抵触,但同样应成为事实认定的重点,加以排查分析。


归纳而言,在证据综合分析层面,应当对印证方法进行适度优化,通过“印证方法”+“合理解释”的思路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证据缺口、证据剩余等的审查。


(四)单一证据分析层面的本土化改造

在故事方法中,单一证据的推理需被安全锚定。在本土实践中,作为证据推理之理据的经验法则是锚定单一证据推理的有效手段。多数情况下,经验法则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快速锚定单一证据推理。但在特殊情形下,当经验法则的运用出现争议时,便有必要借助一套理论工具来分析、运用经验法则。


概言之,本土改造后的故事方法,将事实的最终认定仍交由事实认定者依照证明标准完成;而故事方法本身则从三个层面自上而下地为事实认定者提供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子标准(方向)。事实认定者既可根据这些标准比较可能存在的潜在“似真”故事,并判定是否仅存在唯一的“似真”故事体系。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似真”故事体系,那便难以被告人有罪;若仅存一个“似真”的故事体系,事实认定者仍需运用故事方法所建立起的分析体系,进一步审视这一“似真”的故事体系是否真正地排除了“合理怀疑”。


五、故事方法的实践展开

故事方法的实践展开应主要从事实认定者的视角切入,以合理地引导和规范事实认定者的自由心证。这里需要重点回应两个问题:一是故事方法在不同案件中如何合理地运用,二是故事方法在法律规范中如何理性展开。


(一)故事方法的类型化运用

类型化是一种依据事物特征建构类型的方法,它通过对具有大致相同外部特征的经验事实进行提炼和分类,并在法律意义上加以细化与定型,直至形成内在要素强弱不同的类型体系。类型化能够弥补法律概念过于抽象之不足。对于事实认定者来说,在不同案件中,可采用繁简程度不一的故事方法。


1. 认罪案件中故事方法的运用

在认罪案件中,宜采用简易的故事方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通常已作出有罪供述,因此,此类案件的证据分析多以口供为中心所构建的单一“似真”故事为中心。相应地,对认罪案件的证据分析应当适当简化故事方法,围绕被追诉人口供所阐明的故事进行分析。具体而言,首先,证据分析应重点关注以口供所构建的“故事”的似真性、完备性和一致性。其次,证据分析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与“似真”故事相抵触的实物证据等。最后,证据分析应重点关注运用口供所进行的推理是否符合经验法则,例如可运用经验法则分析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等问题。认罪案件中故事方法的运用是从单一证据(口供)出发,并通过相关证据进行串联共同描摹出整体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看似运用了原子式的推理方式,实际上其只是通过单一证据(口供)得到了一个初步故事,最后仍须对此故事的完备性、似真性等进行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在认罪案件中,针对重罪和轻罪案件,故事方法的运用亦应有所区别。在重罪案件中,即便被告人认罪,证据分析仍应当采用完备的故事方法。


2. 不认罪案件中故事方法的运用

一般而言,对于证据较易获得的不认罪案件,采用通常意义上的故事方法即可。而对于证据难以获取的不认罪案件,则需采用更为精细的故事方法。例如,在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毒品犯罪、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中的证据隐蔽性较强、直接证据较少、证据难以获取。对于此类案件的证据分析应当采用更加精细的故事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精细的故事方法并非意味着更高的证明标准,而是针对案件证据的分析更加细致,尽量收集有用的案件信息,依靠特定的经验法则来排除合理怀疑。换言之,在证据短缺的案件中,应当强化故事方法的运用,以保障证明标准的准确适用。具体来说,此种精细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在事实最终认定层面,应当强调对潜在“故事体系”详尽分析和审查,排除其他似真“故事体系”的存在。其二,在故事分析比对层面,强调对故事图示的建构,为故事完备性、似真性的判断提供支撑。例如,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将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变化纳入故事图示具有重要意义。其三,证据综合分析层面。在强调印证方法运用的同时,应重视对证据剩余、证据缺口的全面审查。其四,应重视对核心证据背后经验法则的精密论证。尤其针对特定的经验法则进行深入的分析。例如,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中,应当着重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具体可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态的变化,来分析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当然,这就需要借助特殊且专业的经验法则。


(二)故事方法的规范化展开

既有证据分析方法的研究,多停留于理论反思层面,鲜有学者就证据分析方法的规范展开提出意见。实际上,在我国法律规范已经逐步确立印证方法的背景下,有必要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探讨特定证据分析方法的规范展开问题。就故事方法而言,其规范展开主要直接涉及间接证据定罪规制、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等条款,而规范展开的核心是对间接证据定罪规制进行重新解读,以便合理地推行故事方法。


1. 重释间接证据定罪规则推进故事方法的运用

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在尊重《高法解释》第 140 条之规定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故事方法的本土展开,以弥补间接证据定罪规则的不足。具体而言,应对间接证据定罪规则进行重新解读。


其一,对于《高法解释》第 140 条中第一项要求,应明确“查证属实”属于程序性要求,淡化证据真实性这一要求。其二,对于第二项要求,应明确证据间的印证比对,本质是对证据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的比对,以便区分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同时,明确印证不仅关注证据支持,还应关注证据抵触、证据缺口、证据剩余等情况。其三,对于第三项要求,明确证据链的内涵是以故事图示中的要件为基础,所形成的证据锁链。完整的证据锁链不仅指故事图示的完整性,还指故事图示中要件推论链条的完整性。其四,对于第四项要求,明确排除合理怀疑指的是有根据的、积极地怀疑,是针对故事体系的怀疑。同时,应明确唯一性所指的是潜在似真故事体系的唯一性,以便与排除合理怀疑相契合。其五,对于第五项要求,应明确“逻辑”指对故事和证据的分析符合基本的逻辑规则,“经验”则是指对故事与证据的分析不能违反经验法则。


2. 证据内涵的澄清与法定证据种类制度的优化

从广义上来说,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是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证据形态的多样化有助于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其真实性的判定亦有所不同。特文宁等关于证据可信性的理论分析有助于说明这一问题。该理论认为,可信性是证据值得相信的特性,具体是指“关注一项证据或一个证据来源可被相信的程度”。其大致区分为两类:一是有形的证据的可信性,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二是言词证据的可信性,包括诚实性、客观性和观察灵敏度。言词证据的可信性属性不同于有形证据的可信性属性,其评价的标准与方式也并不相同。其中,对于有形证据,特别是实物证据的判定,有时是与待证事实息息相关的—对实物证据的可信性判断是建立在待证事实确立的基础之上的。


实际上,国内学者大多对法定证据种类制度持批判态度,比如,陈瑞华教授指出,“在法律中明确限定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立法者这样做其实完全是在作茧自缚。”本文也认为封闭化、不周延的证据分类制度确存问题,应当加以改革。不过,对既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制度,也应持一种同情且理解的态度。证据的分类是一国证据法的根基之一,就目前我国当前法治实践看,现有的证据分类逻辑既不能随便改变,也难以快速改变。但是,法定证据种类应当予以适当拓展。目前来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拓展法定证据种类的束缚,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 证明对象的具化:从构成要件到故事图示

故事完备性是判断故事真假的主要标准之一,而故事完备性的判断基础是完整的“故事图示”。 “故事图示”的构建源自“证明对象”的具化。法律概念不是毫无目的而诞生的,也不是毫无目的地凑合在一起。因此,法律概念的构成上“必须”考虑到拟借助该法律概念来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价值。应当说,寻求概念界定原因的过程就是实现自我目的之过程。以证明概念为例,卞建林教授在提出相关命题时,即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传统证明概念的不足,并将证明聚焦于法庭之中,从而推动审判制度的改革。我国《高法解释》第 72 条规定了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规定与证明对象有关,且由来已久,但此项规定一直处于“沉睡”状态。究其原因,在于证明对象这一概念的功能尚不清晰。


因此,有必要在证明对象这一概念下,进一步厘清实体法事实中的构成要件、要件事实与故事图示的区别。在故事方法的研究视域下,刑事证明的对象更多地聚焦在实体法事实中的定罪事实。这就需要借助前文所提出的故事图示,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颁布等方式将要件事实进一步具化为故事图示,以便为完备性的判断提供明确指引。


4. 证明标准的功能纠偏:错误风险分配功能的确立

立法修改对司法实践并无产生实质性影响,司法实务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把握仍基本坚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换言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一直承担着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制度期待。立法与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是提高及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即认为提高证明标准就可以防止,特别是死刑案件中的错误定罪。然而,如果证明标准不能松动,则故事方法便难获得应由的制度空间。


实际上,证明标准的功能应当是错误风险分配,即合理分配有罪错判和无罪错判的风险。普通法系中的世俗法官在认定事实作出裁判时,内心面临宗教、道德上的双重负担,而合理怀疑作为一种道德慰藉机制,为其提供了“安全之道”。在欧陆职权主义语境中,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依赖常识与理性,在实体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则诉诸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裁判规则。这些“安全之道”均是立法价值选择的结果。相较之下,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求事实认定者追求客观真实,忽视了假说和故事的重要性,因此无法承担分配错误风险的功能。后续,可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颁布,逐步释放证明标准的错误风险分配功能。


六、故事方法危险之克服

故事方法虽是理性的证据分析方法,但并非完美无缺。在实践运用过程中,故事方法可能存在修辞建构与清洁填补之“危险”,需要加以重视。


(一)故事方法运用中的修辞建构与情节填补难题

特文宁曾指出,故事的运用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不知不觉掺进不相关的事实;其二,不知不觉掺进虚构或无根据的事实;其三,旁敲侧击暗示的事实;其四,关注行为者而不是行为;其五,诉诸隐蔽的偏见和刻板印象;其六,用情绪化声调语言讲故事;其七,讲一个可以为讲述者或被害人赢得同情,却与该论证无关的故事;其八,使用有疑问的类推;其九,颠覆律师对事实、法律和倾向的区分,更一般的是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其十,好故事排挤真故事。


上述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概括而言,在刑事诉讼中,故事方法的运用不可避免地存在两方面风险,其一,是讲故事之人对故事的修辞建构;其二,是听取或运用故事之人对故事理解时的情节发挥。


1. 修辞建构难题

修辞的内涵较为复杂,本文所称的修辞主要指有目的的语言运用,即如何建构或消解言说对象。因此,此处的修辞不同于佩雷尔曼等人所发展的“新修辞学”意义上的修辞。作为论证理论的新修辞学实际上可以被理解为论证学,其中的修辞同语法和逻辑一样成为论证的方式。在我们运用故事方法分析案件证据时,会不自觉地受到故事叙述者的影响。人们,包括司法人员,在讲述故事时,都会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地对故事进行修辞处理。这是因为,修辞本身就是语言运用的一种技巧,人们在用语言叙事时,修辞便产生了。具体来说,故事的修辞建构主要包括情节发挥、人物刻画与事件挑选三种方式。一般而言,经证据确认后的事件,经过特定的情节发挥、人物刻画与事件挑选,可以形成不同情节化、戏剧化的故事文本,这些故事修辞将会直接影响事实认定者的判断。


第一,情节发挥难题。情节发挥主要指通过将故事中的事件情节化,以说服听众的修辞行为。刑事诉讼中,侦查方、控诉方不仅会努力构建一个完整的故事,还会极力构建一个生动形象、扣人心弦的好故事。控诉方通过对案件故事情节的生动描述、直观展示等,来引发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强烈共鸣和震惊,这样可以掩盖案件证据的不足之处,增加案件起诉成功的概率。比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检察官通过直接展示受害人被杀时现场照片,将杀人现场的惨状直观地呈现给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便可能不经意间将一则生动鲜活的故事植入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脑海,进而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判断。再如,检察官可以利用情节的紧张推进以及陡然转变来唤起事实认定者的特定情感,以便说服事实认定者。


第二,人物刻画难题。司法实际上是一个众多叙事者和众多故事的对抗、交流、整合、分裂的平台。在司法实践中,人物刻画会在故事方法的运用中不自觉地出现。比如,在案例 3 中,公诉方和辩护方都对崔英杰进行了人物刻画。有学者提出了“扁形人物”与“圆型人物”的任务刻画方式,前者指特征集中且单一的人物形象,后者指具有几个(或者)更多特征的任务。一般而言,“圆形人物”的形象更接近生活语境,因此,反而容易被人们接受。


第三,事件挑选难题。通过对案件所涉及的事件的挑选,可以构建出不同的故事。比如,将我们将目光再次聚焦到崔英杰案件时,可以发现,控诉方在建构故事时,故意忽略了与其所欲构建的而故事相悖的事件,例如起诉书中对城管违反程序的执法行为只字不提。当然,从广义上来说,事件挑选更多的来自证据的裁剪与挑选。一般来说,这种选择性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就已经出现。


2. 情节填补难题

情节填补主要指听取故事的人会不自觉地对故事中没有表达出的情节,进行自发性地填补。情节填补很可能将不应有的偏见带到故事之中。兹举一例说明:

张三平日负责照顾李霞。

李霞感激张三,同张三结婚以便将遗产留给张三。

张三将药物和酒精给李霞服用,李霞猝死。

李霞子女报案,张三被拘留。

上述故事中暗含了很多隐藏信息,这些隐藏信息未必是真实的。比如,李霞已经身患重病,需要药物治疗。但是,有可能实际情况是李霞只是手脚残疾,行动不便。又如,“张三将药物和酒精给李霞服用”和“李霞猝死”之间在文本上只是并列关系,但是,读者可能会自然推断李霞猝死与张三之间存在因果原因。再如,根据“李霞子女报案,张三被拘留”这一表述,可能会认为张三是因故意杀人而被拘留,其杀人的原因是为了获得遗产。可是,实际情况可能是,张三已经能够获得李霞的财产,李霞本身存在酗酒问题,张三只是依李霞指令行事,并无行凶动机。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人们会不自觉地填补故事中的空缺,而且不受控制地赋予一些陈述以特定的意义。


(二)修辞建构与情节填补难题的克服路径

限于篇幅,笔者就故事方法运用中所存在的修辞建构与情节填补难题,提出自己初步的克服方案。

1. 各方故事应当清晰、平顺

侦查人员、控诉方、辩护方和事实认定者所阐述的故事都应该明确具体,按照时间顺序平稳顺畅地展开。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以及辩护方的辩护意见都应当讲述一个清晰、具体的故事。在庭审中,法官应当对控诉方做出的煽情等举动加以控制。对于血腥的照片、视频等能够激发事实认定者(特别是陪审员)情绪的证据,应当要求证据提出方对证据作出处理后,再决定是否在庭审中展示。


2. 适当限制品格证据的运用

应当承认,在讲述故事时,人们会自发地进行人物刻画。对此,不能一概否定。相反,在一定范围内,人物刻画具有存在空间,但其前提是尊重事实。与人物刻画直接相关的是证据类型是品格证据。品格证据又被称为品性证据,主要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据此推论其行为的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并未被作为独立证据问题加以规范,相关法律也未明确其审查、运用规则。实践中,品格证据不仅可以直接运用证明被告人、被害人等的品格,还可以作为证明被告人类似犯罪事实的证明手段。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品格证据的运用,由此增加人物刻画所带来的风险增加。未来,我国在定罪程序中,应适当限制品格证据的运用。


3. 重申检察人员的客观义务

检察官客观义务,又称为检察官客观性、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应当站在中立的立场进行检察活动,尊重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龙宗智教授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包含客观取证义务、中立审查责任、公正判决追求、定罪救济责任、诉讼关照义务、程序维护使命。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官的重要行为准则。重申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一方面,可以向前监督侦查机关的选择性取证问题;另一方面,向后检察官可以为法官提供“客观”的故事与事件,从而减少事件选择性呈现的风险。


4. 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是指对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从反面来说,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不能认定事实。基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对证据裁判原则应作广义理解,即作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的证明,还适用于审前程序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各种裁决,不仅规范实体法事实的证明,也同样指导着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据裁判原则的强调和落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情节填补的难题。


5. 构建平等的刑事对抗场域

故事方法的理性展开,以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程序为基础。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应完善证据申请制度,以保障辩护方的证据能够进入法庭,从而使其构建不同版本的故事;应完善质证程序,以促进控辩对抗,进而推动潜在故事的比对分析与经验法则的有效论辩;还应完善认证程序,给予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限制其心证过程,以此来保障故事方法的顺利推行。其中,质证程序的完善最为关键,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良既有的质证程序:其一,落实证人出庭;其二,调整庭审调查程序;其三,完善交叉询问程序;其四,适度弱化庭审中的职权主导。


七、结语

故事方法在国内尚未获得充分且深入的讨论,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试图弥补这一空白。故事方法是符合日常思维的、具有整体性并呈现自上而下特征的理性证据分析方法,其将证据分析的逻辑标准与证明标准相隔离。在单一主体的证据分析视域下,故事方法具有独特价值,表现为兼具包容性、整体性、日常性、亲缘性与便捷性等其他证据分析方法难以具备的特性。在印证方法法定化的背景下,借助故事方法替代印证方法的思路更具可行性。但迫于印证方法“扎根”中国司法实践的现实,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先通过重释间接证据定罪规则,逐步推广故事方法,或许是更为稳妥的方案。需要说明的是,故事方法的规范展开,并不排除论证方法和概率方法的运用。故事方法的法定化,主要在于对事实认定者自由心证的引导和规范,控辩双方仍可在法庭审理的场域下,运用论证方法和概率方法讲述“自己的故事”。


整体而言,本文的研究视角从证明模式转向了证据分析方法,这一进路更偏向技术化导向。也正因如此,本文所提出的部分观点,可能与既有研究存在差异。但在我国法律规范不断构建事实认定规则的背景下,关注证据分析方法的技术性运用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希望,对故事方法的讨论能够为未来中国刑事证据的相关立法和释法工作,提供一条具有参考价值的差异化的思路。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

张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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