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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析鉴定纳入鉴定意见证据种类的理解与思考
作者:陈梦、刘啸云、蒋正光 上传更新:2026-05-24 18:19
 网络通信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赋能社会生活,催生了生产力的新质态。这种新质生产力在促进社会模式变革、生活方式变化以及交往沟通场景改变的同时,也杂糅出现实与虚拟相互交融的全新社会形态。这种全新社会形态不仅影响着现实社会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将现实社会的场景映射到虚拟社会之中,出现了现实社会的一部分经济犯罪不断向虚拟社会迁移的现象,并衍生和叠加出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涉众类资金密集型的经济犯罪样态。基于侦查证明涉众类资金密集型经济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将通过算法模型对资金分析得出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使用,并将其誉为“金析为证”。“金析为证”,是指遵循标准化流程与技术规范,对资金分析鉴定报告进行全要素整合与全流程证据转化,使其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内核,并经法庭质证后作为证据使用。“金析为证”作为资金分析类鉴定的新形态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公安部于2025年4月7日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资金鉴定程序规定》)后,“金析为证”便成为讨论的热点和焦点。这些关注聚焦在技术上如何保障资金数据归集、筛选、清洗、分析等环节不失真以及选用算法模型不脱离科学性,在证明经济犯罪事实、量刑事实与认定违法资金等方面如何保障可靠性以及程序的公正等问题上。对此问题通过洞察“金析为证”演变历程及其解决资金分析遇到的难题可以获得认识,为建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一、“金析为证”的背景和演化历程

目前,经济犯罪案件呈现资金数据量巨大、资金关系异常复杂、不同性质资金相互交织的特征,传统资金证明方式已难以应对新型犯罪形态下的海量数据处理需求。例如,非法集资涉案金额500余亿元、波及90余万名投资者的e某宝案因涉案资金去向繁多,权属确定工作复杂,虽已判决多年,但部分资产处置并未完成。对这些具有复杂资金关系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过往的侦办中主要依赖司法审计获得资金关系证明的证据。由于司法审计主要依据案件所归入的账面金额、记账形成的涉案资金数额以及资金流向,对于多层账户伪装和多级资金池混同的资金穿透和流向全貌的还原存在难度,致使涉及资金流向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关联,特别是隐藏资金流向背后实际发生的涉案金额和多级账户流入流出的真实图景难以证明。为满足司法实践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诉求,公安机关将继刑事技术、技侦、网侦、图侦之后稽查交易、转移、分散资金以及遮蔽合法钱包、隐藏多元账户资金流向的第五大侦查技术的算法模型生成的资金分析成果作为证据。资金分析作为通过获得的海量数据,借助算法模型对涉案资金数据的系统性梳理、多维度分析及深度挖掘,反映出资金流动过程中涉及的账户主体、交易金额、发生时间、对手信息等要素的关联性特征与行为共性以及账户、流向与人的对应关系,能够精准地锁定账户间的资金传导路径、识别异常资金流向,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突破传统司法审计难以穿透多层账户的局限。


然而,公安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开展“金析为证”工作历经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是通过总结经验推动资金数据分析结果证据转化的过程。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开展“金析为证”工作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着重进行分析论证。2023年8月至10月开始论证。9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举办法制文化主题沙龙对“金析为证”进行探索。与会人员包括公安部经侦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检法机关领导,法学、公安院校领域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北京、苏州、成都三地公安经侦部门分享了资金分析证据转化的理论思考和实践经验,检法机关就资金分析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交流了观点。11月至12月启动部署,12月全面推进。第二阶段出台了与资金分析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24年3月,公安部经侦局印发《公安经侦部门资金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2024年10月31日、2025年1月19日,公安部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发布六项资金分析标准,即《法庭科学资金数据获取规程》(GA/T 2158—2024)、《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GA/T 2159—2024)、《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检验规程》(GA/T 2160—2024)、《法庭科学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GA/T 2161—2024)以及《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标准体系表》(GA/Z 2328—2025)、《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GA/T 2327—2025)行业标准。第三阶段公安部出台资金分析鉴定的规范性文件。2025年,公安部针对《资金鉴定程序规定》分别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国家发改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在充分尊重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并于2025年4月7日印发了《资金鉴定程序规定》;2025年7月29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应的鉴定技术标准。在此阶段的2025年3月21日,公安部科信局组织召开了“资金分析标准化方案”专家论证会,旨在推进对资金分析标准化建设。“金析为证”上述工作,旨在通过将资金分析鉴定纳入公安机关法定鉴定范畴、规范资金分析鉴定全流程操作标准,为规范资金分析鉴定工作奠定合法性、科学性的基础。


公安部针对“金析为证”不仅从规范层面开展工作,同时还推动司法实践适用工作。截至目前,全国有近百起案件的资金分析报告作为证据在审判中发挥证据效用。例如,在邵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侦查机关通过资金数据分析报告,深度挖掘、追踪涉案账户交易明细,成功还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资金走账回流的具体路径,明确涉案资金来源去向与犯罪嫌疑人操作轨迹,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被法院采纳作为定罪量刑证据。又如,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对受托资金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形成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被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利用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证明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上述工作折射出证明新型经济犯罪的诉求促进了新型鉴定种类的出现,推动了新质生产力赋能证明经济犯罪的鉴定证据新形态。可以说,新型鉴定种类反映出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必然趋势。


二、资金分析鉴定的理论阐释和作为鉴定证据的缘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八种法定证据种类,通过区分不同证据的内在特性,以便于证据的规范运用与准确评判。这种分类的依据在于证据产生的机理以及要素构成、表现形态、采集方式及证明方向,并由此衍生出适配各证据类别的专门规则,从而规范证据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适用方式。因此,对资金分析鉴定作为证据证成需要剖析其理论逻辑及本质属性,确保其与既有证据体系的兼容性与规范性,体现其作为证据的应然性。


(一)资金分析鉴定原理的理论逻辑

资金分析鉴定作为当前经济犯罪侦查的核心技术手段,其科学性与有效性植根于金融原理、监管原理及算法原理这三大原理的相互关联,它们不仅能够揭示资金流向的基本规律,更是构建了从理论认知到技术实践的完整方法的途径,是资金分析鉴定技术得以形成的坚实理论基础。


1.金融运行规律:资金流动的本质逻辑

资金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血液,其流向遵循“交易—投资—储蓄”轨迹。在正常经济活动中,资金首先发挥交易媒介的基础功能,作为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支撑日常消费、商业贸易等经济行为的即时结算,形成清晰的“收—付”资金链路。股票、债券、基金等多元金融工具可以发挥投资的增值功能,实现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别间的流动与增值。银行存款则是沉淀储蓄资金的基本形态。这些资金循环印迹和流向规律的底层逻辑,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关键分析框架,使资金分析鉴定得以精准追踪流向、揭示真实来源与最终去向,也为资金分析鉴定运用算法模型奠定了理论基础。一些涉众类经济犯罪行为主要是以形式上的“合法外衣”掩盖资金非法来源和去向,借助复杂投资渠道转移伪装资金,最终会将不法所得转化为金融资产变现。无论资金如何分散、伪装或跨域流转,其最终必然流向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账户或资产形态。尽管犯罪资金的运动路径因技术手段升级而日益复杂,如利用多层公司架构、跨境交易或虚拟货币制造复杂隐蔽的资金流,但其本质仍遵循资金流向的客观规律,表现出与正常资金流向不同的规律特点。这些特殊的资金流向印迹和规律特点为资金分析鉴定穿透资金流向揭露犯罪奠定了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


2.金融穿透式监管:资金穿透分析的实现路径

穿透式监管是现代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核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直连金融科技主体的后台系统,可以实时采集银行、支付、证券等多业态的交易数据,结合覆盖资金流、信息流、业务流的全景式数据库,通过多维数据解构与关联分析技术,穿透金融交易的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架构及隐蔽资金通路,精准识别资金的实际流向、操控主体及潜在风险源。穿透式监管模式以风险溯源为导向,不仅聚焦于揭露通过多层嵌套、交叉持股等方式模糊资金来源的行为,更深度追踪利用空壳公司、傀儡账户构建虚假交易背景的违规操作,以及借助虚假贸易单据、循环交易等手段割裂资金与实控人关联性的隐蔽风险,实现对违规金融活动的精准监测预警。公安资金查控技术的运用与穿透式监管积累的金融数据资源的协同对接,使原本服务于宏观风险防控的穿透式监管数据,成为刑事案件中涉案资金确权、行为人关联认定及犯罪链条还原的直接分析依据,为资金分析鉴定提供了客观的数据支撑。


3.大数据算法模型:资金分析鉴定的技术逻辑

大数据算法模型的发展为资金分析带来了革命性突破,成为应对现代经济犯罪不可或缺的技术利器。这些模型不仅能高效处理海量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更能精准构建账户、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复杂映射关系。资金分析鉴定所运用的分析模型机器学习算法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的深度学习与模式识别,可有效侦测掩盖非法资金流向高频交易、异常大额交易或夜间集中交易等异常模式的信号。图计算技术③将资金流动数据转化为图结构,借助算法可穿透多层嵌套账户与复杂交易关系的伪装,清晰追踪资金路径并准确定位实际控制人与最终受益人。同时,行为分析技术则通过建模分析个体独特的资金操作特征(如交易时间偏好、金额习惯、常用渠道)并以此构建“行为指纹”,从而在海量数据中精准识别与已知模式不符的异常交易及犯罪嫌疑人。这些技术突破使资金分析鉴定得以整合银行流水、通信记录、社交媒体数据等多源信息,穿透伪装、处理异构数据并揭示传统方法难以发现的流动规律与隐藏关联,为案件侦破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近年来,检察机关也利用科研单位开发的海量数据分析系统,辅助办案人员解析出案件资金体量,勾勒经济犯罪画像,揭示犯罪手段模式,查明涉案人员资金情况及交易关系等,以校验审计报告的准确性。检察机关运用的资金电子数据分析技术和资金分析鉴定技术所依托的算法模型在技术逻辑上具有相通性。


金融规律、监管原理与算法模型共同构成了资金分析鉴定的底层原理。金融规律提供资金运动的基本框架与流向认定;穿透式监管为资金穿透分析提供了资金数据来源;算法模型则实现技术飞跃,突破传统审计分析的局限性。实践中,三者的融合体现于数据分析流程设计、证据链构建及犯罪模式识别等核心环节,即基于金融规律确定资金分析方向与重点,运用金融穿透式监管获取资金数据,最终依托算法模型穿透式分析建立资金与人的关联。这种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不仅提升了资金分析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更从本源上阐明了违法资金的可追溯性与可认识性以及利用分析技术获得成果的可靠性。


(二)资金分析鉴定作为证据与其他鉴定证据的关系

当前,因资金分析鉴定技术的理论阐释未能得到充分展开,学界对其存在不同的观点,既有强调其独立性的主张,也有将其视为司法会计鉴定升级版的看法。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制度定位的模糊,以至于引发其能否被称为鉴定的争议。资金分析鉴定作为新兴司法技术手段,与传统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电子数据鉴定存在差异。由于资金分析鉴定方式与现有鉴定体系存在交叉融合,因而需从技术原理、鉴定对象、证据功能等多维度进行深入剖析。


1.资金分析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的区别及其优势

资金分析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在证明资金问题上的作用各有侧重,其核心差异体现在采用的鉴定原理、解决的问题及技术路径层面,三者在功能上又具有互补性,作为判断和解释非法资金等专门性问题的证据可以共同服务于查明案件事实。


从鉴定原理上看,资金分析鉴定的核心原理是针对账户、资金流向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与涉案资金数额的揭示,构建资金流转图谱,反映动态的资金流向过程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是指鉴定人依据法律,运用司法会计的原理和方法,针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的检验判断。具体来说,司法会计鉴定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认定、资产价值评估为核心,主要运用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与方法,对财务收支、资产结存、投资损益等静态财务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的是财务状况是否真实的问题。审计是由国家依法授权或接受委托的审计部门与注册会计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及会计理论,运用专门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合法性与效益性展开的审查监督,审计报告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的意见。


从解决的问题及适用范围上看,资金分析鉴定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动态资金流转过程的还原与主体关联,尤其适用于资金密集型经济犯罪中资金分散转移、账户伪装等反侦查场景中认定人与资金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的适用范围则集中于静态财务事实认定,针对的是资产价值、资产结存额及结存差异、财务往来、投资损益、财务收支、涉税、经营损益、接受投资及留存收益和账务类等问题。审计报告的核心功能是验证财务报表的合规性与公允性,重点关注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错误导致错报问题,如虚增收入、隐瞒负债等。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因依赖静态财务记录,难以突破账目表面障碍;审计报告则聚焦财务报表整体,对具体资金流向的追踪能力有限。资金分析鉴定依托其独有的穿透式资金分析技术,能够突破多层账户伪装,建立资金流动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关联,是现代智能化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要求,弥补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的不足。上述差异决定了三者在司法实践证明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共同构建了覆盖财务事实认定、合规性验证、资金流向追踪的完整司法证明体系。在实践应用中,三者之间具有功能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各自在不同证明对象范围发挥证明功能。


2. 资金分析鉴定与电子数据鉴定的关联与界分

司法部印发的《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子数据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信息科学与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电子数据鉴定与资金分析鉴定虽均以数据分析技术为基础,但在鉴定目标与技术上呈现差异。电子数据鉴定的核心目标是验证数据本身的客观状态,聚焦点在于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未被篡改。例如,通过哈希值校验判断电子文档是否被修改、通过操作日志分析系统操作记录的真实性,更侧重对电子数据本身物理属性或技术状态的确认,通常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可采性或关联性。根据《资金鉴定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资金分析鉴定的目的是解决案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的资金数据分析专门性问题,其解决问题的目标直接指向资金流动与行为主体的关联关系,即挖掘资金流转背后的行为逻辑与主体关联,以金融大数据为基础,运用穿透式分析方法,穿透复杂的资金流转表象,揭示资金流动与特定行为人之间的关联性。资金分析鉴定的核心是通过资金数据的分析,揭示“账户—资金流向—行为主体”的对应关系,起到行为关联证明的作用。资金分析鉴定证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具有独立的证明价值,可作为认定涉案主体与资金关联的关键依据,故在刑事证据体系中具有独立定位。


在技术方法上,电子数据鉴定与资金分析鉴定呈现出从数据校验到穿透式分析的专业分化。电子数据鉴定依赖的技术方法以数据校验与状态验证为主。例如,数据存在性验证、真实性识别、功能性检测等;而资金分析鉴定除了运用电子数据鉴定的一般方法,即数据存在性、真实性检验之外,其技术优势及核心逻辑在于运用穿透式资金分析技术,技术方法更侧重对资金流转逻辑的深度挖掘,通过整合模型算法与大数据挖掘技术,突破资金流转的表面障碍,即使资金出现拆分、中断或账户“洗白”等情形,仍可通过数据建模还原资金流转轨迹,建立资金与行为主体间的实质关联。根据《资金鉴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资金分析鉴定的实施需“运用资金分析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对备份资金数据进行校验、清洗、分析”,其技术路径更强调对资金数据的业务逻辑解读,而非单纯的技术状态验证。电子数据鉴定与资金分析鉴定虽共享数据分析的技术基础,但前者侧重数据状态验证,是电子数据可采性的基础性前置证据;后者以资金行为关联为核心,是涉案主体与资金流向、账户对应关系的关键关联证据。目前,检察机关通过和科研单位建立资金电子数据分析技术检察应用联合实验室、金融犯罪检察办案资金电子数据证据审查系统实验室等,可以将资金电子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场景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对接,转变将其作为资金电子数据而从属于电子数据的做法。


综上所述,资金分析鉴定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创新成果,既具有独立的技术逻辑与证据价值,又与传统鉴定方式形成互补关系。从证据分类体系来看,资金分析鉴定并非对既有鉴定模式的否定,而是作为资金类鉴定的重要分支,与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共同构成完整的证据支撑体系。这种分类模式类似于法医鉴定的多学科细分,既体现了鉴定技术的专业化发展趋势,又避免了不同鉴定手段间的功能重叠,有助于构建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证据审查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科学的证据认定标准。


(三)资金分析鉴定作为证据的司法实践适用样态

随着司法实践中证据来源、形式的不断丰富,我国司法解释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突破了严格的限定,明确了报告类作为证据的地位。资金分析鉴定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已有尝试,但因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独特属性,现阶段无法将其归入现有法定证据种类,也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证据地位作出突破性规定,其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以不同种类的证据样态出现。对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证据种类归属,学界存在书证说、司法审计报告说和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说等不同观点(见表1)。

 

表1 证据种类归属观点分析




资金分析鉴定证据与书证、审计报告、检查笔录颇具关联性。从学理上看,资金分析鉴定证据已经超越作为客观记录数据检查过程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又在主体和技术方法等方面与司法审计报告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上述分类造成形式上的混乱,无法为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供积极有益的帮助,减损了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证明效能,导致其可能陷入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缺失的司法适用困境。


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合法性源于其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公安机关的“金析为证”技术可将资金流向数据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从而形成从数据采集到司法认定的完整链条。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修改看,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实践中往往先将新型证据“挂靠”在既有法定证据种类中予以适用,之后再通过立法修改增加新的证据种类。近年来,有些学者指出这种封闭式法定证据种类制度滞后于司法实践发展,因而导致事实认定过程的形式化、适用证据规则的机械化以及程序正当性的虚无化,进而导致面对新型证据时陷入“进退两难”之困境,适用新型证据会招致合法性质疑,不适用新型证据又会影响事实认定。在快速发展的数字时代,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新趋势,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单纯期待立法修改增加证据种类,而应在实践中通过更妥善地运用、了解这些新技术,在明确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具有证据效力的前提下,摆脱法定证据种类的桎梏,肯定其证据化的必要性。


涉众类资金密集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资金数据体量巨大、分布零散,且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混杂,简单的统计比对无法有效揭示数据背后隐藏的账户、资金流向以及人员的关联。因此,特别需要运用数据挖掘、清洗、筛选、碰撞比对等方法进行资金分析,并借助算法模型生成分析判断报告。此类报告无论是分析主体、采用的技术手段、依据的分析原理,还是报告的生成过程及最终结论都体现了资金分析人员的独立专业判断。这种专业判断的性质,与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门性报告在法律属性上是相同的。报告结论与鉴定意见在事实鉴别和判断逻辑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具备意见类证据的属性。


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核心价值在于运用算法模型,将账户、资金流向与相关人员进行匹配分析。这种分析根据资金流动特征、人员行为偏好以及非法资金交易中的异常规律,最终形成专业判断意见。这类报告与法定鉴定意见具有双重的相似性:一是在形式和功能上具有亲缘性,都提供专业领域的分析结论。二是符合司法追求效率原则。司法人员在审查时,可以相对便捷地参照现有鉴定意见的规则处理这类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问题。从报告结论来看,资金分析鉴定证据与鉴定意见都体现了结论的专业性,普通人无法仅凭常识理解。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只有鉴定意见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在性质和功能上与之相符。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将资金分析技术确立为法定鉴定技术并增设相应鉴定事项,是满足司法实践迫切需求的正当举措。此举不仅弥补了现有侦查措施与该类技术需求之间不匹配的缺陷,同时也克服了传统聘请司法会计或审计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在此类复杂资金分析中的不适应性。同样,这也是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面向数字技术挑战的现代化转型,是对数字时代司法需求的实质性回应。


三、资金分析鉴定证据作为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的鉴定意见种类,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资金流向的追踪与分析,还原犯罪行为与资金轨迹的关系,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证据支撑。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法庭准入与采信标准直接关乎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的平衡。由于资金分析鉴定意见不同于传统鉴定类证据,需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查与审慎判断。


(一)制度性的合法性审查

资金分析鉴定证据作为新型的科学证据形式,制度性的合法性审查是确保其证据效力的基石。这一审查过程不仅涉及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检验,还需深入探究技术可靠性与法律规范的衔接,以防止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被排除。


1.鉴定资质与主体适格性审查

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认定与专业能力建设具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和法定标准,资质认定须严格遵循《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核许可。就资金分析鉴定机构而言,机构的设立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其一,须经公安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公安部门核准登记,确保法定资质;其二,设立主体具有严格限定性,仅允许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所属的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实验室)、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及科研机构申请设立;其三,需具备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物质条件,包括固定场所、专用服务器及相关技术装备(如数据清洗工具、存储介质、分析软件等),为鉴定活动的开展提供软硬件支撑。就资金分析鉴定人而言,资金分析鉴定人须经过严格的考核,以确认其具备法定资格与专业能力:一方面,需通过省级以上公安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与认证,取得公安部制发的鉴定人资格证书,该证书系其具备专业能力的法定凭证;另一方面,需熟练掌握资金数据分析的核心技术标准,确保鉴定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在确保资质合规的基础上,资金分析鉴定主体还需满足独立性要求,以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在鉴定主体独立性审查中,“侦鉴分离”原则的落实是关键。


学界对“侦鉴一体”或“侦鉴合一”的诟病由来已久,认为“侦鉴一体”严重影响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的正当性;内设鉴定机构因为过于依附侦查机关,导致鉴定人过早介入案件侦查,造成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身份混同,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因而出具迎合侦查需要的鉴定意见。就资金分析鉴定而言,其基于资金流向的动态情况要嵌入侦查全程的特性,需与侦查活动形成深度互动,即鉴定人既需通过资金流向追踪为侦查提供方向指引,又需基于专业判断为侦查活动提供线索支持。这种协作式工作模式存在角色混淆风险,实践中易引发“侦鉴不分”,使资金分析鉴定人受侦查人员明示或暗示选择性调整分析范围、隐匿不利数据,甚至调整分析方法以迎合侦查。为防范“侦鉴不分”风险,《资金鉴定程序规定》明确要求资金分析鉴定须由专职鉴定人员独立完成,严禁鉴定人兼任案件侦查人员。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职能隔离确保鉴定意见不受侦查行为的不当干扰。然而,在审查实践中,仍需通过系统性审查确保“侦鉴分离”原则落实。具体而言:其一,身份独立性审查。重点核查鉴定人是否具备专职身份和是否参与本案侦查活动,具体可通过比对鉴定人资格证书与案件卷宗中的侦查人员名单,确认二者无重合;同时,审查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是否独立于侦查部门,避免机构混同导致职能交叉。其二,程序抗干扰审查。在鉴定委托环节,重点审查鉴定委托书是否存在暗示分析方向或预设结论的倾向性条款,防止侦查机关通过委托程序不当干预鉴定活动;在鉴定过程中,需通过鉴定工作底稿回溯数据清洗、分析流程,重点识别是否存在选择性聚焦特定账户或时段、人为过滤关键数据等异常操作。此外,还需全面排查回避情形,除常规的利害关系回避外,若鉴定人曾以技术顾问身份介入前期侦查并提供咨询意见,亦应认定其存在利益关联,需依法回避。资金分析鉴定的资质审查与“侦鉴分离”保障,本质上是通过规范机构设立条件、强化人员专业能力、隔离侦查与鉴定职能,从主体适格到程序正当确保资金分析鉴定的合法性与结论的可靠性。


2.检材来源与保管链条安全性审查

上文对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的要求是资金分析鉴定合法、正常开展的前提,具体到鉴定程序而言,合法、客观、全面的检材获取以及检材全链条的安全性保障是资金分析鉴定正确实施的基础条件。对资金数据来源与保管链条的审查主要围绕真实性展开,审查过程也是“求真”的过程。资金分析鉴定过程中,资金交易数据是主要检材,作为电子数据,其来源的合法性及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不仅是证据采信的基础要件,更是司法裁判对证据“三性”审查的首要关切。根据《法庭科学资金数据获取规程》《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检验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侦查机关通过线上资金查控平台或线下银行、支付机构获取资金数据的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依法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取得金融机构等数据持有方的查询回执,这一过程是确保证据来源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环节。不得违反《资金鉴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鉴定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充分的要求。


针对上述检材真实性的讨论,应着重从法律手续合规性、保管链条完整性及技术规范符合性层面予以审查,以确保检材来源合法、保管链条完整。在法律手续审查层面,应重点核验侦查机关是否出具完备的法律文书,数据持有方是否出具有效回执。在保管链条层面,需通过交叉比对在线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的操作人员签名、时间戳、原始数据哈希值,追溯存储介质的唯一性编号与证据移交清单的流转签收记录,确保从数据提取到送检的全流程可回溯、无断点。在技术规范层面,应依据《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审查工作底稿,重点核查数据过滤、去重、校验等步骤的记录是否完整,比对清洗前后数据的哈希值以确认无未授权修改;同时,需验证原始数据是否独立备份,并确保鉴定过程中原始数据未被对外传输或篡改。此外,还需将笔录记载的数据内容、数量与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进行比对,确认介质无物理损坏且内容与笔录记载一致。通过资金分析鉴定中检材来源与保管链条的合法性审查,阻断“来源污染一结论失真”的风险传导,确保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根基,为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采信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3.鉴定流程与审核程序审查

具体到资金分析鉴定的程序层面,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仅依赖于技术分析的准确性,更受制于程序运行的规范性与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资金分析鉴定程序层面的风险主要集中于以下维度:其一,程序倒置与步骤缺失风险。资金分析鉴定需严格遵循《资金鉴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立的标准化流程,即“数据校验—保全备份—归并与清洗—分析结论”的标准化操作路径。然而,实践中如出现先作结论后补流程的逆向操作,例如,在未完成数据哈希值校验或未记录存储介质唯一编号的情况下直接生成分析报告,则会导致数据原始性无法验证,从根本上动摇证据的合法性根基。其二,操作记录缺失风险。《资金鉴定程序规定》明确要求鉴定过程需完整记录技术操作的依据与逻辑,但鉴定人员如果仅选择性记载支持预设结论的操作环节,对数据筛选阈值或异常值处理规则未予留存,则会导致技术流程不可回溯。此类记录的缺失不仅违反程序透明性要求,更可能掩盖技术失误或主观偏误,使后续审查难以验证分析结论的可靠性。其三,主观筛选偏误风险。资金数据的复杂性易诱发鉴定人员的主观干预,典型表现为人为限定分析时段、刻意排除特定交易类型或聚焦局部账户以规避不利数据。其四,复核机制缺陷风险。复核程序是保障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关键环节,但实践中可能存在复核主体适格性不足(如复核人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原鉴定人)、身份混同(如授权签字人兼任复核人)或复核流于形式(仅作出签名式确认,未实质审查)等问题。


针对上述程序风险,需从程序合规性、记录客观性及复核有效性三方面构建全流程审查机制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首先,程序合规性审查是基础。审查时应首先核验资金分析鉴定书或资金分析检验报告载明的步骤是否完整执行规范化资金分析鉴定流程,通过抽查操作日志并与《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的“去重—补全—校验”要求比对,确认是否存在步骤倒置或缺失;同时,通过比对原始数据与清洗后数据的字段覆盖率统计表,验证关键信息是否完整留存,确保数据原始性。其次,记录客观性审查需聚焦技术操作的透明度。审查时应调取完整的工作底稿、资金分析报告及流向图,重点核查数据筛选阈值、异常值处理规则是否完整载明,并随机抽取异常交易记录进行逆向推演测试,比对实操标注与底稿逻辑的一致性;对涉及算法模型的分析,需强制要求披露参数表及误差率测试报告,确保分析过程可回溯、可验证。最后,复核有效性审查需重点关注资质及异议处理。审查鉴定人及复核人签名笔迹及资质证书,确认复核人具备同等以上资质且未参与本案鉴定。对于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但决定不予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审查时应核查不予重新鉴定是否列明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具体理由;若准予重新鉴定,需确保受托机构与原机构无隶属关系,且鉴定人资质不低于原鉴定人员。


资金分析鉴定的程序合法性是证据效力的核心保障。只有严格遵循《资金鉴定程序规定》的合法、独立、科学、公正原则,强化全流程闭环监管,才能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从而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证明作用。


(二)鉴定技术性的科学性审查

技术性的科学性审查是衡量资金分析鉴定证据作为科学证据可靠性的核心环节。资金数据分析的科学性体现在基础数据完整性、分析方法规范性及分析结论可验证性等多个维度,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将影响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1.数据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审查

资金分析鉴定所依托的数据完整性与可靠性直接影响分析结论的科学性及其证明力。数据完整性作为资金分析科学性的逻辑起点,对其审查时需聚焦账户、时间、字段三个核心维度。就账户完整性而言,若侦查机关调取的账户范围存在局限,则可能导致资金流向分析出现断层,无法还原涉案资金全貌。对此,审查需重点核对账户调取清单与涉案人员关系图谱的匹配度,通过银行流水与工商登记信息的交叉验证,识别隐蔽账户。时间连续性同样关键,若仅调取部分作案周期的资金数据,将导致关键交易节点遗漏,影响资金流转轨迹的连贯性。对此,审查时需确认数据提取范围是否覆盖犯罪预备、实施、转移全周期,并通过流水日期连续性检查及原始数据与备份数据的哈希值比对,验证是否存在时间断层。字段完备性也不可忽视,如数据中关键信息缺失,可能导致信息误判,故具体审查时需依据《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核查必填字段完整度。实践中,虽部分数据缺失并不影响局部流向判断,但案件性质认定通常依赖资金全局分布,因此审查时需以数据链完整闭合为标准,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缺失数据的替代验证逻辑。


资金分析证据的可靠性高度依赖数据质量,而实践中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及类型的复杂性会进一步影响数据质量,对鉴定意见产生一系列影响。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包含以下方面:其一,数据源可信度风险。资金分析数据来源既包括商业银行的结构化交易记录,也涉及第三方支付的非结构化数据,二者数据结构的不同可能导致算法模型误判,影响资金流向还原。其二,数据结构化程度不足风险。原始数据若存在错乱、延迟、冗余等问题,算法需依赖清洗规则进行标准化处理,而清洗逻辑不当可能人为制造资金闭环假象。为有效应对上述风险,针对资金数据结构不同的问题,在审查时应要求资金分析鉴定机构披露非结构化数据转化为交易标签的规则,复核转化后数据的交叉验证记录;审查数据清洗日志,检查去重规则及异常值处理依据,确认清晰逻辑的连贯性。从流程追溯层面,比对侦查机关直接调取数据与资金分析鉴定机构接收数据的哈希值差异,排除中间环节篡改造成数据失真。


数据完整性与可靠性是资金分析鉴定证据准确性与可靠性的重要保证。对资金分析鉴定证据审查时需突破对结论的形式审查,深入数据底层逻辑,通过技术工具验证、流程追溯等方法,防范数据缺失、错漏及篡改等风险,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2.算法模型的合规性与可解释性审查

资金分析鉴定依托的算法模型的合规性与可解释性是资金分析鉴定证据可靠性的关键因素。在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审查中,需重点关注算法技术规范、算法偏见、可解释性缺陷等风险,并针对性构建审查要点。


算法模型的合规性,首先体现在对既有技术规范的遵循程度上。公安部已发布的《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检验规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资金分析软件的技术规范,数据清洗、检验标准及分析流程的具体要求。这样既对规范鉴定活动起到指向作用,也为法院审查鉴定意见可靠性提供依据。若鉴定机构使用的算法模型未嵌入这些强制性技术规范,则可能导致数据清洗失真、分析结论偏差等问题。审查时需重点核查模型设计文档、算法代码及参数设置记录,确认其是否严格对标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因技术操作不规范引发的证据失真风险。审查算法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还需考察其是否具备动态适配能力,以应对新型犯罪带来的挑战。具体审查算法是否引入新型交易场景测试案例,并公开参数调整依据,同时要求模型设计符合当前已认证的行业技术标准,定期更新以适配新型支付工具,确保技术滞后性不会导致分析结论失准。在算法模型的合规性审查中,技术偏见风险的防范同样重要。若模型的训练数据存在系统性偏差,算法可能将这种偏差延续至具体分析过程中,导致对特定群体或交易类型的误判。若训练数据本身存在偏差,如仅基于传统银行流水训练或训练数据中缺乏对加密货币等新兴支付方式的覆盖,模型便难以准确识别新型犯罪模式,甚至误判合法交易为异常交易。对此,审查需要求鉴定机构提交分析模型模拟测试案例库,涵盖新型支付工具、跨境多层转账等复杂场景,验证模型在压力测试中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资金分析的算法可解释性被看作便利算法模型审计的工具,有助于评估算法模型的可靠性。算法的可解释性不足与“算法黑箱”质疑会削弱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的可信度。算法可解释性是算法模型的客观属性,关注的是算法模型本身的技术特性,即该模型在设计和技术层面是否内置了能够被解释的机制或结构。与可解释性相关的算法透明度,则体现着算法运行结果与主观预期的关系,标示对算法应用作出的解释说明能否有效地揭示算法决策的内在逻辑以及各个因素的实际影响力。考虑到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特殊性,算法相关参数及指标设置涉及具体犯罪手段方式,并不适宜公开,故应从增强算法的可解释性入手,增强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可靠性。在法庭质证环节,算法模型可能无法回溯决策逻辑而导致资金分析鉴定报告被排除。对此,审查时应要求报告附录包含算法原理简述、关键阈值设定依据及不确定性说明,确保决策逻辑透明可查。为增强算法可解释性,可以选择可视化、交互界面、示例解释等方式展示,如通过可视化方法降维技术达成人类可理解(阐释)的简单可视化结果。具体审查时,可要求资金分析鉴定人通过可视化方式复现分析过程,清晰透明地解释算法作出的决策或者预测的过程,帮助法官直观理解。


3.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与可回溯性审查

在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审查中,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与可回溯性审查是确保其证据效力的核心环节,需系统关注技术原理层面的潜在风险。资金分析技术的核心功能在于揭示“账户—资金—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其局限在于难以直接证明资金流动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算法模型虽可识别异常资金流向,却无法自动区分合法商业行为与洗钱行为的本质差异,易将关联性误推为因果性。同时,面对加密货币混币、跨境资金池等新型交易模式,传统模型易出现数据污染、数据丢失或数据混淆等问题,导致分析结果可靠性大幅降低。针对上述风险,审查需要求资金分析鉴定报告中明确区分关联性与因果性,重点说明资金流动模式与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衔接,并对“资金系犯罪所得”等关键结论辅以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通信记录等其他在案证据交叉印证,避免单一依赖资金流向,进一步强化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证明力。


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的可回溯性同样关乎证据效力。对此,审查需构建强制回溯机制:要求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存档完整分析链路,包括原始数据哈希值、清洗日志及最终结论的字段映射关系,确保任一结论可逐层反向验证。同时,当辩护方对结论提出异议时,应启动三方参与的回溯验证程序,由法院监督,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现场调取原始数据与清洗规则,通过现场分析展示动态还原分析过程,确保结论经得起证伪。


(三)证伪性的程序性审查

科学的可证伪性对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影响更大。在资金分析鉴定证据证伪性的程序性审查中,科学证据的可证伪性特质使其可靠性面临天然挑战,其结论始终存在被反驳的可能性,这种不确定性恰是司法审查的关键切入点。作为新兴科学证据形式,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证伪性审查需以庭审质证为核心环节,通过揭示证据潜在漏洞、验证技术方法可靠性,防范“以鉴代审”或错误采信,以维护司法公正。


1.保障庭审的有效质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了事实查明于法庭、证据认定于法庭、裁判形成于法庭的庭审实质化原则,决定了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证明力必须通过法庭质证的严格检验方能确立。保障对质权为实现资金分析鉴定证据审查的正当程序和发现真实提供了路径。庭审环节对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有效质证,其证据效力是关键。这一过程要求控辩双方不仅全面掌握报告的数据来源、算法逻辑及结论依据等关键要素,更需在法庭辩论中展开实质性的专业对抗。然而,因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科学证据属性,实践中,质证环节常面临形式化风险,体现为部分案件仅围绕报告形式要件展开,对资金数据筛选标准、算法模型漏洞、结论推导逻辑等核心问题缺乏深度追问。对此,审查需从形式与实质两个维度强化质证效果:一方面,从形式层面严格审查资金分析鉴定报告制作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分析人员资质是否完备、结论依据是否充分;另一方面,从实质层面聚焦分析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完整性与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性与可信度。


资金分析鉴定涉及法官所不熟悉的专门知识,由法官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可靠,就必须让鉴定人辅助法官理解专业知识。资金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实现有效质证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庭审实质化的前提。依据证据合法性证明规则,当事人或辩护人对资金分析鉴定证据提出异议时,参与数据收集的侦查人员或出具报告的鉴定人员应出庭接受质询。针对资金分析鉴定证据,可以要求出庭人员系统阐释核心内容,包括分析采用的技术方法与标准规范、结论推导的逻辑链条、技术难题及解决方案、结论的局限性与不确定性;还要建立问题导向的质证机制,鼓励辩护方针对资金数据筛选、算法选择、结论推导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疑问,要求出庭人员当场回应,确保质证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2. 必要的专家辅助质疑程序

资金分析鉴定证据作为高度依赖算法模型与大数据处理技术的科学证据,其分析过程从数据清洗到模型训练,从特征提取到结论推导,技术逻辑的复杂性与专业性都远超普通法律从业者的认知范畴。这种技术鸿沟直接导致辩方在质证环节面临理解不能与质疑无力的双重困境:一方面,资金分析软件工具算法模型的底层逻辑难以理解,如资金数据筛选标准的合理性、模型偏差的潜在影响;另一方面,对数据处理各环节的技术漏洞,如数据污染的识别、清洗规则的缺陷等缺乏检验能力与手段。若任由此类技术壁垒存在,将严重破坏控辩双方的质证能力平衡,使辩方在面对专业性证据时处于显著劣势,最终影响质证权的实质发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指导文件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规定,专家辅助人在有资金分析鉴定技术运用的案件中的核心职责在于协助辩方对资金分析鉴定技术方法与结论提出专业性疑问。具体而言,专家辅助人需凭借其在资金分析领域的专业知识,帮助法庭和辩方解决三方面问题:其一,资金分析技术解码,将算法模型的数学逻辑转化为法律语境下的可争议点(如分析模型对特定交易模式可能存在的误判风险);其二,资金分析漏洞识别,精准定位资金分析数据处理各环节的技术缺陷(如清洗规则对异常交易的漏判、数据整合逻辑对跨平台数据的适配不足);其三,资金分析结论验证,通过技术对比(如与行业标准模型的性能比对)或模拟测试(如输入虚构异常交易数据验证模型响应),评估资金分析结论的合理性与可信度。专家辅助人行使的技术翻译与专业质疑的双重职能,实质上是将复杂技术问题转化为法律争议焦点,推动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质证从形式对抗转向实质交锋,最终实现控辩双方质证能力的均衡。


在专家选任阶段,需严格设定资质门槛,专家不仅要具备资金分析、审计学、会计学、统计学或计算机科学等专业领域的学术背景,更需拥有资金分析鉴定、技术咨询等实务经验,避免因专业不对口导致质疑流于形式。在质证准备阶段,专家辅助人应提前介入案件,全面研读资金分析鉴定报告、原始数据及技术规范,梳理技术逻辑的关键节点,为庭审质疑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质证环节,在保证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前提下,专家辅助人需代表辩方就技术问题展开专业询问,既需揭示算法模型的潜在缺陷,也要质疑数据处理的具体操作,如清洗过程中对异常交易阈值的设定依据,论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在法庭评估阶段,法官需对专家意见与出庭资金分析鉴定人员的答辩、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考量,重点审查专家质疑问题的针对性(是否指向技术核心问题)、论证的严谨性(是否基于可验证的技术标准)及结论的合理性(是否与其他证据形成逻辑自洽)。


3.质证结果的规范化处理


质证结果的规范化处理需以分类处置、程序正当、效力明确为基本原则,针对质证过程中暴露的不同问题设置差异化的处理路径。其一,对于程序性瑕疵,如资金分析鉴定报告中校验值记录不全、数据调取未附审批手续等,因其不影响证据的本质真实性,可采用瑕疵补正机制。具体而言,应允许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在法庭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补充说明瑕疵成因,并提供补正后的完整材料;若补正后仍无法消除合理怀疑,则需进一步启动复核程序,由第三方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对原数据进行重新计算或验证。其二,对于技术性偏差,如模型对正常交易误判、算法对新型支付工具适配不足等,因其涉及证据的科学性与可靠性,需采取结论修正机制。具体而言,应要求资金分析鉴定人出庭说明偏差产生的技术原因,并根据法官要求调整模型参数或补充验证实验,重新出具修正后的鉴定意见。其三,对于根本性违法或结论不可靠的情形,如算法未通过行业标准认证或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严重矛盾,则需依据《刑事诉讼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四、余论

人工智能技术的跨领域渗透正倒逼法律体系创新,亟须构建具有适应性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框架。在数字智能时代浪潮的推动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迭代更新,为司法实践带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全新格局。资金分析鉴定证据作为新兴证据类型,凭借其科学性与有效性,成为证明经济犯罪的重要证据方法。然而,受原理复杂性、证据属性界定模糊以及审查标准尚未健全等因素制约,资金分析鉴定证据在司法实践应用过程中遭遇诸多瓶颈。从证据审查维度来看,资金分析鉴定证据不仅需满足制度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更要在技术性科学性层面,经受住专业领域的严格审视与司法实践的检验。同时,通过可证伪的程序性审查,庭审有效质证、专家辅助质疑以及合理的质证结果运用,可最大程度保障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革新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资金分析鉴定证据相关的证据规则体系将逐步走向完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4辑

陈梦、刘啸云、蒋正光,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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