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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司法实践在适用掩隐罪“情节严重”一档时,会出现“量刑倒挂”的现象,即在涉案数额相当的情况下,下游掩隐罪行为人的量刑却要重于上游犯罪行为人的量刑。更进一步说,由于《2015年解释》规定的掩隐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较低(即涉案价值总额仅需十万元以上),所以实施掩隐罪的行为人很轻易便可达到“情节严重”一档,其量刑在三到七年之间,而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则因涉案金额尚未达到上游犯罪“情节严重”一档,其量刑反而没有下游掩隐罪的行为人重,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以入库案例“宋某严盗窃,罗某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库编号:2024-18-1-221-002)为例,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严在云南省嵩明县九次实施盗 窃犯罪,共盗取九辆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981元(币种下同)。被告人罗某礼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中六辆二轮摩托车,价值11245元。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宋某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罗某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宋某严、罗某礼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失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二审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宋某严的定罪量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上诉人罗某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因此,《2025年解释》的出台及关于掩隐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准既是为了顺应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为了平衡上下游犯罪之间的量刑问题。本文将《2025年解释》的具体规定,简要谈一下如何把握新司法解释之下掩隐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法律规范】
一、《2025年解释》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二、《2015年解释》(现已失效)第三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具体认定】
我们可以看到,《2025年解释》将掩隐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从单一的数额标准调整为综合的“数额加情节”标准,而关于如何认定掩隐罪已达到“情节严重”,应当遵循以下几步:
首先,需要明确案涉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与掩隐罪相关的上游犯罪原则上系除洗钱罪七类特定上游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故不同上游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必然千差万别。若仅以某一金额来作为认定掩隐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可能无法准确地反映掩隐罪的实际危害程度。因此,区分不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上游犯罪是此次掩隐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重要调整之一。《2025年解释》将掩隐罪的上游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例如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另一类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其他犯罪,例如盗窃、诈骗等传统侵财类犯罪。以非法采矿罪为例,非法采矿罪有两档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五倍以上的(即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因此,非法采矿罪的数额至少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才可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并适用第二档量刑。因此,针对这类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适当提高掩隐罪“情节严重”数额标准是很有必要的,即从原来的“十万元”提升到了“五百万元”,也符合上下游犯罪之间的量刑平衡。
而并非所有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都很高,例如传统的侵财类犯罪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盗窃数额仅需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即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并适用第二档量刑。因此,对于这类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低的传统侵财类犯罪,将掩隐罪“情节严重”数额标准从原先的“十万元”提高至“五十万元”也是符合上下游犯罪之间的量刑平衡的。
其次,需要审查行为人的掩隐行为是否具有法定情节。根据《2025年解释》第五条第一条的规定,掩隐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定情节包括但限于多次掩隐、掩隐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物、赃款无法追缴的以及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其中,“多次掩隐”可以参照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即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掩隐行为,而且针对同一笔犯罪所得的多次转移一般应当视为“一次”;“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以上”可以理解为经过刑事诉讼仍有价值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赃物、赃款未能追缴。
再次,应当注意掩隐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的量刑平衡:当涉案金额相当时,掩隐罪的量刑一般应当轻于上游犯罪的量刑。由于掩隐罪属于上游犯罪的派生犯罪,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其社会危害性一般应当轻于上游犯罪,故掩隐罪的量刑轻重需要结合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形。最高院关于《2025年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提到,“对于某些上游犯罪的法定刑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档的,对应的掩隐犯罪涉案数额再大,一般都不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犯罪的法定刑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档,故相应的掩隐罪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最后,认定掩隐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不能“唯数额论”。即便掩隐的犯罪数额已经达到了法定加重情节所规定的数额,也应当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隐的次数、金额、手段、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掩隐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唯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上下游犯罪之间“量刑倒挂”的现象。
注释:
[1]《2015年解释(2021修正))》(现已失效)对《2015年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隐罪数额标准作了调整,即将数额入罪标准改为了综合入罪标准。
来源:“刑事法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