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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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与监管政策的差异性
(一)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认定不统一当前,各国对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较大差异,存在法定货币、合法支付方式、数字资产、金融产品、虚拟商品等不同观点。如,萨尔瓦多是世界上首个将虚拟货币(比特币)列为法定货币的国家;2017年4月,日本将虚拟货币纳入合法支付方式范围;2023年7月,美国国会明确将虚拟货币归属为数字资产。[1]为防范虚拟货币法币化、犯罪工具化和非法金融化,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将虚拟货币视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2]我国现行法律对虚拟货币尚未明确定性,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事涉案财物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导致执法司法机关在跨境追回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面临合法性质疑。
(二)虚拟货币监管政策考察由于各国对虚拟货币法律性质认识不统一,导致监管政策存在差异。美国采用联邦和州层面以及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双层多头”监管模式。在联邦层面,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将虚拟货币视为货币的替代品并对其进行规范;美国国税局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进行税收管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虚拟货币视为“商品”并对其进行管理。[3]在州层面,纽约州等制定了具体的监管法规,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获得交易许可证并遵守严格的反洗钱和投资者保护规定。[4]英国则将加密资产分为交换类代币、实用类代币和证券类代币,其中后两种类型是主要监管对象。反观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主要经历了从风险提示到全面禁止的发展历程。在“禁止式”监管政策下,部分虚拟货币交易转向境外平台或地下渠道,这给执法司法机关在打击信息网络犯罪中跨境追回处置涉案虚拟货币带来严峻挑战。由于部分境外国家将虚拟货币视为合法资产,导致冻结、返还等司法措施更趋复杂化。在涉案虚拟货币跨境追回处置过程中,我国执法司法机关通常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境外或我国香港、澳门等地区,将涉案虚拟货币转为法定货币,再实现合法回流的目标。[5]从长远来看,为应对世界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风险挑战,有必要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完善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格局体系相适应的虚拟资产监管政策。
二、信息网络犯罪涉案虚拟货币跨境追回处置的复合困境
(一)跨境追回面临多重掣肘
1.制度监管差异增加了涉案虚拟货币跨境追回难度。如前所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框架各不相同,如,一个国家将虚拟货币界定为合法的支付手段,而另一个国家则禁止虚拟货币的使用。这种不一致性不仅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也可能引发跨境资产追回中的法律冲突,增加执法协作难度。[6]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故意利用这一差异,通过跨境转移虚拟货币逃避监管和追查。
2.国际合作局限导致跨境追回涉案虚拟货币面临障碍。在执法司法机关打击信息网络犯罪过程中,对涉案虚拟货币的扣押、追回等均需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实现,但这方面的国际合作还存在局限。具体而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以双方签订相关条约为前提,且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特别是涉案虚拟货币的跨境追查和冻结需要花费数月甚至更长时间,处理时间的延迟可能会使虚拟货币被转移或“洗白”,从而错过跨境追回的最佳时机。此外,在缺乏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跨境追回涉案虚拟货币需要依靠个案协商,易受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影响。基于上述因素影响,跨境追回涉案虚拟货币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3.数字技术发展对跨境追回涉案虚拟货币提出严苛要求。一方面,虚拟货币交易不依赖于任何中央银行或政府机构,中心机构监管控制的缺位导致相关主体难以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交易涉及复杂的加密技术和区块链网络,这些技术手段使得虚拟货币在区块链网络上直接点对点交易,监管机构、执法司法机关难以通过监控账户和交易记录有效追踪虚拟货币的跨境流向。监管机构和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具有高超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才能有效识别和追踪虚拟货币跨境交易。
(二)处置方式存在争议
1.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由于我国法律对虚拟货币处置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面临如何扣押保管虚拟货币、如何评估虚拟货币价值以及如何变现虚拟货币等问题。相关法律空白导致不同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虚拟货币时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规范,进而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如,有的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虚拟货币时,选择先将虚拟货币变现,再将变现所得上缴国库;有的则选择直接没收虚拟货币。上述不同做法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影响执法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2.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式存在合法性争议。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通常有两种方式:先行处置和委托第三方处置。二者在实践中运用较多,但也面临诸多争议:一是有关先行处置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如,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处置涉案虚拟货币,可能侵犯个人财产权。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然而,执法司法机关可能在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为防止虚拟货币价值波动造成损失,而先行处置这些资产,这种做法与现行法律存在抵牾。二是委托第三方处置主要涉及程序合法性和透明度问题。实践中,一般由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对涉案虚拟货币予以处置变现,由于虚拟货币价值波动较大,且对其处置缺乏统一标准和严格监管,可能导致公众对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3.涉案虚拟货币保管机制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管主体多头不一。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管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各部门可能存在职责不明、标准化建设不到位、缺乏监督等问题。[7]二是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虚拟货币存在违规风险。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虚拟货币本质上违反了“办案与保管相分离”原则,可能影响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会使办案人员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8]三是涉案虚拟货币保管与移送程序衔接不畅。在保管与移送过程中,涉案虚拟货币可能面临被篡改、盗窃或丢失的风险,故需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且移送程序亦需符合法定要求,确保每一步操作均有明确法律授权和记录。目前,涉案虚拟货币保管与移送程序衔接还不够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不利于保障涉案虚拟货币在保管和移送过程中的安全。
三、信息网络犯罪涉案虚拟货币跨境追回处置的优化路径为全面深入打击跨境信息网络犯罪,有必要立足规范、机制和技术等三个维度,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涉案虚拟货币跨境追回处置制度体系。
(一)规范维度:廓清涉案虚拟货币跨境追回处置的合法边界
1.明确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法律依据。在国内法层面,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货币的处置依据。如,在刑法、反洗钱法中增设“虚拟资产”相关类别,明确其作为财产性利益的法律地位,从而解决涉案虚拟货币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涉案虚拟资产扣押、保管、评估和变现等具体程序条文,确保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虚拟货币时有法可依。[9]在国际法层面,可以积极倡导各国在国际合作框架下,围绕虚拟货币法律属性和处置依据等达成共识,以便在跨境执法司法协作中有效排除法律障碍,实现务实高效合作。
2.遵循国际司法协助原则和程序。在跨境追回涉案虚拟货币过程中,由于不同国家对证据认定标准、财产扣押程序等规定存在差异,这就要求请求国和协助国在执法司法协作中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形式,明确涉案虚拟货币跨境追回合作机制和标准程序。如,依据条约请求对方协助调查、冻结资产等,确保跨境追回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开展合作。此外,还可以探索与新加坡、瑞士等主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地签订双边司法协作备忘录,要求平台预留“监管接口”,配合中方调查取证。[10]对于重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冻结机制,并允许中国法院直接向境外平台发出临时冻结令,为申请调证和资金冻结提供保障。
3.遵循合法性原则。在跨境追回涉案虚拟货币过程中,执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合法性原则。在国内法层面,相关跨境追回工作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跨境追回工作,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在国际法层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为跨境追回涉案虚拟货币提供了国际合作框架,在开展跨境追回涉案虚拟货币工作中应自觉遵守上述公约内容。此外,在跨境追回涉案虚拟货币过程中,既要避免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又要尊重他国司法主权,确保所有执法司法活动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二)机制维度:优化处置模式、规范处置方式、完善保管机制
1.探索境内外合作处置模式。针对跨境追回的涉案虚拟货币,可以探索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境内第三方机构与境外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处置模式,使境外涉案虚拟货币变现款项及时合法规范地回流中国境内。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可与境内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明确交易时间、币种和数量种类等信息。[11]境内第三方机构与境外持牌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由境外持牌金融机构在境外合法交易所将涉案虚拟货币变现为指定币种,再通过银行或其他官方结算渠道将资金结汇成人民币,并汇入指定账户。在此模式下,需要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加强资金监管的基础上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性、完整性和透明度。
2.规范现行处置方式。针对实践中采用较多的委托第三方处置和先行处置方式,相关程序需要受到严格控制和监督。一是强化第三方处置的合法性审查。首先,对于委托第三方处置的主体,应当审慎审查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处理虚拟货币的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其次,通过签订详细委托合同的方式,确保委托事项明确、委托程序透明合法、委托费用合理、委托过程廉洁、委托风险可控。[12]再次,加强对委托第三方处置变现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确保其合法规范运行。二是完善先行处置适用条件和程序。首先,先行处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适用于易贬值、价值波动大或存在被转移风险的虚拟货币,且需要经过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6条、第246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13]其次,在遵循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快速响应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涉案虚拟货币及时予以处置,提高处置效率。再次,注重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在先行处置前,应告知权利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对于先行处置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依法公正、及时给予赔偿。
3.完善保管机制。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需要进一步明确保管主体、保管规范、移送程序等内容。首先,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管主体,应当是具备虚拟货币保管技术和条件,且独立于办案机关的专门机构,以此避免责任不清导致保管混乱。[14]其次,制定明确详细的涉案虚拟货币保管规范,内容涵盖保管方式、保管期限、保管责任等,确保保管过程合法规范。同时,加强对涉案虚拟货币保管过程的依法监督,确保透明性和公正性。再次,探索建立专门的涉案虚拟货币保管系统,采用多重签名、冷存储等技术手段,实现相互制约,降低涉案虚拟货币被盗窃或丢失的风险。最后,在涉案虚拟货币随案移送方面,可以采取接收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确保不同诉讼阶段的程序衔接顺畅,降低移送安全风险。
(三)技术维度:重视运用区块链技术,加强国际合作
1.重视运用区块链技术。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借助区块链技术,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犯罪活动。在确定违法交易地址后,依据法律程序请求他国执法机关对相关地址进行冻结,以阻止虚拟货币的进一步转移。此外,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特性可以确保交易记录不可篡改、可追溯,为涉案虚拟货币跨境追回提供可靠证据。执法司法机关可借助区块链存证技术实现跨境证据的快速共享和验证,以提高执法司法协作效率,加快涉案虚拟货币跨境追回的法律程序。
2.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信息网络犯罪和虚拟货币交易具有跨境流动特征,单纯依靠一个国家力量往往难以完成犯罪所得的跨境追缴,建议各国执法司法机关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一是建立国际执法司法协作网络。我国可以探索依托国际刑警组织建立的专门网络犯罪工作组,促进各国在虚拟货币追踪和追缴方面的信息交流和联合行动,通过共享情报和技术资源,更加有效地追踪和冻结跨境流动的涉案虚拟货币。[15]二是建立跨境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搭建专门的虚拟货币跨境监管信息系统,实时共享虚拟货币交易数据、可疑交易报告、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等,及时掌握虚拟货币跨境流动情况和违法犯罪线索。三是开展技术交流协助。各国之间可以开展虚拟货币监管技术交流,分享区块链分析技术、大数据算法等先进经验,共同提升追踪涉案虚拟货币交易的能力水平。加强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合作,依法依约要求平台协助追踪虚拟货币的交易去向,及时对涉案资产进行冻结和处置。
来源:人民检察
戚永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