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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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其他犯罪,毒品犯罪的独特性在于其危害不仅仅以犯罪形式呈现,还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因此毒品犯罪的治理向来具有非常强烈的情报导向特征,强调的是打防结合,突出地表现为侦查活动的主动性。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与犯罪的结合不断深化,这种主动的、情报导向的毒品犯罪治理模式面临诸多挑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毒品的运输跟踪难,尤其表现在网络信息环境下,快递产业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衍生出传统邮递行业以外的同城快递、闪送等新的运输模式。这些新型的邮递方式形成了当前追踪毒品运输的主要障碍之一。我们都知道,在快递行业有三个“百分百”的要求,即确保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但在实践中,特别是突出快递效率的新型邮递途径中,这三个百分百基本上无法落实,这就为一些毒品的运输、传递、扩散创造了法外之地,像小邮票之类的新型毒品很容易夹带其中而难以发觉。从快递行业监管自身角度而言,出于保障和促进新兴产业模式发展等方面的考量,也难以从行业内部去严格推进和实现三个百分百的要求。这就为侦查机关追踪毒品、进而打击相关涉毒犯罪制造了困难。
其次是毒品交易的资金往来跟踪难,尤其典型地体现在虚拟货币的使用之上,例如借助比特币进行的毒品交易,往往资金链较难追踪;即便追踪到虚拟货币,相关交易信息和虚拟货币也往往借助境外服务器存储和传输,直接从地域管辖上阻断了侦查活动。前不久国际刑警组织刚刚侦破了一起利用比特币实施毒品活动的大型跨国犯罪,凸显出了这种交易模式在毒品犯罪领域的广泛适用。随着虚拟货币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可以预见的是,这种跨境资金传输和信息存储将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新常态。
网络信息环境下打击毒品犯罪面临的第三方面典型挑战是,涉毒人员交流沟通追踪难。我们现在可以运用交流保密的工具太多了,例如信息撤回、端对端加密、阅后即焚等等,这些交流工具一方面可以较好地隐匿交流着的身份,另一方面也使得交流内容更容易被快速销毁。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传统的毒品犯罪在物理环境下是人毒合一、以吸打贩,但在网络空间之中很难再通过跟踪参与贩毒人员的交流信息再追踪到个体,毒品犯罪的制、贩、运、吸的追踪链条被切断,进一步加剧了涉毒犯罪打击的难度。此外,暗网等也成为涉毒犯罪方法、工具、信息交流的重要场所,例如利用暗网进行制毒工艺的传授等。这也使得毒品犯罪向着更为产业化的方向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公安机关传统的主动预防、追踪和打击涉毒犯罪的侦查方法就难以发挥效果,而犯罪组织和实施方式的网络化也促使公安开始寻求网络信息业者的支持,后者特别是数据技术公司的介入也在不断深化,一些专门性的数据技术公司开始开发专门服务于毒品犯罪打击预防工作的信息模型,也会与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合作,针对毒品犯罪提供线索发掘、风险防控、证据收集、侦查布控等方面的服务。这种公私合作可以说是当前以及未来毒品犯罪打击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该模式面临诸多法律障碍。
第一个主要障碍是协助毒品犯罪打防的网络信息业者的地位不明。数据公司究其本质而言仍然是商业主体,但是当其承担起协助执法义务时,其地位和行为性质就需要加以明确。《禁毒法》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也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但是这种责任和义务更多的是个体性的、个案性、被动性的,而非针对将协助禁毒作为主营业务的情形。当这种专门以协助公安打击犯罪的数据商业模式出现时,就对传统的犯罪治理公私合作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
第二个主要障碍是数据技术公司协助打防毒品犯罪的行为边界不明,这在数据收集和使用方面尤为明显。如果数据技术公司仅仅提供技术模型设计,而数据来源于公安自身的底层数据,那么这里就涉及到技术公司使用公安数据的权限问题。更为复杂的是,公安自身数据往往难以充分支持涉毒犯罪活动的行为模式分析和模型建构,例如在快递运毒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公安已有的静态数据进行风险预警和防控。此时就需要依赖外部数据。如果这些外部数据源于数据公司自己商业运营中形成的数据,那么问题也相对简单;但如果牵涉到对其他主体的数据的收集、汇集或交易,那么就有可能直接与数据安全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形成冲突。
第三个主要障碍是公安机关向数据公司授权的效力不明。一个有效授权的前提是授权方有相应的权力,但由于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回应不足,导致一些细化的授权在其合法性上存疑,例如能否通过授权合法化数据公司从其他企业那里购买数据的行为。此外,模型设计难免存在缺陷,如果公安机关使用数据技术公司设计的毒品打防模型并据此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性的措施,这就涉及到发生错误后的责任分配和承担问题。
时间关系,我直接说一下最后的结论。需要明确的大背景是,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包括使用数据模型,可能是未来犯罪治理的一个整体趋势,特别是在犯罪活动整体网络化、数字化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不可能脱离网络信息业者单独进行犯罪预防和打击。在这个背景下,第一个需要促进的是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沟通和衔接,特别是公法和私法的对话需要进一步加强。现在国内关于数据和网络方面的立法其实没有太多关照到刑事司法领域,比如说根据4月份发布的《数据安全法(草案)》,公安机关调取数据应遵守严格的批准程序。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说,只有技侦才会涉及到这种“严格的批准程序”,二者如果是一个含义,那么实际上一刀切地提升了数据调取的程序性门槛,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可能会产生负面效果。第二个初步结论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的数字侦查规则,公安机关对私主体的授权必须有底层规则作为支撑,不然授权是空的授权。第三个初步结论是,对于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网络信息业者要有适当的责任豁免,这一点类似于黑客中的白帽子和黑帽子的区分,对于协助执法行为也需要考虑提供一些必要和合理范围内的白帽子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