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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1.在“中国知网”以“自诉制度”为主题进行检索,学术期刊库总共收录文献只有131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只有32篇。从年度发文看,2013年以来,核心刊物上已经看不到有关刑事自诉的文章。
2.吴宏耀:《刑事自诉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三期。
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323页。
4.樊崇义:《诽谤罪之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评杭州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犯罪案》,载《检察日报》2020年12月28日第三版。
5.例如,有研究表明,在无罪率整体偏低的情况下,刑事自诉案件的无罪率却相对偏高。以2008年至2012年为例,虽然公自诉案件基数悬殊甚巨,但无罪案件的数量却相差无几;就无罪判决率而言,“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为0.05%,自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为5.59%”。
此外,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率也极高,2008-2012年,全国法院“一审自诉案件中当事人撤诉的占46.15%”。马剑:《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分析报告——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证分析》,载《法制资讯》2014年第一期。
6.参见樊崇义:《诽谤罪之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评杭州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犯罪案》,载《检察日报》2020年12月28日第三版。车浩:《杭州诽谤案能转为公诉吗?》,载《检察日报》2020年12月30日第三版。
7.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54页。
8.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54页。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9.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在现行诉讼理论下,“自诉”与“告诉”也只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告诉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专门术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自诉;至于《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的第二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诉并不属于“告诉”的范畴。
然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直错误地将“被害人自诉”混同于“被害人告诉”,甚至将“告诉”一语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自诉案件。例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316、317条继续沿袭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被害人告诉”作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基本条件,将“告诉”混同于“提起自诉”。
10.《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295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根据该项规定,似乎意味着,人民法院依照公诉程序审理后,如果认为特定的网络诽谤案不符合刑法第246条但书的规定而应当“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将会发生公诉转自诉的程序反转。
12.即现行《刑法》第98条。
13.在历次《刑法》修改中,有关告诉才处理的立法规定变化甚微。一是1997年《刑法》修改增加了“侵占罪”,并将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二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有关侮辱诽谤罪的相关规定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有关遗弃罪规定的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13.在立法技术上,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此进行了实质性调整。即,在立案管辖的规定中,仅笼统地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至于自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案件类型,则在第三编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自诉案件”部分予以规定。
14.当时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告诉才处理案件与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有着实体意义及程序意义上的不同。”其中,从程序意义上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追诉权操纵在被害人手中”、“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自诉案件”。
至于“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性质则具易变性。即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时,属自诉性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案件就转化成公诉性质,且遇自诉人和检察院同时提起诉讼时,公诉优于自诉。”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50页-452页。
15.参见日本《治罪法》(明治13年)与黄遵宪《日本国志·刑法志》中治罪法目录对比表。刘俊文、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2):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页。
16.冈田朝太郎口授、汪有龄译述:《刑事诉讼法》,吴宏耀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3页。
17.参见1911年《刑事诉讼法(草案)》第261条至272条;1922年《刑事诉讼条例》第219条至226条;1928年《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至220条。
18.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32条至239条。林钰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31页至56页。
19.194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要求,新中国法律实践开始“摧毁旧法制”、“批判旧法观点”、“清洗旧法人员”等运动。相关运动情况及其反思,参见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9.法律用语大众化是新中国立法的基本要求。在1963年4月《关于〈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的修改情况和几个主要问题的报告》中,第七个问题专门就“名词、术语的问题”进行了汇报:“我们在修改过程中,对文字、用语力求作到民族化、科学化、大众化。
不过,在具体修改时,感到有些名词、术语,为了确切起见,难以完全避而不用,同时考虑到宪法、几个组织法和逮捕拘留条例已实施多年,其中的名词、术语已为许多政法干部所熟悉,为了行文用语的方便,也为了使前后立法的用语尽可能地一致起来,所以,仍然使用了一些必要的法律术语。例如,第二编仍称‘提起刑事案件’(检察院组织法已用此词),个别地方仍用‘扣押物证’、‘审理’、‘延期审理’字样等等,但已尽量压缩到最少限度。”
在1963年《关于刑诉法修改情况的说明》中,针对条文的用语,则明确提出了以下指导思想:“除了必要的‘法言法语’,尽可能注意采用为人民群众所熟悉的名词术语,力求做到确切、简明、和通俗易懂。”吴宏耀、种松志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百年(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1页、第742页。
20.例如,1957年《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第95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控告检举。公民在同一情况下,有权向上列各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犯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自首。”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案件,应当接受。”
2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0页。
22.吴宏耀、种松志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百年(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1页。
23.吴宏耀、种松志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百年(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91页。
24.为了让立法用语更通俗易懂,立法者先后采用了“自诉案件”(1962年8月初稿、1963年三稿)、“由本人告诉的案件”(1963年四稿)、“本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963年五稿、六稿)。
25.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53页。
26.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
27.林钰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33页。
28.樊崇义教授将此概括为“三难”: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实践中,自诉案件的无罪率远超公诉案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举证难、证明难。以上这“三难”直接影响了自诉案件的效果。”樊崇义:《诽谤罪之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评杭州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犯罪案》,载《检察日报》2020年12月28日第三版。
29.谢德明,王红:《“告诉才处理”案件“告诉”模式实证研究——基于1377份一审裁判文书实证分析》,https://www.sohu.com/a/440904420_120058306 【浏览时间 2021年2月1日】
30.车浩:《杭州诽谤案能转为公诉吗?》,载《检察日报》2020年12月30日第三版。
31.关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只能自诉”的批评文章,参见王一超:《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形式》,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四期;张明楷:《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三期。
32.在现代刑事立法中,类似的制度还有“请求乃论之罪”。即,在涉及侵害外国利益的犯罪时,除非外国政府提出请求,否则,本国没有主动追究此类犯罪的责任。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关于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国代表罪、侮辱外国国旗罪。
33.详见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增订版)》,(台)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274页-275页。
34.张明楷:《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三期。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