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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理论与认知偏差
作者:王进喜 上传更新:2021-04-14 12:52
 龙宗智教授2004年发表《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一文,提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是印证。龙宗智教授认为,刑事印证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利用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这里的同一性包括信息内容的同一与指向的同一。印证证明既适用于个别证据的判断,也适用于证据的综合判断,还适用于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判断。


此后,“印证”成为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和学术研究中的高频率主流话语。例如,“印证”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8个条文中出现了11次;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7个条文中出现了10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若干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分析也都使用了“印证”一词。2018年《监察法》也使用了印证一词。


印证理论之所以大行其道,有心理学、法社会学等方面的原因。例如,印证理论有利于实现认知和谐和认知闭合。认知不协调具有动力学意义,认知不协调会引起人类的行为。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就是从认识失调实现认知协调的过程,即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事实认定者才能实现认知协调。


再如,印证证明模式“外部性”特征显著,这提供了可视的标准,更容易获得体制内部上级机关的认同,契合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行政化运作的特征。


然而,印证本身仅仅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方法,甚至是一种初级的方法。过于倚重印证来定案,甚至将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视为达到了证明标准,将过犹不及。


首先,印证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相互印证的证据本身都具有主观性,例如,勘验笔录记载的项目数量,会受到现场勘验人员认知偏差的影响。口供与勘验笔录的印证程度,受勘验笔录所含要素信息的控制。勘验笔录所含要素的分解程度,决定印证程度;换言之,在口供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勘验笔录要素的增减会改变印证程度。


龙宗智教授认为,印证适用要遵循信息清晰规则,即证据自身以及印证结果均应达到一定的清晰度要求,不能模模糊糊、似是而非。


这从反面说明印证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容易受人操控。证据之间的印证比对,类似于形态证据的比对,也会受各种认知偏差的影响。不同的人会认为印证程度不同。


其次,印证距离证明标准尚有距离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被认为是定罪标准的一种特别表达。


印证作为一种描述,具有一定客观性,但是对证据进行评估来达至证明标准的过程,具有主观性。换言之,评判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是主客观的结合,不仅要有外部的证据,这种证据还要与法官的经验等结合,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这就意味着,在进行了严密的印证后,仍然可能没有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从而达到证明标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印证仅仅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这意味着印证远远还没有到达证明标准的领地。


再次,因为有认知偏差的存在,会出现“伪印证”

对印证的盲目推崇,在科学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科学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无疑会为事实认定者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很强的信心。然而,大量研究表明,个人已有的信念、期望以及所处情境会影响侦查人员、不在场证人、目击证人、专家证人、陪审员、法官等司法活动参与人员的判断和行为。


这种影响,很多都最终表现为印证。专家接触与鉴定任务无关的信息,可能造成专家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伪印证。这种伪印证有可能会以偏差雪球形式,对案件的认定产生重大偏差影响。例如,当检验咬痕的鉴定人员接触到了DNA检测结论并受其影响而作出认定时,DNA证据就被计算了两次:第一次计算是间接地、隐性地通过咬痕证据的方式,第二次则是直接、明确以DNA证据的方式。


在雪球效应作用下,随着一个证据对其他证据施加影响,对事实的扭曲会越来越严重,因为更多的证据被影响,同时也在影响其他种类的证据,偏错的势头随之会越来越强劲,继而导致偏错的雪球效应进一步加强。


最后,偏差与印证结合会导致错案及错案纠正难

认知偏差具有的内隐性和不易察觉性,导致其引起的鉴定错误很难在实验室复核、法庭交叉询问、上诉等后续程序中被发现;认知偏差造成的伪印证,在我国司法实践推崇的印证理论的助推下,无疑会造成难以推翻的冤错案件。


学习认知科学实验心理学,以减少认知偏差,客观看待印证

因此,应对法证科学中认知偏差的问题,最好是采取以预防性策略为主的应对方案。对认知科学和实验心理学的了解,可以让法证科学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人的因素在法证科学中的作用与影响,理解目前法证检验程序的缺点和漏洞,理解检验人员的认知优越性与认知局限性;可以使事实认定者(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更为理性、客观地看待证据印证,特别是科学证据的印证。

 


论文随笔:

62.《低效证据》,王进喜译,《诉讼法学研究》第21卷,2017年3月。

61.《未成年证人基本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16年4月。

60.《全面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公律师制度建设》,《中国司法》,2016年7月。

59.《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 夯实法律职业共同体基础》,《法制日报》,2016年12月。

58.《美国取消律师资格制度管窥》,《中国司法》,2016年12月。

57.《律师着袍的纠结之解》,《中国律师》,2016年5月。

56.《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所亟需解决的问题——以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建设为着眼点》,《法学家茶座》,2015年3月。

55.《为律师事业改革发展凝聚共识引领未来》,《检察日报》2015年8月22日

54.《推进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论文,《学习时报》,2015年7月23日。

53.《同行评议与发表:对法律工作者的启迪》,译文,《证据科学》2014年第1期。

52.《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创新——兼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律师职业目标的实现》,《深圳律师》2014年第1期。

51.《根据关于专家意见可采性的< 联邦证据规则>703对待第二手事实的戈尔迪之结:逻辑与法律之间的又一个冲突》,译文,《证据科学》2013年第3期。

50.《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的立法技术及对普通法的变革》,《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3期。

49.《美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在组织性委托人背景下的适用(下)》,《中国律师》2013年第2期。

48.《美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在组织性委托人背景下的适用(上)》,《中国律师》2013年第1期。

47.《论辩护人维护证据完整性权利》,《中国司法》2013年第3期。

46.《论行政证据的刑事“转化”》,《刑事司法论丛》(西南政法大学主办),2013年12月。

45.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刑事程序中的普通法和大陆法传统:油能溶于水吗》,王进喜、王桂玥译,《证据科学》2010年第3期。

44.《论五机关最新刑事证据规定的创新与落实》,《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

43.《论表象时代的终结》,王进喜译,《证据科学》2010年第4期。

42.《司法证明的性质》,王进喜等译,《证据科学》2011年第6期。

41.《论精品律师事务所》,《方圆律政》2012年5月号。

40.《浅论证据法与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的契合》,《中国司法》2011年第9期;

39. 《论新律师法的迷途及其证据法的进路》;《中国司法》2010年第5期;

38.《论律师服务可得性的制度保障》,《中国司法》,2010年第6期。

37.《英国< 法律服务法>述要》,《中国司法》,2009年第12期;

36.《论证据科学的两个维度》,《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35.《讲发展,人的问题最大》,《方圆律政》,2009年4月号;

34.《回眸:< 律师法>修订后一年》,《中国律师》,2009年第1期;

33.《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Schum著,王进喜译,《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

32.《我们,与法治同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演变及其未来》,《检察日报》,2008年12月18日;

31.《证据:跨学科的科目》,WilIiam Twining 著,王进喜译,《证据学论坛》2007年第2 期,第13卷;

30.《中国律师法的演进及其未来》,《西部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

29.《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研究报告》,《中国司法》,2007年8月;

29.《律师职业属性的内在逻辑》,《中国司法》2007年4月;

27.《论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中国司法》,2007年1月;

26.《美国律师协会关于促进目击证人准确辨认的最佳做法的声明》,译文,《证据学论坛》2007年第1期第12卷;

25.《风险代理收费:制度理论与在中国的实践》, 《中国司法》,2005年8月;

24.《律师的流动:管理策略与理由》,《中国司法》;2004年6月;

23.《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历史回顾与展望》,《中国司法》,2005年2月;

22.《论未决羁押的司法控制》 《诉讼法学研究》第八卷,2005年1月第1版;

21.《中国律师业的现代化与制度准备》,《中国律师》;2004年2月;

20.《认真地对待法律职业行为规则》,《法制日报》,2004年6月;

19.《自然化认识论与证据法(上)》,《证据学论坛》第七卷,2004年1月版,译文;

18.《自然化认识论与证据法(下)》,《证据学论坛》第八卷,2004年1月版,译文;

17.《裁判中的真实》,《诉讼法学研究》第五卷,2003年6月版,译文;

16.《律师的侦查讯问在场权》,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15.《证人证言质证模式比较研究》,《证据学论坛》第五卷,2002年11月第11版;

14.《论证人的先前陈述》,《诉讼法学研究》,2001年10月;

13.《论证人保护制度》,《政法评论》;2001年卷;

12.《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刑事辩护活动的有序化》,《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11.《律师职业道德的教学:水门事件后的25年》,《律师文摘》,2003年第2辑;

10.《合伙的替代形式:职业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文摘》,2005年第2辑;

9.《合伙事务》,《律师文摘》,2004年第3辑;

8.《认真地对待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4年第4期;

7.《论证人的公共利益豁免》,《政法评论》,2002年卷;

6.《中美律师职业秘密问题比较研究》,《政法评论》,2000年卷;

5.《律师职业秘密问题研究》;《程序法论丛》,1999年第三卷;

4.《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00)评介》,《中外法学》,1999年8月;

3.《简论中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1999年6月;

2.《20年来中国律师制度的回顾与展望》,《政法论坛》,1998年10月;

1.《律师广告问题研究》,《当代司法》,1997年10月。

 

来源:司法兰亭会

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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