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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亮点评析
作者:吴郑钰 上传更新:2021-02-24 12:47
 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于刑事诉讼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一直受到司法界的重视,量刑程序改革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于2010年开始试行,目前已经经过了10个年头。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试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这无疑对量刑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结合试点经验以及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11月6日起施行。

 

《意见》亮点突出,重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对于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重大意义。全文共计28条,对之前条文修改的同时增加了10条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量刑程序的操作规范。通过仔细研读《意见》全文,并将其与之前的《试行意见》作对比之后,对《意见》的相关亮点评析如下:

 

一、突出强调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以审判为中心”要做到还权于法官,重视庭审实质化,不仅是对法庭审理事实裁判的要求同时也是对量刑程序的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后,许多学者认为这是以检察院为主导的制度改革,造成了一定程度上法检的冲突,对次我认为这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误读,该项制度是当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选择,也是使得案件繁简分流一项重要改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确实冲击了法院的司法独立,比如不少学者以及司法人员对于《刑事诉讼法》201条提出质疑,认为其损害了法院的量刑权,该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些学者认为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但其立法安排没有避开最为敏感的制度陷阱,检察院和法院就量刑权归属所展开的激烈争夺实属必然。实际上,在权力分配当中,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和法官来说意味着量刑权的丧失。《意见》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新增加了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的规定,同时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告知的权利,并规定告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以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检冲突。

 

另外,纵观《意见》全文,无不在强调量刑程序的重要性与独立性。比如第十二条到第十五条分别对适用各种程序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当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或者主要围绕量刑其他争议问题进行。上述规定都体现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时,法庭审理和法庭辩论可以进行简化甚至可以不再进行,但是不管适用何种程序,量刑程序都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省略也不能简化。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做出了规范化要求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该款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做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个概括性条款。《意见》第五条至第九条详细列明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规范量刑建议,对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量刑方式做出了规定。

 

首先,区分了“可以”和“应当”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形。第五条规定在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的条件下,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如此规定可以更好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幅度可以清晰的体现在量刑建议中,从刑事诉讼效率方面考虑也有其合理之处。同时第七条对常见犯罪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做出了区分,对于常见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而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用案件类型来区分了什么时候“可以”提,什么时候其“应当”提,对于指导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工作有着重要意义,使得提出量刑建议时清晰明了,减少之前可能存在的适用不明的情况。

 

其次,对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和方式做出了规定,包括刑种的选择以及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和移送问题。第九条规定书面的量刑建议要和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被告人有权获取。这条规定强调了法院以及被告人的知情权,避免了只移送起诉书,直至开庭前法官或者辩护人都不知道具体量刑建议的弊端,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得被告人在开庭前就知道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能切实感受到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幅度。

 

三、充分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人权保障功能是刑事诉讼功能之一,体现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各个方面,其中量刑程序也不例外,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大背景下,被告人自愿“放弃”自己部分权利,就更要规范程序,保障其合法利益。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对比《试行意见》的第六条: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法律援助的态度发生转变,明确了公检法机关的告知义务,由之前的“可以通过”变成“依法通知”,体现了对于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这样能够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认罪认罚过程中避免出现律师参与“走过场”的形式化局面。

 

《意见》还赋予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量刑证据的权利,但是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法院觉得没有必要,则要说明理由。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庭审当中的举证质证都非常关键。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一般重心会放在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合法与自愿,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以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般会简化,比起定罪,此时被告人更关心的是自己的量刑结果,那么量刑证据也就显得十分重要,此项规定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知情权。另外,还新增加了部分当事人提出量刑意见说明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的规定,这是一种程序的完善,可以保证证据的连贯性与延续性,使得当事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有迹可循,有了文本上的保障。 

 

四、完善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与调查核实规定

 

量刑程序改革对于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一直为司法机关所忽略,长期以来我们国家法庭审理“重定罪、轻量刑”问题突出,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行,陈旧的思想观念才逐渐发生转变,努力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

 

首先,《意见》第二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第三款增加了量刑证据可以补充侦查的规定。实践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移送证据的过程中,过于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从而忽略量刑证据,该款对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量刑证据的要求,强调了量刑事实的重要性,有利于人民法院对于量刑事实的整体把握,对于量刑证据也有了清晰的认知,在庭审过程中不会因为缺乏证据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判决。

 

其次,重视社会意见,依法委托评估调查。《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这条是新增加的条文,一般来讲,判处管制、缓刑的都是轻罪,委托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调查,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利益,能够充实量刑证据的种类。另外,该条还规定对于没有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为了避免发生过分拖延和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人民法院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判不依附于调查报告,只是将其作为参考,强调了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独立性。

 

最后,对查明相关量刑事实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为新增条款:“在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该条实际上打破了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的规定,成为法庭质证的例外,但是这个规定有着实体和程序上严格的限制,仅限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经过征求意见控辩双方均没有异议的证据,对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含义,但是仅仅因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并且在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就可以不经过质证,会不会导致证据裁判原则的异化?该条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到底能不能依法执行?还必须要关注施行以后的执行情况。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之前的试行意见相比没有发生变化,意在强调量刑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明确调查核实量刑证据的主体。

 

总的来说,《意见》在广泛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在更高水平上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在进一步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提出的,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提供了解决的思路。全文重在强调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也进一步强化了量刑说理,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坚持立足司法实际。虽然《意见》亮点颇多,新增许多条文,但是部分条文相较于之前的《试行意见》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只是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做出了修订,大部分条款还是总括性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至于其实际效果仍然要看施行的有关情况,各个司法机关要认真研读《意见》有关条文,领会其精神,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加以利用。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

吴郑钰: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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