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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改进案例研究——《新时代的案例研究与案例法学研究》序言节选
作者:胡云腾 上传更新:2020-12-24 14:27
 案例法学研究会作为专门研究各类案例的国家队,要始终将各种案例特别是司法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努力开发案例这个丰厚的法治资源,坚定不移地坚持以案例为中心,深入研究案例反映出来的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进一步改进案例研究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手段,推动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不断取得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助推法治中国建设发展,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案例法学体系,丰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充分发挥研究案例法学研究会在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一要坚持案例研究和案件研究有机结合。案例来自案件,案件来自社会矛盾,社会矛盾来自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与社会治理出现的问题。只有将案例放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进行研究,才能把握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的要点和方向。在我看来,新时代的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不能仅限于研究作为裁判文书的案例,还需要向前延伸研究各类案件和社会矛盾。既要研究法院的裁判结论和裁判理念,也要研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还要研究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研究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从而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发生背景、法律实施状况和当事人的法治观念水平。如果案例研究的兴奋点仅仅在于研究各种法律文书的结论和理由,把案例对社会的重大贡献都归功于司法机关或者将案例中出现的错误都归责于司法机关,这往往会导致以偏概全甚至不着边际,因为具体案件的处理要考虑法律之外的一些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对案件处理也颇有影响。坚持案例研究与案件研究相结合,还要注重对案件数据的研究。数据是个案的集合,研究数据就能超越个案研究的视野,进入研究“总案”、研究“群案”或研究“类案”等更广阔的领域,实现对案件及其解决过程乃至案例之前的司法活动全貌的整体把握和关注,发现个案研究所不能发现的东西。案例法学研究既要通过对一些典型个案的研究做到“一叶知秋”,又要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统计分析与算法等手段,对社会矛盾、各类案件和案例的宏观走势、总体特点和解决之道等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的积极作用。

 

二要坚持“发现研究”与“创新研究”相结合。科学理论发展的历史表明,无论是自然科学研究,还是社会科学研究,都是以发现研究为基础或为己任,以创新研究为归宿或为目的的。所以,深入社会实践致力于发现客观真理和社会规律的理论研究,才是科学研究的王道。社会科学研究坚持发现研究,也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根本要求。 

 

三是坚持对案件的处理研究与对案件的治理研究相结合。所谓对案件的处理研究,即是研究司法机关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如何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对案件的治理研究,则是研究如何通过加强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般讲,案件的治理研究属于对案例的延伸研究或深度研究,表现为一种主动研究或能动研究,而研究如何处理案件,是对已有案件的回应性研究,终归是被动性的研究。 

 

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由于社会治理的链条较短,治理体系不太健全,所以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找党政机关上访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导致矛盾纠纷大量涌入党政机关和法院,党政机关和法院变成了解决矛盾纠纷的主战场和第一线,造成党政机关“压力山大”,民间矛盾突出,各级人民法院不堪重负,案多人少矛盾长期难以解决。有鉴于此,案例研究和案例法学研究的重心,已经到了从案件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机制研究到兼顾案件发生之前的社会治理链条研究的转型时刻。

 

四是坚持将立法解决矛盾纠纷与立法防范矛盾纠纷研究相结合。案例研究通常是研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对如何通过立法防范和减少矛盾纠纷,则研究的还不够,导致有的法律实施以后,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很多诉讼案件。比如,关于信息公开的立法,就引发了大量信息公开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等。所以,将如何利用立法预防矛盾纠纷与如何适用立法处理矛盾纠纷一并进行研究,充分发挥立法的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功能,是案例研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鉴于我国立法的主体较多,有立法权的机关数量庞大,确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制,对立法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诉讼风险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两个方面,一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会涉及多少个已有的诉讼案由和增加多少个新的诉讼案由?另一方面,对法律法规是否设置刑事责任条款要进行必要性评估。

 

最后,要坚持协同研究和合作研究。一方面,案例法学研究会要注意与国内教学科研单位之间开展协同与合作研究,比如在国内一些法学院设立有区域特色的案例研究基地,集中力量对一些类型的案件开展攻关研究等。另一方面,案例法学研究会要注意与司法机关开展合作研究,如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合作研究,可以接受它们的委托承担研究课题,甚至可以在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立实践基地,特别是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和研究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加强合作,共同推出高水平、受欢迎的案例法学研究成果,提高案例法学研究会的学术地位及其在业界的影响力。

 

来源:法治日报

胡云腾: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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