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全国服务热线

15901599448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5901599448

于佳祺律师

网址:http://www.yujiaqi360.com/

联系人:于佳祺律师

手机:15901599448

邮箱:yujiaqi@jingsh.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科学认识麻精药品的性质 避免涉毒刑事法律风险
科学认识麻精药品的性质 避免涉毒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何荣功 上传更新:2026-09-13 22:11
 编者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若被合法规范使用属于治疗疾病的药品,但若被滥用则成为毒品。近年来,涉麻精药品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发生在辽宁的张某贩卖毒品案。张某将妻子生前患病期间未服用完毕的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盐酸羟考酮缓释片,以伪报交易物品的方式通过网络平台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售卖家中闲置麻精药品为何构成贩卖毒品罪?哪些药品个人不能随意处置?麻精药品的药品属性与毒品属性的界限是什么?今天是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本报特刊发专家文章对此进行解读,以此提醒公众充分认识滥用麻精药品的危害,切实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切莫因贪小利而铸大错。


根据刑法规定,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系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上述对象的行为依法成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不会发生争议。但当行为涉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是依法成立毒品犯罪,还是属于妨害药品管理行为抑或公民的正当医疗等行为,时常出现不同意见,这不仅影响刑法的准确适用,还事关公民的权利和行为底线,有必要厘清。


毒品是个法律概念,禁毒法和刑法都明确规定了其类型与范围,而且两者的规定是一样的。根据禁毒法和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毒品的类型和范围,立法采取的是具体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除刑法明确列举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物质外,某种物质是否属于毒品,首先需要考察其是否被纳入麻精药品列管目录。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2025年7月2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发布了《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2025年版)、《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2025年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对原《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了调整,形成最新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原《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废止。2026年6月17日,国家禁毒办发布《关于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决定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纳入管制,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文件中,《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包含32种麻醉药品;《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包含96种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18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共列管412个品种和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尼秦类物质3大类。截至目前,我国列管麻精药品的数量为540种,同时对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尼秦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我国是世界上对麻精药品列管最多、管制最严的国家。


所有毒品都是被管制的麻精药品,但被列管的麻精药品并非一定都属于毒品,特别是药用类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其作为药品使用时,在性质上系药品,在被当作毒品滥用时系毒品,这使得毒品、药品和麻精药品之间呈现出交错竞合的复杂关系,客观上影响对涉麻精药品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涉麻精药品行为性质的判断,需要区分药用类麻精药品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并结合其具体用途妥当认定。


对于涉非药用类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由于其没有医疗用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实验研究,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涉非药用类麻精药品行为因违反国家规定,即便实际用途无法查清,一般会被认定为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印发的《昆明会议纪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体现了对涉非药用类麻精药品行为依法从严规制的立场。


对于涉药用类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过去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某种物质被列管即属于毒品,有关行为即涉嫌毒品犯罪。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药用类麻精药品的科学性质,也有违禁毒法的规定。不管是药用类麻醉药品还是药用类精神药品,在性质上都属于药品,列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管理,保证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不能因为列管就忽视了其科学属性。而且,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毒品可能导致刑法适用的道义难题。正是因为如此,《昆明会议纪要》采取了区别对待、具体分析的立场,在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治立场的同时,重视考虑社会民众的用药需求,规定:“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和《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即便行为人违反管制规定从事有关涉麻精药品的行为,如果行为对象是药用类麻精药品,且实际用于医疗等正当用途,那么就不能认定行为成立毒品犯罪。例如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铁马冰河’走私、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胡某弟因女儿疾病治疗需要长期通过境外人员邮购多个国家和地区生产的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等药物,其中氯巴占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并以“铁马冰河”等昵称在微信群中向其他患儿家长销售。公诉机关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起诉胡某弟,后将起诉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氯巴占具有毒品和药品的双重属性,本案中应认定为药品而非毒品,胡某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相反,即便行为对象是药用类麻精药品,如果实际用作毒品或者抱有其他非法目的,该情形下行为对象就不再属于药品,而系毒品。比如202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三“苏某和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苏某和非法出售的盐酸哌替啶片剂(杜冷丁)系医疗用麻精药品,但行为人非法贩卖给无业人员并使其最终流入毒品市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苏某和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又如,案例四“苗某坡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明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牟利仍向吸毒人员非法售卖,被告人明知购买者系吸毒人员仍然非法贩卖,据此法院认定苗某坡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


行为的合规守法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最好保证。随着化工和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麻精药品新种类会层出不穷,也会有越来越多的麻精药品被列管。麻精药品专业性强,列管的种类多,加之国家采取分类管理,对于普通社会民众而言,准确判断其属于药品还是毒品确实有难度,不经意的行为完全可能触犯刑法。众所周知,我国对毒品犯罪采取的是依法从严惩治政策,一旦构成毒品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所以,对于社会民众而言,及时了解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实施涉麻精药品行为,避免涉毒刑事风险,尤为必要。


人生难免会遭遇疾病和健康问题,对麻精药品有需求时,应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购买使用。国家对麻精药品的管理越来越规范严格,合法开具的处方类麻精药品即便有剩余,也不能随意对外销售,避免卷入毒品违法犯罪。此外,随着“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的发展,网购包括从境外邮购物品越来越便利,但网购以及海外代购麻精药品要合法合规,选择正规的平台,通过合规途径和方式,才能避免行为牵扯毒品违法犯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版权所有 © 2019-2026 北京于佳祺律师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905206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