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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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时代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陷入“刑事优先”惯性思维与“行刑脱嵌”运行困境的双重窠臼。究其根源,刑事政策维度上“打早打小”异化为“构罪即诉”的理解偏差;法律规范维度上“反向衔接” 规则供给不足导致程序空转;司法执法维度上“部门本位主义”引发协同梗阻,共同加剧帮信行为“刑事程序终结即治理终 结”之风险。对此,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嵌入为纾解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之梗阻提供理论基石。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前端、中端、末端协同治理体系:前端释放不诉制度效能—中端打通数据运行壁垒—末端规范权力介入边界,旨在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为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提供制度创新样本,推进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
当今社会,“技术”变“骗术”的现象屡见不鲜,网络犯罪已然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科技之痛”。截至202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1.23亿人,较2024年12月(11.08亿人)增长1 5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9.7%。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作为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进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自设立以来,其适用频率始终在各类罪名中处于高位:202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帮信罪稳属适用最多的五大罪名之一。鉴于帮信罪长期面临“犯罪链条分散化、行为边界模糊化”等多重挑战,绝非单一的法律手段可以根治。行刑衔接机制作为连接刑事法与行政法的“制度枢纽”,如果说正向衔接是防止“以罚代刑”,确保重罪必惩的“闸门”,那么反向衔接则是避免“小错重罚”、实现精准治理的“调节阀”,是帮信罪治理不可或缺的制度支撑。对此,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并展开一系列制度性建设: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提出,“要切实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并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2024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主张构建以“可处罚性审查”为核心的全流程规范化监督机制。在行刑反向工作的深入推进下,司法机关对帮信罪的治理仍不断优化。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帮信罪有关问题意见》)着眼全局,在行刑衔接机制的实践基础上,推动帮信罪治理从“行刑反向衔接”的程序闭环,向“多部门协同、全流程覆盖”的综合治理延伸。可见,反向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构建“轻重有别、宽严适度”治理框架的逻辑起点,更是撬动帮信行为多部门协同治理的关键基石。
一、现状检视:帮信行为过度犯罪化挤压行政处罚空间
自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后,风险刑法理论便“高调地”出现在我国刑法学界,并方兴未艾地展开。当前,刑法法规似乎正懵懂地朝着这样一个方向发展:刑法体系逐渐向预防目的倾斜,安全刑法的地位日益凸显,其本质在于用自由换安全。作为预防性刑法的产物,帮信罪天生蕴含“口袋罪”的基因。诚然,随着打击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2024年全年帮信犯罪案件数量同比虽有大幅度下降,但仍处高位 。司法实践中,帮信行为被过多纳入刑事评价范畴,致使罪与非罪界限逐渐模糊,挤压行政处罚空间。
在网络犯罪治理“打早打小”的政策导向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解释》)。其间呈现对帮信罪入罪构成要件扩张解释之趋势,成为导致帮信罪案件激增的重要推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甚至在扩张适用帮信罪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侯某出售银行卡案中,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以“可能知道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为由肯定侯某存在“明知”,最终认定侯某行为构成帮信罪。此举在主观层面将“可能知道”纳入“明知”范畴。但立足于我国刑法体系,“明知”应当仅限于“明确知道”。“明知”本身便是抬高故意犯罪界定标准,避免刑法肆意扩张的“限定词”。对于帮信罪而言,出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不当牺牲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存在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之嫌疑,也导致相关行政处罚陷入虚置之境地。同样,在韦某帮信案中,法院将开车接送出售银行卡人员并以此获得好处费的劳务行为认定为“帮助行为”,即将“帮助的帮助”认定为“帮助” 。为避免对帮信罪适用范围的无限扩张,对“帮助行为”的理解应当仅限于对正犯的帮助并造成相应的法益损害后果。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客观层面上“帮助行为”边界的理解亦过度扩张。
上述案例中,法院无法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或客观行为便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之举实属牵强。同时,仅从封闭刑法体系内限缩帮信罪的适用恐怕难以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应当进一步考虑在本案依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可免予刑事处罚,但仍构成行政违法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实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闭环。
刑法理应固守谦抑性的内在属性,但面对社会中不断涌现的各类风险,刑法调整对象外延上的扩张确有其必然性。不过,这种扩张必须存在一定限度,毕竟向预防的过度转化极易导致刑法背离传统的目标与边界,致使刑法与警察法间界限含混不明。较之其他社会治理方式,刑事治理更多体现出简单粗暴、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作为社会治理的“之一”非“唯一”途径,刑事治理有自身严格的体系与边界,对于帮信行为所采用的治理手段必须符合刑事治理的内在逻辑、契合当下时代发展的潮流。随着社会各界对帮信罪限缩适用的呼声与日俱增,既需要构建帮信罪的实质出罪体系,更应明晰“不诉”并不意味着“不罚”。行刑反向衔接作为风险社会下治理帮信行为的“最优解”并非治理的终点,衔接之后的综合动态治理同样是不可轻视的关键环节。
二、症结归因: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不畅的多维度剖析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作为刑法谦抑性理念的制度化实践,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界分法律层级,限制刑法对行政法范畴的过度干预,确保行政法规在治理体系中得以存续与运行。在网络犯罪的治理实践中,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运行屡受阻碍。欲除沉疴,需寻病源;欲破难题,当探根由。为打破这一困境,需从问题产生的根源入手,探寻症结之所在。
(一)政策理解不当:误解“打早打小”刑事政策
网络风险防控作为现代公共政策框架中不可忽视的现实诉求,其防控效能的实现要求刑事政策作为公共政策体系的子系统,必须与整体治理结构保持动态协调。因而,刑事政策需要主动调适以回应重大公共政策的价值转向与功能变迁。“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是我国总结30多年以来治理有组织犯罪的经验,并结合“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逐步形成的专门刑事政策。伴随社会“源头治理”需求的增加,该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从涉黑犯罪不断扩大到其他犯罪治理中。在信息网络犯罪领域,帮信罪设立之初旨在对网络技术帮助行为单独处罚,实现风险防控提前化,正是“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中积极预防立法理念之体现;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强调,加强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亦是“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注重源头治理和早期预防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具体运用。
早期介入风险管控,防止危险扩大自然是网络犯罪治理的应然之选,但刑事政策的功能并非仅限于预防和控制犯罪,还涵盖防范因国家反应过度而致使社会控制本身衍生的危险。“刑罚的宽严必须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做到严以济宽、宽以济严,切忌只注重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现阶段,“打早打小”存在被误解之嫌疑。作为具体的刑事政策,其仍隶属于“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框架下,即包括“轻缓”“宽宥”等基本精神。故“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不应为帮信罪边界适用扩大化、司法对政策过度依赖而致使行政法作用被架空之现状“买单”。恰恰相反,“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正呼吁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刑事不诉+行政处罚”的二元责任体系,一方面维护刑法的谦抑性,体现治理之宽宥;另一方面填补“不诉了之”后的处罚空白彰显治理之严厉。准确认识“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才能保障在网络犯罪治理过程中真正做到“治罪”与“治理”并重,实现刑法与行政法“不失位不越位”之效用。
(二)法律规范缺位:“反向衔接”规则供给不足
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行刑反向衔接的法律规范较少,在网络犯罪领域内更无行刑衔接的专门规定供其参考。与此对应,其他监管领域已经构建相对成熟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例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通过梳理现行有效行刑反向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在宏观层面上,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新增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反向移送案件并追究行政责任的内容、《2024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对需要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程序进一步细化,适用于包括帮信罪在内的所有轻罪案件;在微观层面上,2019年《帮信罪解释》明确对于“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帮信罪案件,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需通过行刑反向衔接追究行政责任、2025年《办理帮信罪有关问题意见》强调综合判断行为人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依法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由此可见,适时在相应规范中增订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已成趋势。
在上述为数不多的相关规定里,大多为原则性的宽泛指导,缺乏具体且可操作性强的条文。值得肯定的是,《2024反向衔接工作指引》首次对行刑反向衔接的操作框架予以系统构建,明确检察机关在不起诉案件中移送行政处罚的具体流程,包括案件移送、审查标准、跟踪监督等刚性要求,填补此前程序规范缺失的空白。但是,具体到帮信行为的治理中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
其一,案件移送标准不够精细。鉴于帮信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具有复杂性,现有的移送标准难以实现对帮信罪的精准适用。这使得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应对帮信罪案件的反向衔接时,缺乏清晰的法律依据可遵循,造成实践中各部门自行其是,难以形成高效、规范的衔接流程;
其二,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未予提及。帮信罪证据多为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取证难度大、时效性强等特点。行政机关前期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障碍将会为案件反向衔接进程埋下“隐患”;
其三,跨区域协作规定有待完善。帮信行为往往具有跨区域性,涉及多个地区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2024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对跨区域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缺乏详细的协作流程和责任划分,实践操作常出现的管辖权争议、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仍未解决。
(三)执法能力薄弱:“部门本位主义”思想泛滥
理想状态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如齿轮般紧密咬合、协同运转,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却不尽如人意。“部门本位主义”思想如同横亘在两者之间的鸿沟,成为阻碍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高效开展的一大关键因素。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部分司法人员过于强调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将重心置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在完成刑事判决后,对需要移送行政机关作进一步处罚的案件,因担心移送工作烦琐,影响自身工作效率,而未能及时、完整地将案件相关信息与材料予以移送;其二,行政机关面对司法机关反向移送的帮信罪案件,认为帮信罪本质上是刑事问题,行政介入只是辅助,从而在接收案件后拖延处理、消极对待,未及时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进而影响对帮信行为的治理效率。
“部门本位主义”思想的泛滥,源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各部门习惯在自己的工作框架内行事,缺乏对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整体目标的清晰认知与统一规划。同时,绩效考核体系的局限性也助长这一现象。各部门的考核指标并非从行刑衔接的协同效果出发,而往往侧重于自身业务的完成情况,使得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更倾向于维护自身利益,忽视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此外,对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的倡导性不足,导致部分工作人员对该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此,只有打破 “部门本位主义”,实现司法与行政的紧密配合,才能全方位治理帮信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如何构建合理的激励与监督制约机制,提升诸如网信监管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衔接意愿,将成为改进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重点工作。
综上所述,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阻滞困境,本质上折射出刑事治理工具与网络犯罪动态化、链条化特征的深层冲突:从政策执行异化到法律规则缺位,再到执法协作梗阻,多维症结的叠加,彰显出传统刑事治理模式存在结构性局限。为弥合传统刑法理论与现代犯罪形态的张力,亟需回归立法本意。通过明确刑事治理的底层逻辑,为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路径优化提供价值正当性。只有先完成从“碎片化认知”向“系统性思维”的理论跃迁,才能避免帮信罪治理沦为“打补丁式”的技术改良,真正实现从“末端惩处”到“全周期防控”的范式转型。
三、法理根基:刑事一体化理念为帮信罪反向衔接注入动力
刑事一体化模式并非简单的概念堆砌,而是一种系统、全面的犯罪治理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的规律在刑法学中进行的具象演绎。在理论基础方面,刑事一体化理念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张整个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强调刑法运行应当突破部门法藩篱,打破学科壁垒,实现协同作业;司法实践中,它倡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行政部门之间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同时,刑事一体化模式也契合系统论的观点,将犯罪治理视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强调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通过优化系统结构,提高系统的整体效能。前已述及,在当今信息网络犯罪日益频繁且复杂的环境中,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的运行进程作为关键环节却深陷困境。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嵌入,不仅能够提供指导原则、提高整体衔接效率,还能够促使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构建规范的衔接机制,为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注入新的活力,为困局破解带来新的契机。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契合帮信罪的犯罪特质
在信息网络的时代浪潮下,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也为帮信罪的滋生提供温床。帮信罪呈现手段多样且更迭迅速、犯罪主体涵盖个人到企业等多元主体、跨区域作案普遍以及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固定困难等复杂特点,传统的单一治理模式难免显得捉襟见肘。而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多学科融合、多部门协同,旨在形成全方位的犯罪治理格局。这一理念与帮信罪的犯罪特点不谋而合,也为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理论与实践难题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首先,刑事一体化理念契合帮信罪的链条化特征。帮信罪往往处于网络犯罪产业链的中下游环节,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基础设施”服务。而刑事一体化强调“全链条打击”,要求司法机关突破传统孤立办案模式,建立“由人到链、由链到网”的立体化打击体系;其次,刑事一体化理念契合帮信罪的隐蔽性特点。帮信罪的犯罪手段通常具有高度隐蔽性,行为人通过虚拟身份、加密通信等技术手段逃避侦查。而刑事一体化提倡公安机关与网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筛查异常交易模式,对于案件侦破具有独特价值;最后,刑事一体化理念契合帮信罪犯罪主体的低龄化特征。2025年7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中,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同校学生顾某、师某(未成年人)等人向他人出租银行卡,并负责与上家沟通联络、现场指挥和支付好处费等。该案例凸显帮信罪案件在年轻群体中的高发性。低龄犯罪者往往心智尚未成熟,对法律认知不足,单纯的刑事处罚可能无法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甚至可能对其未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司法机关充分考量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可行性,对顾某决定相对不起诉,对师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充分体现刑事一体化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二)刑事一体化避免反向衔接规范留有真空
在帮信罪治理初期,司法实践长期存在“重正向衔接轻反向衔接”的结构性失衡。行政机关对刑事程序终结的案件缺乏有效承接的法律依据,大量被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涉案主体因此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造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治理断层,引发网络黑灰产治理陷入“刑事制裁后无下文”的制度困局。当下,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彰显,正逐步形成“刑事打击—行政处罚—行业监管”的递进式治理框架。然而,面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抽象规定,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常因行为定性冲突、证据标准错位或程序衔接断裂而陷入“有规则难落实”之僵局。刑事一体化理念通过“整体法秩序观”与“功能主义解释”的双重路径,能够系统性弥合这一规范鸿沟。
我国信息网络领域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不成体系。繁多的法律规范难以形成系统、统一的规范操作。对此,有学者建议针对立法层级低、法律分散的问题制定专门法律以对信息网络的行刑双向衔接予以调整]。诚然,我国许多领域都存在相关部门法衔接的问题。然而,为避免法律进一步臃肿,是否要在该领域专门制定统一的法典还有待商榷。为有效提升实践中帮信罪行刑衔接的可操作性,较为缓和的处理方法是深度挖掘刑事一体化的理论价值,运用刑事一体化的原则思想填补行刑反向衔接中的法律真空。具体来说:
在立法论层面,通过整合《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网络安全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行刑反向衔接”的适用范围与启动标准,针对帮信罪中“情节显著轻微”但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建立“刑事程序终结后强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的刚性机制,并细化“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转化”的具体规则,避免因证据资格冲突导致的程序空转;在解释论层面,运用刑事一体化的系统性思维填补规范漏洞。对于法律未明文规定“反向衔接”程序中的衔接节点,通过“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功能互补性”解释,在刑事诉讼终结阶段赋予检察机关是否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的审查权,并将行政机关的后续处理结果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形成“刑事程序闭环监督”与“行政程序动态反馈”的双向制约机制;在规范协同层面,以“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消除部门法冲突。针对帮信罪中“违法性判断”可能存在的行刑标准差异,例如,“帮助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在行政法与刑法中的尺度不一,刑事一体化理念下的“违法性层级理论”能够有效构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阶梯式评价体系,明确“刑事不处罚≠行政不追责”的处置逻辑,防止刑法谦抑性被误读为“出罪即免责”的实践偏差,形成“刑事不留白、行政不缺位”的协同治理格局。
(三)刑事一体化利于整合反向衔接社会资源
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不应被视为相互独立的处罚方式,两者在发挥作用时应当相互补充和支持以形成治理合力。这为帮信罪的治理提供重要的分析框架:一方面,帮信罪需要刑法的规制和制裁,包括警察执法、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较为温和的制裁方式,在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对帮信行为的法律惩戒和行为规范之效果,进而有效分流和处理帮信行为。除此之外,对帮信罪的治理还包括增强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总之,刑事一体化理念通过“法律框架统合、治理主体联动、社会力量激活”的三维路径,将原本分散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及社会公众的治理要素编织成协同共治网络,能够有效破解“刑事程序终结即治理终结”的实践困局。就帮信罪的治理过程来说:
首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负责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工信、市场监管、网信等行政机关凭借专业优势,对相关行业进行监管与规范。刑事一体化理念主张打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间的壁垒,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通过“检行联动”的反向衔接程序予以固定化和精细化,以解决行政机关参与程度不一、难以落实的实践难题。其次,刑事一体化倡导通过政策激励、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发企业参与热情,促使企业将自身技术与资源融入帮信罪反向衔接工作:互联网企业凭借技术优势,能通过大数据监测异常网络行为,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科技企业可研发电子证据保全技术,助力案件侦查。最后,社会组织同样能在刑事一体化推动下,为帮信罪反向衔接贡献力量:法律援助组织为涉案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公益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可见,刑事一体化理念能够凝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为帮信罪“出刑”后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提供强大助力。
综上所述,刑事一体化理念为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然而,理念若要转化为实际效能,还需落实到具体行动上。面对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中的种种现实困境,如何依托刑事一体化理念,进一步优化综合治理路径,实现帮信罪从刑事到行政的无缝对接、从理论到实践的有效跨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四、破局之道: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综合治理路径优化
德国社会学家海因里希·波皮兹(Heinrich Popitz)指出,一旦刑罚的强度和质量超过某个界限,它就会失去维护犯罪行为所带来的集体情感的“实际效用”。超出这个界限,不仅不能增进公众的团结,也不利于公众主动地遵循相关规定。关于帮信罪的治理,一味突出刑法的打击预防功能无疑会陷入不断强化控制的恶性循环之中,最终丧失网络社会发展创新的活力,故刑法适用应当保持理性与克制。在刑事一体化理念下,帮信罪的治理需着眼于全局,通过“行刑联动”形成一种动态性综合治理策略。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路径优化作为综合治理的“关键一环”,不仅是对帮信罪司法实践的能动探索,亦是实现预防与惩治并举的有益尝试。
(一)前端:释放不起诉制度效能,促进反向衔接机制建设
随着近年来刑法修正案陆续颁行,犯罪圈不断扩大。尽管理论界对于此种预防性立法倾向褒贬不一,但不论持何种态度立场,风险社会下刑事立法的轻罪扩张之势渐成定局,与其过度批判入罪范围的持续扩张,不如在出罪环节探求制约刑事立法扩张的应对之策。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起诉制度作为审前分流提高司法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机制,并非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性选择。从实体层面对犯罪进行实质性解释,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实体出罪机制固然重要,但理论上的建构与解释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面对大量帮信罪案件涌入司法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避免形式化的“构罪即诉”,释放不起诉制度效能。详言之,通过初步筛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帮信行为,并依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清晰划分出无需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保证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明确各自的管辖范围,为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的前端治理奠定良好基础。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当前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时“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以及不当适用”的现象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不起诉制度功能的理解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刑事司法长期以来追求“依法办案”,强调对司法工作人员权力的限制和监督,从而忽视司法权自由裁量在个案中的功能发挥。为破解这些难题,应当多管齐下: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相对不起诉的标准较为抽象,“情节轻微且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在具体操作中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这种模糊性容易导致检察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产生犹豫。故应当细化帮信罪不起诉之具体标准,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明确的操作指引。其次,为有效纾解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在不起诉案件处理过程中 “内部操作”之顾虑,可以在现有公开听证的基础上构建专门的信息查询平台,让社会公众快捷方便地获取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信息,实现不起诉案件信息公开的便捷化、透明化。最后,要写好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后半篇文章” 。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配合行政机关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实现行刑的反向衔接。例如,对初次参与帮信活动、获利极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移送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保证两种责任形式各司其职。
(二)中端:建立多部门互通平台,打通反向衔接数据壁垒
帮信罪的治理涉及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网信监管、金融监管等多个行政部门。繁多治理主体不仅容易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各部门间数据系统的相对独立、案件内容的格式与标准差异也会造成关键信息难以及时共享。尽管全国各地正陆续尝试建立“行刑双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但囿于金融监管、电信、银行等部门并未接入,该平台在电信网络犯罪治理方面并未发挥实效。因此,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制度需要扩大数据共享渠道,提升数据共享质量,在多部门信息互通平台中进行有效的数据对接。这样既能节约移送成本,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保证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针对性。为实现这一目标,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其一,拓宽主体接入范围。从当下我国信息网络领域的实践来看,实际执法主体并非仅限网信部门与工信部门。事实上,广电、市场监管、文旅等多个部门基于自身权限,均具备相关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权限。保证接入平台主体的全面性是建立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信息共享平台的重要前提。无论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一旦涉及帮信行为,都能通过平台上各部门共享的线索与证据实现对帮信罪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全面追溯。
其二,提升数据录入的规范性。规范性的数据录入要求严格遵循统一标准,对数据的格式、内容等进行精准填写。在帮信罪案件中,涉及大量诸如涉案金额、犯罪时间、作案手段等关键信息。清晰的结构和逻辑有助于在海量的平台数据中,依赖规范录入形成的标准化索引形成高效的检索功能,进而促进衔接效率。
其三,拓宽信息共享范围。在信息共享平台中应当专门加入“反向衔接”模块。“反向衔接”模块可清晰呈现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到案件将移送行政机关并跟进后续行政处罚的全流程,实现检察意见的线上同步移送和跟踪催办,避免因职责不清、流程不明导致的工作延误或失误,为准确作出行政处罚提供便利。
(三)末端:重视权力介入有限性,依法审慎开展检察监督
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中,检察监督既是防止“不刑不罚”的制度保障,也是防范权力滥用的关键制约。面对帮信罪治理从“治罪”向“治理”转型的法治需求,检察机关需以“监督不缺位、履职不越界”为准则,通过规范权力运行边界、优化监督方式、健全配套机制,实现检察监督力度与精度的有机统一。
如前所述,帮信罪的综合治理通常涉及众多专业技术领域,行政机关因长期专注特定领域管理,已然积累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并能够基于专业视角对相关事项作出准确判断。在反向衔接进程中,检察机关通常以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指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采取相应措施。然而,检察机关虽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专业技术细节上较之行政机关仍然存在一定的信息差。因此,检察机关在介入此类案件时,应认识到行政机关专业判断的重要性,不能越俎代庖,完全取代行政机关作出判断决定。同时,行政机关对于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也不能一概“照单全收”,必须保证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裁量权,这是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必要前提。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需综合考虑政策目标、社会影响、管理效率等多方面因素。检察机关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权力,依法审慎行使检察监督权。总之,唯有检行双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合作,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合力,方能形成良性互动的检行关系,实现犯罪治理与权利保障的辩证统一,共同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五、结语
202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率调研组在贵州调研时强调,“行刑反向衔接是行政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能。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持续做深入、做规范、做出成效”。在信息网络技术与犯罪生态深度耦合的背景下,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运行困境既是传统刑事治理模式危机的缩影,更是网络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的关键突破口。完善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运行机制,需从理念到实践全方位推进。通过前端、中端、末端协同发力,坚持“刑事严惩”与“行政矫治”双轮驱动,致力实现帮信罪综合治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法治目标。未来,帮信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帮信罪综合治理提供更加科学和高效的路径,不断在法治轨道上书写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来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