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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视角研讨“金析为证”于司法实务之关键
作者:周琦 曾海珊 皮浩 上传更新:2025-11-25 23:49
 摘要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金融活动深度线上化的背景下,资金数据作为电子数据的重要子类,已从侦查阶段的“技术参考”转变为审判环节中的“核心证据”。2024年末至2025年,围绕“金析为证”的制度框架密集落地:一组以“获取—清洗—检验—专案应用”为链条的法庭科学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随后2025年4月7日公安部又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在2025年7月29日推出针对“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登记管理办法,构建出覆盖“标准—程序—主体资质”的三维制度图景。这一体系旨在把资金数据分析成果从“技术材料”稳步转换为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


本文以律师实务为视角,系统梳理最新规范与旧有规则的衔接关系,回答“资金数据如何合法进入”“侦鉴分离如何落地”“预检与数据清洗如何区分”“报告如何通过可采性门槛与对抗式质证”四个核心问题,并在加密资产、跨境取证、云环境取证与隐私合规等难点上提出面向庭审的论证路径与操作清单。同时,借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Daubert多伯特门槛)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相关理念,尝试以“方法论—程序正义—数据权利”的三重框架,探讨律师在“以数证法”的新型案件中的专业角色与诉讼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从“以言为证”到“以数证法”的范式跃迁

传统刑事诉讼往往以言词证据与传统书证为主。然而在涉众性金融犯罪、职务侵占、洗钱、电诈“跑分”、地下钱庄、非法集资、传销等案件中,行为与利益的组织化、账户体系的多层穿透、跨平台交易的离散性,以及“法币—稳定币—加密资产—法币”的循环通道,使得单一证言或孤立书证难以支撑事实重建。资金数据凭借“连续性、可量化、可回溯、可穿透”的特征,天然适合被塑造为“案件事实的时间序列与关系图谱”。但资金数据要从“技术分析结果”走向“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离不开合格的取证程序、严格的方法学、可复验的技术路径与独立中立的鉴定主体。2024—2025年间,我国围绕资金数据的法庭科学标准与公安系统内部的程序规范陆续落地,恰为这种转型提供了制度抓手:

《法庭科学资金数据获取规程》(GA/T 2158-2024) - 获取

《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GA/T 2159-2024) - 清洗

《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检验规程》(GA/T 2160-2024) - 检验

《法庭科学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GA/T 2161-2024) - 专案应用(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


这些标准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24年12月对外公布,并明确规定了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它们确立了资金数据分析全流程的技术规范,确保了数据来源的真实完整以及分析方法的科学有效,其政策宗旨即“推动资金分析结果由‘数据’向‘证据’转化,是“金析为证”从侦查辅助走向法庭证据的关键技术保障。2025年4月,公安部进一步印发《程序规定》,对资金分析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补充与重新鉴定、出庭作证等环节作出系统安排,明确将“资金分析鉴定”纳入法定鉴定范畴,从而在程序法意义上确立资金分析意见的证据属性与出庭质证机制 。2025年7月,《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与《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合称“两办法”)发布,确立登记主体、审验、变更和监督处罚规则,完善“谁有资格出报告、谁对报告负责”的资质治理与责任体系,并与前述《程序规定》共同构成“基本制度框架”。在这套新旧规则并存与衔接的语境中,律师的角色从“口供与书证的质证者”转向“数据方法与程序正义的把关人”,其专业边界被迫外延到取证技术、数据治理、统计方法与可视化表达等跨学科领域。




二、规范图景与制度衔接:从“两高一部”到“法庭科学标准”再到“鉴定程序—资质管理”的三维框架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最早由《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确立,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2016年电子数据规定”)则铺设了“收集—固定—审查”三环相衔的总框架,明确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参与、见证人机制、制作笔录、封存原始介质、计算完整性校验值与录像固证等要义,这些原则今天仍是资金数据入庭的底层法理与程序门槛。2019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在公安系统内部进一步细化“收集、提取、检查、检验与鉴定”的层级与要求,强调“遵循技术标准、确保真实完整”,与2016年的三机关联合规定相辅相成,成为侦查阶段最直接可操作的“技术—程序双重”规范依据。


在此基础上,2024—2025年的“四项法庭科学标准+程序规定+两办法”将资金数据的“规范化”推进到更精细的层级:其一,“四项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标准”分别对应“获取—清洗—检验—(非法集资类)分析”的全流程方法学,强调“来源真实完整、方法科学有效、结果可复验”,并以2025年3月1日作为统一生效日,形成可比对、可追溯、可评估的“同类案件共性技术底座” ;其二,《程序规定》把资金分析结论嵌入“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之下,设置“委托—受理—实施—文书—出庭”的程序通道,回应“谁来做、怎么做、按何标准做、如何被质证”的可采性痛点;其三,“两办法”提供机构与人员双重登记的资质治理路径,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年度审验、复议与监督处罚等事项,强化“侦鉴分离”的组织与人事层面保障,避免“自己收集、自己鉴定”的结构性风险 。由此,一个涵盖规范(标准)—程序(规定)—主体(资质)的三维体系基本成型,为“金析为证”的证据转化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制度支撑。


三、侦鉴分离的贯彻与证据链的“去污染”:从组织到方法的双重隔离


“侦鉴分离”的理念早在电子数据领域便被反复强调,是指侦查与鉴定相分离,即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直接承担鉴定职能,鉴定工作由独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这一原则在传统物证鉴定领域已确立,其目的在于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公正。引入资金数据鉴定后,同样面临防范鉴定过程受侦查偏见影响的问题。如果侦查人员参与了资金分析鉴定环节,难免会因先入为主的破案思维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因此,新规明确要求承担资金分析鉴定任务的鉴定人应保持独立性,不能参与案件侦查活动。只有让鉴定人置身于侦查活动之外,才能站在超然中立的立场上对资金数据进行科学分析,避免将侦查主观推测代入鉴定意见。


《程序规定》以及“两办法”,从制度上为侦鉴分离提供了依据和路径。首先,《程序规定》将资金分析鉴定明确列为公安机关法定鉴定工作的一部分,意味着进行资金数据分析须履行正式鉴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程序。侦查部门在需要对资金数据出具证据性结论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由鉴定人依程序独立完成鉴定,不再是侦查人员私下写一个资金分析报告即可 。《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还强调,委托单位及送检人不得暗示、干预鉴定意见,鉴定人必须独立进行鉴定。这些规定为侦鉴分离提供了程序约束:侦查机关和鉴定机构角色分开,各司其职,防止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施加不当影响。把“侦鉴分离”的抽象原则落到机构资格、人员资格与业务流程三个可核查维度之上。


四、预检程序与数据清洗:准入与精度的功能分工


概念与区别:在资金数据分析流程中,“数据预检”和“数据清洗”是两个紧密衔接但有所区别的步骤。数据预检一般是指对获取的原始资金数据进行初步检查与评估,包括核对数据完整性、格式规范性以及内容的大致状况等。例如,检查电子银行流水文件是否齐全、有无缺失字段或异常记录,验证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且未被篡改(可结合前述哈希校验)等。这一步骤强调不改动原始数据,仅对数据状况作出客观评估和登记,必要时进行备份保全。而数据清洗是指在分析之前对原始资金数据进行处理和筛选的过程。清洗的目的在于去除噪音和无关数据,提取出准确、一致、可用于分析的数据集。具体操作包括:数据过滤(筛除与案件无关的账户或交易)、去重(清除重复记录)、格式转化(统一数据格式,如日期金额格式)、校验和补全(填补缺失数据或纠正明显错误)等。简单而言,预检是“先体检”,清洗是“再手术”。预检侧重发现问题、确保原始数据完整可靠;清洗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对数据“洗澡美容”,使之更适合深入分析研判。两者相辅相成:预检为清洗制定方案和范围,清洗在预检基础上实施具体的数据优化处理。


《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对清洗的步骤和方法作出统一要求,例如:在清洗环节应全程留痕,记录每一步对数据所做的操作;不得擅自删减与案件相关的数据项;清洗工具和软件应经过测试认证,避免引入新的错误。实践中,总结出“客观、全面、可回溯”的清洗原则:首先,清洗前必须确保原始数据备份保存,任何清洗操作只针对复制件进行,原始数据不可直接修改。其次,清洗应有明确的规则依据,如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过滤条件、去重逻辑执行,不得主观随意地增删数据。再次,清洗过程应形成日志或记录,注明过滤掉哪些数据、理由何在,转换了哪些字段格式、如何转换等,以便日后审查还原。有些系统会自动生成清洗报告,列明清洗前后的数据量、异常数据处理情况等,供鉴定人和法庭审阅。简言之,预检强调准入门槛,清洗强调分析精度,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若缺失预检,后续分析即便“精致”也可能因基础违法或不全而丧失可采性;若清洗过度或“以人工判断替代事实”,则会破坏原貌与可复验性,直接为辩方质疑提供通道。以上功能分工与操作逻辑,与“四项法庭科学标准”在“获取—清洗—检验—专题分析”的链条化设计相一致,体现了“从原始性到可复验性”的方法学递进 。


五、从“数据材料”到“鉴定意见”:资金分析鉴定的程序门槛与证明力边界


在证明范围上,资金分析报告通常用于证明资金流转关系、账户控制关系、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利益分配与最终实控人等“数值—关系—结构”要素;在证明力上,则取决于(1)来源合法完整(2)方法学透明可复验(3)结论有充分的交叉印证(4)出庭说明能力四个维度。


六、从各环节到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从辩护质证角度而言,整个鉴定流程,从启动、委托、受理到实施、出具意见,都必须留下清晰的、可供第三方(特别是辩方和法庭)事后审查的程序痕迹和记录:


(一)关注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

“两办法”与《程序规定》共同构成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公安部统一制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建立名册并备案,加强日常监督。

1.鉴定机构:只有登记在册、具备资质的机构才能承担资金鉴定业务;

2.鉴定人:鉴定人员是否经资格登记和审核、是否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类别的资质,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回避情形?例如是否存在与本案侦查部门的组织或人员隶属与轮岗交叉、是否同步参与了前期的原始数据提取、见证或网络远程勘验等、是否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共同鉴定;

3.鉴定的委托:委托鉴定应当经办案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是否存在超范围鉴定:超出本级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或本级公安机关未设立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的,经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同意,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委托;

5.是否存在应当不予受理鉴定而受理之情形;

6.特殊容易忽视的情形:在案件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时,初次鉴定机构将不应被视为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同时,在质证鉴定文书时应注意核查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同时核查所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关注数据获取过程中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对存储介质(电子数据载体)唯一性进行审查

(1)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是否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扣押清单》是否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是否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无介质原始持有人签字的,是否有见证人见证并签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是否注明情况,并对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过程全程录像;

(3)在存在已扣押、存储的原始介质情形下通过审查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确认序列号、IMEI/MEID、ICCID、品牌、型号、容量、颜色、设备的bios时间、系统时间、真实时间等;

(4)封存的介质是否已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5)关注卷宗中关于封存、接受、归还记录。


2.对于镜像提取、网络远程提取、电子数据调取情形

(1)核对哈希校验值是否从提取至今保持一致,此处应注意对比哈希值验证的软件是否为同一版本;

(2)审查《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3)侦查人员是否有权获取该数据?其提取手段是否合法?是否提取了全部数据?是否可能遗漏了关键的无罪或罪轻证据?

(4)注意有无可疑外设、有无远程控制、木马程序、原始数据是否经历过黑客攻击;

(5)如果发现其操作实质上是远程勘验(如使用了技术手段深度搜索、恢复数据),却仅以“在线提取”手续办理,则应提出程序违法,申请排除该非法证据。


(三)关注数据清洗及校验过程

1.数据情形前的计算机、软件、剪彩是否进行了杀毒及校验完整性;

2.核查资金的清洗规则是否破坏了数据的完整性;

3.资金数据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缺失?异常?不一致?重复亦或是特殊符号等情形;

4.是否保证获取的资金数据可回溯、可校验;

5.资金的主体及账户与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同一人?可否锁定现实身份;

6.涉案资金与犯罪所得的关联性审查;

7.交易异常情形是否存在可解释情形(关联性);

8.资金交易模式与犯罪模式的关联;

9.资金链与犯罪组织的关联性。


(四)鉴定意见质证角度

律师在质证时应把握以下着力点:其一,程序合规性(取证主体、见证、封存、哈希、录像、笔录、签章、送检手续具体);其二,侦鉴分离与资质(机构与鉴定人登记、回避、人员独立性);其三,方法学(预检—清洗—检验的技术路线是否可复现、有无阈值选择与主观筛选、统计口径是否一致);其四,内容实质(遗漏、重复、币种换算错误、进出方向误解、样本代表性、选择性送检)。


除此以外,应注意对比委托鉴定时间及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是否科学合理、同时,由于金析为证中的原始检材不包括除银行流水以外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程序规定》第二条将资金分析鉴定材料规定为“资金数据”,第五条列举的鉴定材料包括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及其他数据,因此需要针对鉴定方法与结论进行质证,可从算法以及鉴定工具的合法、合理性等入手、关注概率性结论的效力问题以及鉴定人是否不具备中立性及科学性——在鉴定报告中进行了法律判断。同时律师仍应关注全案的其余证据,比对鉴定结论与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是否矛盾等。


七、类型化难点的实务路径:加密资产、跨境、云环境与复杂账户体系


(一)加密资产与“法币—链上—法币”的闭环。比特币/以太币及稳定币的“出入金口”多位于CEX(中心化交易所)与OTC法币交易端。律师需要将资金数据与交易所KYC、链上路径追踪、地址聚类、混币器/跨链桥残影、做市钱包识别等技术相结合,构建“链上—链下”的证据拼图;尤其注意交易对手地址异常聚集、“资金回流—自洗”与“影子商户”情形的识别。


(二)跨境取证与数据权利。当原始存储介质或远程系统位于境外时,2016年联合规定允许网络在线提取或远程勘验,但须依法履行严格批准与说明,并在笔录中充分记录,必要时采取录像;同时应评估域外私法与公法对隐私与数据出境的限制(如欧盟GDPR的“合法性、公平性、透明性”等原则与执法部门数据处理特别规则)。


(三)云环境与日志证据。云环境中的可复验性依赖访问日志、审计日志、对象存储版本号与快照校验值。律师侧应要求出示日志留存策略与时间同步策略(NTP/时区),并关注“跨区域复制与热备”对时间线一致性的影响,防止“事件先后”被基础设施层面噪声扭曲。


(四)复杂账户体系与“内部划转—真实流出”的区分。在国企或大型集团案件中,内部往返与资金归集常被误判为“犯罪性流出”。应以用途凭证、审批链、会计科目与ERP作业流交叉印证“交易性质”,并在报告中设置“内部划转口径”与“疑似关联对手方”的分层结论,避免“以量计罪”的机械化推导。


八、比较法视角下的“方法—门槛—权利”三角:以美联邦证据规则702与欧盟GDPR为参照


联邦证据规则702标准对资金数据证据可采性的借鉴:在美国,资金流分析报告通常会被视作专家证据的一种,其能否被法庭采纳取决于联邦证据规则702及相关判例标准的要求。702标准确立了法官作为“把关人”的职责,即在陪审团听取之前先审查专家证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其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要求著称,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数据隐私法规 。GDPR强调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公平性、透明性,并要求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制和保存期限限制等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强调:专家意见的可采性是法官的“门槛审查”问题,主张法官以优势证据标准确认其“基于充分事实或数据、采用可靠原则与方法且可靠地将方法用于本案事实”,这为“技术性意见进入法庭”提供清晰的方法学门槛。将其思想类比到我国资金分析鉴定:即便报告形式满足程序要件,方法透明、口径一致、可复验性与敏感性分析仍是“实质可采性”的关键。欧盟GDPR则提醒我们:侦查中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应遵循“合法、公平、透明”等原则,且在刑事执法场景有专门规则;在跨境调取或与境外主体协作取证时尤为关键。因此,在“金析为证”的本土制度框架下引入“方法门槛与数据权利”的理念,有助于律师在复杂案件中构建兼顾效率与权利的论证结构。


九、面向未来的三重议程:标准化、智能化与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


(一)标准化深化:伴随GA/T系列的增补与修订,预计在更多罪名或场景(如“洗钱”“跑分”“地下钱庄”“虚开”)推出专业分析规程,从而形成“共性方法+专项口径”的矩阵体系,提升“同案同判”的技术底座。

(二)智能化跃迁:AI在异常检测、地址聚类、同人控制识别、图网络分析方面将更深入,但可解释性与可复验性成为新的可采性门槛:律师应要求模型说明文档、训练数据边界、参数与版本进入阅卷与出庭说明环节。

(三)权利保障:在跨境与云环境中,数据权利(隐私、商业秘密)与侦查效率之间的张力持续存在。GDPR“合法—公平—透明”与“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的理念能够转化为可供庭审适用的论证语汇,特别是在大范围调取与漫无边界抓取的场景下,律师可主张比例性审查与范围限缩 。

(四)对接国际“门槛法”:借鉴 702/Daubert的“法官门槛审查”思路,倡导在本土语境下强调资金分析意见的“方法学可采性”(不是“有报告就可采”),推动形成“程序合规+方法可靠+可复验+出庭可问”的综合门槛。


结语

如今,经济犯罪案件常涉及海量资金流向与复杂交易网络,资金分析鉴定走向规范化、专业化,鉴定意见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金析为证”的真正内涵,不是把“大数据”简化为“统计罗列”,而是用标准化的程序保障来源与完整性、用透明可复验的方法学保障科学性、用侦鉴分离与资质治理保障中立性,最终在庭审中以对抗—复核—解释的方式达致可采性与可信度。对律师而言,新范式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律师需深入理解资金分析鉴定流程与标准,提升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能力,精准指出其中问题为当事人辩护,需要在“程序正义—方法门槛—数据权利”的三角中,既能一针见血地指出程序瑕疵,又能就口径、阈值与敏感性开展技术性追问,更要懂得把复杂的资金流转与关系网络“翻译”为法官可理解的事实结构。归根结底,资金数据是一种“证据语言”,而律师的专业价值,正在于把这种语言翻译得更准确、更透明,也更经得起审判之衡。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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