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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数智时代,侦查模式的转型、数字证据的出现和迭代发展、鉴定证据的革新等都涉及代码或者数据科学的参与。涉案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明也要借助数据科学提供的支持,“金析为证”作为新型鉴定证据展现了数据科学与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相融合的特点,“金析为证”未来发展也必然以“数据科学+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兼容为主线推进。
具体来说,在“金析”证据生成基础方面,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需考虑数据科学运用的软硬件环境和管理体系,鉴定人才资质准入和培训需实现数据科学和财务会计双重专门知识基础和能力提升,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需兼顾财务会计知识原理方法和数据科学相关内容的运用;在送检材料、鉴定过程的特殊性方面与传统司法会计鉴定相比,应突出基础数据完整性、数据安全性、算法可靠性、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内容的保障。
在“金析”证据相关规则方面,取证规则特别是“金析”检材的获取应注意对已有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吸收和借鉴;质证规则在专家辅助人选取、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体系确立方面,需在数据科学和财会专门知识两主线双向深化;认证规则应在原有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范基础上强化对数据科学运用的相关审查指引,特别是探索从传统电子数据到“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的证据规则迭代和前瞻性,在涉案财会数据多元关联、涉案财会事实宏观整体证明、大数据证据细分基础上的规则设计等方面有所发展。
二、“鉴定—诉讼”衔接点的特别关注
“鉴定—诉讼”衔接点有两处:一处是指从诉讼到委托或者指派鉴定的出口,另一处是指经鉴定活动为诉讼提供鉴定证据的入口。于“金析”证据而言,前者的关键是送检材料和鉴定事项,后者的关键是鉴定意见的内容表述。
在送检材料方面,“金析”证据与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不同的是,其送检材料是以资金数据为主的多元数据,随着“金析”能力、“金析”技术的升级以及“金析”范围的拓宽、“金析”标准的发展,将融入更广泛来源、更多样结构的数据。“金析”证据送检材料不仅要参照传统司法会计鉴定规范送检材料的范围和来源的合法性,还要考虑资金数据的特殊性,参照电子数据的证据要求规范送检材料的完整性,以完整性校验、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落实完整性要求,特别是对以海量数据为常态特征的资金数据,需结合财务会计知识和类案特点专门探索资金数据的关联性判断。
在鉴定事项方面,关键是考虑鉴定事项的专门性要素和可鉴定要素在“金析”证据中的特殊性以及如何通过司法实践积累论证具体内容并进行规范表述。“金析”证据的专门性要素,一方面要提炼和总结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和数据科学两方面的专门性何在,以及如何体现在鉴定事项表述中,并避免以往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等传统鉴定事项表述的常见误区;另一方面要探索新型鉴定证据与侦查专有数据、侦查判断不可分情境下,如何理解、重塑专门性要素及其在鉴定事项中的合适表述。“金析”证据的可鉴定要素,主要是因为“金析”证据是新发展的鉴定证据,一方面需秉持以标准和程序造就“金析”证据可靠性、科学性,以类案为基础,成熟一类开展一类,逐步拓展“金析”范围,鉴定事项中需考虑整体的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案是否可鉴定;另一方面要针对个案和具体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条件考虑可鉴定性,并斟酌鉴定事项的可鉴定要素表述。
在鉴定意见的内容表述方面,“金析”证据作为“数据科学+”的新型鉴定证据,必然有其有别于传统鉴定证据的鉴定意见表现内容和表述方式。例如,在海量数据作为基础检材和各类算法作为核心方法的情况下,资金流向等宏观性、整体性展现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的呈现方式;数据科学能够提供的超越传统的多形式可视化甚至由静态到动态的鉴定意见呈现方式如何纳入鉴定文书式样之中……如果把目光放得更长远些,新型鉴定意见的多元关联是直接呈现在鉴定意见之中,还是作为多种证据的特殊印证方式;人机合作中人机分析判断的比例、特殊人工智能技术方法的使用是否需要注明以及如何注明等等新内容,也将为理论研讨和实践证据运用带来新的挑战。
三、新型鉴定证据审查判断的革新探索
数智技术赋能下的新型鉴定证据有两类:一类是由人工智能辅助鉴定人工作的传统鉴定,其基本技术原理和鉴定方法都属于传统鉴定范畴;另一类是基于数据科学形成了“数据科学+某类专门知识”的鉴定,技术原理和鉴定方法进行了较大更新,数据科学及其技术应用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说前者的审查判断尚可依循原有内容仅作部分调整即可的话,后者则需要审查判断的内容乃至方式方法有较大的革新。“金析”证据显然属于后者,以“金析为证”这一先行先试的具体例证,可以逐步探索新型鉴定证据审查判断内容、方式方法的革新。
在“金析”证据的审查判断内容方面,检材和鉴定意见都需结合数据科学的特殊性来探索和积累审查判断的新内容。实际上无论是学者的研讨还是司法实践的现有积累,都对“金析”证据的审查判断内容没有可操作的指导意义,尚需在具体的“金析”证据诉讼应用场景下积累司法经验,并以此为契机探索新型鉴定证据的审查判断内容调整。
在“金析”证据的审查判断方式方法方面,尽管新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对已有方式方法改进空间有限,但仍可借此探索鉴定意见审查方式方法的补充和调整。例如,依标准而形成的“金析”证据资金数据处理宜推定为科学、可靠;算法“黑箱测试”或者公开审查需依申请在行业内开展,而非个案诉讼中进行;个案质证和审查判断应聚焦于检材的适格、充分和分析意见的科学、合理;丰富举证形式,以“金析”证据的多维度充分展示为质证前提,无充分展示式的举证不进行后续的质证和认证。
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刘铭,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