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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析为证”的实践驱动与路径选择
作者:刘铭 上传更新:2025-07-09 20:55
 数智时代的犯罪呈现出非接触—智能化、跨域—涉众、产业化—链条化发展趋势,而数智时代的侦查模式也因应犯罪形态变化向数字侦查、智慧侦查转型。

将数智侦查成果可证据化的部分赋予证据资格,必将有利于数智侦查效能向刑事指控证明的延伸,有助于数智时代产生的新型犯罪证明困境的解决,同时也有利于侦查取证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庭质证认证活动的健全完善。数智侦查成果是多层次且表现形式多样的,无法笼统地阐述其证据转化路径和转化方法,有必要结合数智侦查的具体应用类型、应用领域乃至类案应用讨论其证据化路径。


近来,经济犯罪侦查中“金析为证”的实践探索成为热点,为数智侦查成果证据化的具体研讨提供了契机。“金析为证”是资金数据分析研判成果向证据转化的简称。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跟踪涉案资金的流转路径,发现资金在违法犯罪各环节中的用途和实际控制人,顺着资金流动线路进行调查,是拓展线索、侦查破案、证明犯罪的基本方法。资金数据分析技术是经侦办案利器,“金析为证”是资金数据分析研判成果效用向诉讼证明传导、破解经济犯罪证明困境的关键。


一、“金析为证”的实践驱动


“金析为证”的实践驱动力来自新型经济犯罪刑事追惩中改善传统证明手段低效且证明困境状况频出的迫切需求,也来自各地办案实践中对资金数据分析研判成果证据化的积极尝试。


(一)“金析为证”的迫切需求


1.现有诉讼证据的局限

经济犯罪侦办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财务会计问题,当涉案财会问题比较复杂,凭借常识直接判断或者运用简单财会知识无法解决时,需要借助具有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认定中专门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持。这些具有财会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支持的证据形式在诉讼中通常表现为司法会计鉴定书、审计报告等。该类证据的局限性突出表现为:

其一,不在司法鉴定管理之列,缺乏统一的资质、标准规定,证据可靠性难以保证,证据定位模糊。

其二,证明指向不清甚至错位。若其制作主体无诉讼法律和证据相关知识,仅依照会计准则或审计标准进行,则会有预期证明指向偏离的现象发生。

其三,应对新型经济犯罪证明乏力。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司法审计周期长、成本高、质量差等影响经侦工作质效。


2.新型经济犯罪证明的困境

数智时代,非接触—智能化、跨域—涉众、产业化—链条化的犯罪发展趋势也在新型经济犯罪中凸显,使本就专业度高、案情复杂的经济犯罪更增加了取证和证明的难度。

其一,传统涉众经济犯罪由“线下”拓展发展为“线上线下聚合”,“嫌疑人—被害人”双向涉众更为明显,涉及地域更为广泛,动辄全国范围、涉案数额巨大,此种变化趋势引发的突出证明困境为海量证据证明难题。

其二,犯罪手法、流程环节更为错综复杂,多以“借名”“虚拟”“空壳”等方式层层掩饰,涉案资金拆解、归集多重流转,犯罪链条长、产业化发展,“黑产”“灰产”交错,增加了识别、查明及证明案件事实的障碍和难度。


3.“金析为证”证据资质的困惑

一直以来资金数据分析成果更多情况下是作为公安情报或者侦查线索,刑事诉讼并没有为其提供明确的入口。即便在《刑事诉讼法》第50条法定证据种类已表述为“证据包括:......”而体现出半开放结构的情况下,资金数据分析成果依然在证据准入资质方面模糊不清,司法实践中更多是将其作为办案参考而非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个别案件中资金数据分析成果也会出现在裁判文书中,对其证据种类表述通常采用模糊处理的方式并不具体说明,仅是列明作为法庭举证质证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查判断的侧重内容、标准等较为随意并无定法,对其举证质证的方法、规则更无从谈起,因而并不利于资金数据分析成果的诉讼应用和证明功能的发挥。


(二)“金析为证”的各地尝试


尽管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资质和证据定位尚有困惑和争议,但司法实践中证据化的摸索和尝试已先后开展,在纾解个案刑事指控证明困境的同时也为“金析为证”探索不断积累实践经验。


1.以标准体系和规范体系为保障的“北京模式”

2023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法治文化主题沙龙——“‘金析为证’实探”中,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分享了“北京模式”。北京经侦从制定资金分析程序规范、扩充资金分析多源数据、统一资金分析方法标准、组建资金分析职业团队、确保资金分析链式保管、保证资金分析全程溯源、开展资金分析完整校验、制定资金分析报告等十个维度不断创新完善,走出了一条“数据来源真实完整、数据清洗和分析方法科学有效、资金分析结论可验证、资金分析过程可视化”的资金数据分析证据转化新路径。


“北京模式”选取的是鉴定意见类证据的证据转化道路。特点表现为:第一,凸显规范、规则和标准的重要性,十个维度的创新完善内容关注的是资金数据分析过程及资金数据分析成果的规范化、资金数据分析流程和方法的标准化,以规范体系、标准体系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保障;第二,强大的专业支撑,具备实体化运行的专门机构、分级持证上岗的专门资金分析师队伍;第三,关注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证据化要点,专注于有标准、可溯源、可检验等提升证据可靠性的细节,推动报告格式化,增强报告可读性和说服力,支持出具报告人员出庭;第四,也正是基于前三项特点,北京经侦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化能够在案件类型、案件复杂度等方面具有更广泛的覆盖性。


2.侦查人员和专业会计师协同查证的“苏州模式”

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结合资金分析和审计各自优势,尝试开展由专业民警为主办、聘用专业会计师为辅助对涉财务会计事实的查验活动。“苏州模式”认为这种查证活动是参考电子数据检查的规范,介于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之间的侦查活动。基于此判断,在资金分析成果证据化的证据归类中与现场勘验检查报告一样,应属于笔录类证据。


“苏州模式”选取的是笔录类证据为主的转化路径,未来的规划中也包括向鉴定类证据的转化。“苏州模式”的特点为:第一,强调会计专业知识在涉案财务会计事实查证中的重要性,因而在“金析”主体构成中采用专业民警为主、专业会计师为辅的协同查证模式;第二,在有专业会计师辅助的情况下,对资金分析机构、人员的专业度要求相对不高,在未来发展的情况下可延伸到高专业度要求的鉴定类证据;第三,无论是检查类侦查行为还是笔录类证据的设定,对配套制度、规范、标准等的要求不高,较易推广,但对经侦民警与专业会计师沟通协作要求较高。


3.由易到难三段进阶的“邓州经验”

邓州经侦从小微案件的相对不起诉入手,先尝试获得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的认可;继而在普通案件中获得审判阶段法官、辩方的接受和认可;最后在较为复杂、疑难的大要案中实现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的诉讼承认。


“邓州经验”是从易到难逐步尝试资金分析成果诉讼认可和证据化的渐进式转化路径,证据转化形式因案而异,小微案件以书证形式为主,普通案件和复杂案件以专门性证据形式为主,必要时以传统的审计报告辅助。其主要特点为:不仅呈现了从易到难的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渐进突破的工作思路和成功经验,也揭示了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由简到繁的多种证据样态,特别是为小微案件中的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提供了独到思路——即不仅程序要体现繁简分流,证据证明也应体现繁简分流。


除此之外,“金析为证”在各地的成功尝试还包括:河北保定案例中,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优胜司法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法庭最终选择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作为定案根据;重庆22个区县公检法机关就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形成会议纪要并推广应用。在各地办案尝试中,“金析为证”逐步积累经验、摸索前行。


二、“金析为证”的路径选择


(一)  路径择取的考虑因素


关于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种类归属,李玉华教授已从各证据种类的界定、归入不同证据种类的利弊进行分析,认为更适宜归入鉴定意见。本文尝试更多地从功能角度对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化的主路径需求试行分析,探讨作为主路径的证据种类需要发挥何种功能作用,然后再以功能视角比较各种证据种类归属的利弊得失。  


首先,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化的主路径应更有利于发挥资金数据分析证据的证明功能。证据的证明功能实现主要取决于三方面因素:其一,证据应能够提供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信息,与案件事实建立“最小相关性”。从“信息说”的角度,也即证据要提供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信息。“最小相关性”是对于证据可提供信息的最低要求,即可达到任何趋向证明待证事实有或无的最低标准而不是充分性要求,证据提供“一块砖并非一堵墙”。其二,证据所提供信息的生成机制是可认知、可评价的。仅有提供的信息是不够的,还需要理解信息的生成机制,才能完成对证据的充分认知和对证据证明功能有无、强弱的评价,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可信性或者可靠性的评价。其三,对于待证事实相关信息的提供及其生成机制的可评价是持续且稳定的。就资金数据分析证据的证明功能而言,上述三个方面不仅是基本考量内容,也与证明功能的发挥呈正相关关系,即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化的主路径提供的待证事实信息越多,生成机制越是可评价,越是可持续稳定地提供可评价信息,则发挥的证明功能越强。


其次,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化的主路径应更有利于凸显对证据生成机制的规范功能。一方面,科学证据生成机制的规范度主要与证据形成过程的标准化程度、方法的科学可靠性和取证程序设置的严谨性有关;另一方面,技治时代的刑事司法应当注意防范技术治理可能被滥用或泛化使用的倾向,应通过规范功能的发挥以法治防范和规制技治的泛滥。因此,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化的主路径不仅需要考虑能够保障数据清洗、数据分析过程和方法、分析结果描述等的科学可靠、可验证以及“通过标准化实现规范性和规范效力”,还需要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则的系统设立确保分析数据来源、分析主体身份、分析程序、分析结果呈现等的合法有效,如此才能增强资金数据分析证据的规范度和对侦查技术应用的治理。同时,证据生成机制规范度的增强也可为后续的证据评价、证据组织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有助于实现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规范功能的增强。  


最后,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化的主路径应更有利于实现对证据形成的示范功能。如前所述,各地“金析为证”尝试路径多样化,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类证据等均有出现。证据化的主路径要实现对其他证据化路径的示范效应,即以证明力强、规范度高作为证据化主路径的发展要求,并以主路径发展中形成的各种机制、程序规则、标准体系为参照,引领其他路径的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化活动。  


(二)各种证据化路径的比较分析  

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化的路径,在理论研讨中有学者建议为大数据证据、示意证据,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类证据等,下文仅从功能角度简要分析各种证据化路径的利弊得失。  


大数据证据是学界热议的话题,资金数据分析成果在学界的讨论中更倾向于归入大数据证据。将其转化为大数据证据的优势是:契合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这一新兴证据形式的特征,适宜以此类证据共有特征为基础确立证据生成程序和证据评价规则,进而将大数据证据这一新生证据种类融入证据证明整体理论体系之中。然而,大数据证据是个涵摄较大、不断发展的模糊范围,有待司法实践的充分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深化认识,并进一步探讨其分级分类的规范体系确立。将资金数据分析成果的证据化路径归入大数据证据的弊端是:大数据证据的内涵外延、法律属性、证明功能等尚有争议,引入立法、确立相关规则更是缥缈无期,难以在短时间内满足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化的迫切需求,也无法借助其实现更好的规范功能、示范功能。  


“经英慧”(第二期)“金析为证——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中,有学者提出海量数据分析报告与英美庞杂记录理论类似,认为资金数据分析成果应归入示意证据。此建议的优势为:庞杂记录理论和相关条文以及示意证据确实与资金数据分析成果有类似之处,特别是前端都以海量数据为基础,后端都呈现为概要、图表等简明的书面表述方式。该建议的弊端是,忽视了示意证据与资金数据分析成果形式类同但实质区别明显。示意证据或者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6条的实质功能是规范证据的展示,要求概要、图示等准确反映庞杂记录原貌,不能以断章取义、视觉冲击等方式误导事实裁判者,所以本质上示意证据是“解释其他证据的辅助性证据”;而资金数据分析成果不能简单视为资金数据的概要展示或辅助性证据,其中含有更多分析者的主动筛选、主观判断,分析者的能动性、专业性发挥要远多于示意证据制作者的主观活动参与。如果证据化路径为示意证据则资金数据分析成果的证明功能有被误读、规范功能难以发挥的风险。  


前述河南、河北、广东、重庆等地的资金数据分析成果都是通过书证的形式进入诉讼并被法庭认可采纳为定案根据的。转化为书证的优势是:其一,前期准备要求不高,转化便捷,能够快速进入诉讼;其二,书证的包容度较高,从简单的资金数据分析到复杂的资金数据分析都可以不同形式的书证呈现。然而,转化为书证也有其弊端,除与书证特征不符之外,从功能角度而言,书证因形成机制规范度不高、文书格式多样不能彰显资金数据分析成果的独特性,因而无法更好地实现规范功能和示范功能;同时,对资金数据来源、资金数据分析的关联性与可信度难以提供健全、稳定的生成和评价标准,影响证明功能有效发挥。  


“苏州模式”中侦查人员与专业会计人员协同查证的证据化路径是笔录类证据,转化为检查笔录的优势是:其一,更为契合资金数据分析侦查思维、专业会计思维和数据思维融合的特点;其二,参照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体现了资金数据分析与电子数据密切相关且介于普通侦查行为(例如提取、封存、扣押等)和鉴定之间的特点。其弊端是:第一,检查笔录的生成和评价标准主要为是否对检查过程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与资金数据分析成果侧重分析人员的分析判断是否科学、准确不符,若归入此路径则无法有效实现资金数据分析成果的证明力评价;第二,尽管检查笔录可以引入专业会计协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复杂涉案财务事实的证明质量问题,但是与书证弊端类似的是,检查行为的规范要求无法牵动资金数据分析过程及分析结论的规范度、可信度的稳定提升,规范功能、示范功能不足;第三,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自身界定不明,与传统笔录类证据不同且未经严格论证,仅在公安机关或者公检法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法律规范层级较低,示范功能较弱。  


“北京模式”的证据化路径是鉴定意见类证据。该路径的证据转化优势为:其一,能够凸显资金数据分析中主观判断、专业性分析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筹措证据生成的规范化、标准化,进而考虑相关证明力评价、证据规则的构建,达成证明功能、规范功能的最佳效果;其二,专注于复杂涉案财务事实的证明,能够及时且有效回应经济案件事实证明困境的迫切需求;其三,在路径探索中逐步积累形成的标准体系、程序规则体系对资金数据分析形成的其他类型证据(例如书证、检查笔录等)具有示范功能和参考效力。其证据转化弊端为:第一,在我国鉴定管理体制背景下,新类型鉴定意见证据生成需要有被认可的鉴定类别,具备成熟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被纳入鉴定管理体系,具有可操作的质量标准体系或科学可靠性保障机制,这些要求对该证据化路径的前期准备要求高、难度大;第二,资金数据分析需要汇聚多渠道数据、融入侦查思维,这对传统鉴定意见的专门性、中立性特征的解读提出了挑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以更为开放包容的态度进一步深入探讨和论证其合理性。  


综上,理论中的大数据证据无法解决资金数据分析证据化的迫切需求,示意证据与资金数据分析实质偏离,因而都不是最佳主路径;实践中的书证、检查笔录都在证明力保障和证据生成规范度方面有所欠缺。因而,从证明功能、规范功能和示范功能角度而言,“金析为证”以鉴定意见作为主路径是现实的较优选择。


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刘铭,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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