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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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辩护:缺乏主体资格或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利用职务便利”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是关键。如果被告人并非公司员工,或公司本身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则可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核心要点:行为主体并非公司员工
案例:(2018)津0116刑初20326号葛明祥职务侵占一审案
案情简介:葛明祥被指控利用会计身份侵占公司400万元。法院认为,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如王某一证言前后不一致),授权书来源存疑,且无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直接证据证实葛明祥的职务身份。最终因证据不足判无罪。
裁判理由:
“本案没有能够认定葛明祥具有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身份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及葛明祥本人签字领取工资报酬的相关手续等直接证据……对控方证据提出了有依据的合理怀疑。”
辩护要点:
质疑职务身份真实性:通过否定被告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或职务权限,削弱“利用职务便利”的指控。
攻击证据链完整性:指出证人证言矛盾、书证来源不清等问题,强调控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2】核心要点:实际控制人支配财产:未侵害其他股东权益
案例:(2018)川0681刑初112号钟某、尹某、代某3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钟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虚构交易套取资金。法院认为公司实为一人控制,财产处置未损害股东利益,不构成犯罪。
裁判理由:
“钟某是鑫时代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人,其对公司资产轿车的处置系支配自有财产的行为。”
辩护要点:
强调股东权益一致性:证明被告人系唯一或主要股东,财产支配未损害他人利益。提交股权结构证明:通过工商登记、股东协议等佐证控制权。
【3】核心要点:被告人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主体资格存疑。
案例:(2018)宁0302刑初188号(马建兴案)
基本案情:指控销售经理马建兴侵占货款。法院认为,其与公司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合同系补签),且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控制财物。
裁判理由:“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马建兴与自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亦不足以证实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涉案款项。”
辩护启示:
审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劳动关系证明的合法性。
若被告人仅为挂名股东或临时参与经营,可主张其无职务侵占的职权基础。
【4】核心要点: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中的被害单位
案例:(2018)陕0116刑初116号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法院认为,洪氏调味品厂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特征,因此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业务员,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无罪。
裁判理由摘录:
“个体工商户是具有自然人全部特征的特殊民事主体,其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在本质上属于自然人……洪氏厂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中的被害单位。”
二、客体辩护:财产不属于公司财物/权属不清或未实际损害公司利益
【1】核心要点:股权转让仅影响股东权益,不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案例:(2014)官刑一初字第437号黄薛兴职务侵占案
法院认为,黄薛兴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有权处置其名下的股权,且自诉人黄某某未能证明其实际出资,因此黄薛兴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摘录:
“自诉人黄某某指控被告人黄薛兴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启示: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财物,而非股东的个人财产。如果案件涉及的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法院可能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2017)鄂05刑终305号(马立新案)
基本案情:指控通过股权变更侵占公司资产。法院认为,股权归属变动不影响公司财产独立性。
裁判理由:“股权变动或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整体财产发生变化……未侵犯公司财产权。”
辩护启示:
区分“股权”与“公司财产”,强调二者法律属性不同。若争议涉及股权纠纷,主张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核心要点:提出涉案资金为个人债权或合伙收益,非单位财产
案例:(2018)吉0881刑初196号孙某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孙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侵占资金。法院认为,借款行为加盖公司财务章属公司行为,且股东对款项用途知情,故不构成职务侵占。
裁判理由:“孙某当庭举证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诉机关未提供公司账目及财务审计等相关证据。”
辩护要点:
主张款项权属争议:提出涉案资金为个人债权或合伙收益,非单位财产。提交反向证据:提供借款协议、分红记录等证明款项性质。
【3】核心要点:涉案财产归属存在争议,或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案例:苏荣达职务侵占案((2019)鄂0116刑初33号)
基本案情:苏荣达注销全某公司后收取租金379万余元,被控侵占。
裁判理由:“公司无对公账户,租金存入个人账户系股东认可做法,未转移或处分资金。”
辩护策略:证明公司财务制度混乱,租金收取方式符合历史惯例,未脱离公司控制。
【4】核心要点:行为人操作符合公司内部规则,或行为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
案例:(2018)渝0113刑初160号刘飞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刘飞虚构中介协议,收取487万元居间费被控侵占。
裁判理由:“公司未禁止员工获取中介费,且交易促成后公司实际获利。”
辩护策略:提供公司惯例文件,证明行为符合内部规则,未损害公司利益。
【5】核心要点:价格合理且经公司审批,未通过关联公司高价采购
案例:(2019)粤0783刑初84号杨政委、王学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杨政委等人被控通过关联公司高价采购模板侵占利益。法院认为合同价格经公司审批,且与其他项目价格相当,不构成职务侵占。
裁判理由:
“合同会签单除三被告人签名外,还有公司其他部门的人签名……价格贴近市场价格。”
辩护要点:
强调交易合规性:证明合同签署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价格符合市场标准。对比同类交易:提交其他项目合同佐证价格合理性。
三、主观无非法占有故意:存在民事纠纷或内部约定
【1】核心要点:存在劳动报酬纠纷截留货款
案例:(2018)苏0991刑初102号王强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王强因与公司存在劳动报酬纠纷截留货款。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属民事范畴,无证据证明王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理由:
“王强是否有权占有及应当占有多少案涉货款,实质上属于民事争议……不能认定王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辩护要点:
主张经济纠纷性质:将案件定性为劳动报酬或债权债务纠纷,否定刑事犯罪故意。提交民事裁判文书: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结果佐证争议性质。
【2】核心要点:行为性质更符合民事违约或欺诈,而非刑事犯罪。
案例:(2017)豫1103刑初158号(曹素霞、陈红志案)
基本案情:指控伪造文件变更股权侵占公司资产。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股权归属,属于股东间经济纠纷。
裁判理由:“涉案借款经民事判决确认有效……自诉人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辩护启示:
强调案件本质是合同纠纷、股权争议或债务清偿问题。
援引已生效民事判决,证明行为合法性或争议的民事属性。
【3】核心要点:资金分配符合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无非法占有故意。
案例:(2017)粤0306刑初2557号(罗某某、魏某某案)
基本案情:指控擅自提高工资及业务提成侵占资金。法院认为,涨薪及提成经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自治。
裁判理由:“业务提成和涨工资均属公司法规定的自治范畴……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私自占有资金。”
辩护启示:
提供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证明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主张“程序合规即无罪”,淡化主观恶意。
【4】核心要点:行为人收取款项系公司授权,且资金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主观上无侵占故意。
案例:陈素华职务侵占案((2019)苏0506刑初811号)
案情:陈素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将公司应收款121万余元转入个人账户。
裁判理由:“被告人账户内钱款往来去向明确,部分用于公司税费、工资等开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策略: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明资金用途合法,强调行为系公司授权。
【5】核心要点:案件本质上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法院可能判决无罪。
案例:田寨禾职务侵占案((2018)京03刑终361号)
法院认为,田寨禾与乐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田寨禾非法占有了公司财物,因此判决田寨禾无罪。
裁判理由摘录: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田寨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6】核心要点: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或其他正当目的,未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2016)桂1421刑初158号朱雄斌职务侵占案
法院认为,朱雄斌的行为是为了合理避税,且其并未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摘录:
“朱雄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管其真实意图如何,均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履职行为……最终伟业公司是朱雄斌走账的直接受益者。”
【7】核心要点:未采用非法手段掩盖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2019)内05刑终19号韩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案发前,被告人韩某系内蒙古某公司(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2日被告人韩某与辛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某公司70%股份以9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辛某某,2014年9月15日辛某某支付给韩某转让款560万元。2014年9月19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辛某某。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某超市预支某公司的销售货款33万元,并给某超市出具了借据,后将33万元货款占为己有。
裁判理由摘录:“本案中,上诉人韩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从某超市借款33万元并实际占有,利用了本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但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主客观不一致,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上诉人韩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从某超市借款33万元并出具借据后,转让后的某公司对于韩某从某超市借款33万及某公司与某超市核销33万的事实均已记账,借款之后的钱款指向明确,即由韩某实际占有控制,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掩盖,使借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反映或拒不归还,意图非法占有,而仅凭未及时入账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其次,上诉人韩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从某超市借款33万元并出具借据后,某公司与某超市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股权变更后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某已知韩某借款33万元的事实,仍以某公司名义将该借款还清,并取得韩某为某超市出具的借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韩某以某公司名义向某超市借款行为的追认,实际转变为韩某与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至报案前某公司未向韩某主张权利,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可能。”
本案中,上诉人韩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从某超市借款33万元并实际占有,利用了本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但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主客观不一致,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某公司因上诉人韩某的借款行为与之产生的纠纷,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司法救济,而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中指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上诉人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整体进行评价,并结合本案全部事实及证据认定,而本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8】核心要点:事后追认或协议解决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事后得到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追认,或双方通过协议解决了争议,法院可能认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案例:(2018)辽0902刑初65号宋某某职务侵占案
法院认为,宋某某虽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领取了工程款,但事后得到了股东的追认,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摘录:
“被告人宋某某虽在张某甲、张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130万元工程款,但事后经过了张某甲、张某乙的追认,故宋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证据不足
【1】核心要点:自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占行为,或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查清事实。
案例:(2019)陕0116刑初343号徐明、李银花职务侵占案
案情:李某某、徐某被控侵占公司售卡收入89万余元。
裁判理由:“公司无财务账册,现金交易且票据遗失,无法证明款项未入账。”
辩护策略:指出公司管理漏洞,质疑证据完整性,主张纠纷属民事范畴。
【3】核心要点:关键证据缺失或矛盾
案例号:(2018)赣0702刑初294号宋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宋某被控伪造客户信息骗取公司奖励。法院认为公司制度漏洞导致损失,无证据证明宋某篡改数据或主观欺诈。
裁判理由:
“公司基于自身制度的漏洞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自行承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宋某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辩护要点:
攻击控方证据不足:指出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存在矛盾或未形成闭环。
归责于公司管理:将责任转移至公司制度缺陷或监管失职。
【3】核心要点:自诉方或公诉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侵占故意或实际占有公司财物。
案例:
1.(2018)川1111刑初28号(陈建强、魏海江案)
案情:指控二人通过虚列费用、转移资金侵占公司财产。法院认为,审计报告仅显示财务混乱,无法证明资金被个人占有,且部分资金去向存疑(如用于支付他人借款)。
裁判理由:“自诉人指控二被告人侵占其财产,提供的指控证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二被告人套取资金后被他人占有、使用的合理怀疑。”
2.(2018)川1111刑初29号(刘英案)
案情:指控刘英长期私吞水费。法院指出,用户证言与系统数据矛盾,且无原始财务记录佐证。
裁判理由:“间接证据缺乏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用户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不排除虚假陈述可能。”
辩护启示:
重点攻击证据的完整性与客观性,强调“孤证不能定案”。质疑资金流向的闭合性,主张存在其他合理用途(如支付业务费用)。
【4】核心要点:无法证明资金最终流向被告人个人账户或用于私人用途。
案例:(2018)川01刑终230号(马川军案)
案情:指控通过虚假合同转移公司资金。法院指出,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酒品,用途与公司业务相关。
裁判理由:“无证据证实31.7万元被马川军非法占为己有……资金使用用途不明。”
辩护启示:
提供发票、合同等证据,证明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主张“职务行为”或“合理业务支出”,削弱侵占故意。
【5】核心要点:无证据证明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案例:马川军职务侵占案((2018)川01刑终230号)
法院认为,马川军虽然通过其妻子持有公司股份,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控制了公司或非法占有了公司财物。最终,法院认定马川军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摘录: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马川军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告合同中加盖禾谷公司公章并实施转款行为。”
结语
职务侵占案件的无罪判决往往基于对主体资格、证据充分性、行为动机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控方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等关键问题,并结合具体案情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