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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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口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偏差。仅仅通过侦查讯问手段和程序的违法性来决定是否排除口供的做法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司法解释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排除重复性供述等做法,体现了立法进步。在未来,我国应确立口供任意(自愿)性规则,凡是违背当事人意志、非自愿的供述一律排除。
首先,发问和口供质证的关系非常密切,发问也是举证质证,既可以“破”,也可以“立”。针对上述发言人讨论的律师发问方法与技巧问题,认为发问本质上就是举证和质证,辩护人通过发问展现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反驳不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口供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包括笔录、自书材料、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庭审中的陈述等。采用不同的发问方式和技巧,是口供质证的重要表现形式。例如域外的交叉询问,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
其次,从质证的概念入手,强调刑事律师应当打开辩护思路,注重逻辑推演过程。“质证”的“质”主要指的是质疑和辩驳,“质”的对象是证据的“三性”“两力”,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质证的目标是否定证据资格或者否定、削弱证据的证明力。此外,应当明确举证还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有论据、论证、论点三要素,质证可以针对三要素进行反驳。质证中,除了反驳单个证据的“三性”“性两力”,还要注意反驳举证方所运用的逻辑方法、推理过程,以及最终结论、证明事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以打开质证思路,形成有效的质证意见。
再次,质证和其他辩护工作之间的关系。第一,质证和发问之间联系密切,我国庭审的口供质证主要是针对书面材料的质证,证人出庭比例较低,因此可以大量使用引导性、封闭式发问,直接向当事人核实其书面供述的真实性;第二,质证和会见之间的关系密切,律师要通过会见,可以充分了解当事人供述的过程是否合法,供述的内容是否真实;第三,质证和阅卷之间的关系紧密,律师要通过充分阅卷,做好证据分析等庭前准备工作;第四,质证和辩论之间的关系密切,法庭辩论阶段对控方的要求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推理论证,即要求控方要阐明如何根据在案证据,从逻辑上推导出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并且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律师应当从这一推演过程中找出逻辑上的缺陷,形成对口供证据的有效辩护。
最后,对证据的质疑和辩驳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特征,需要在庭审不同阶段通过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形式多次重复。律师要通过对控方证据的反复质疑和辩驳,让合议庭对控方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力产生动摇,从而达到有效质证、有效辩护目的。
来源:长龙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