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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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思考,我们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建立了很多的推定规则,有一些学者认为推定规则会导致证明责任倒置,或者说会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或者提出证据的责任。我的观点是,我国的推定规则不会导致证明责任倒置,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或者提出证据的责任。有这么几点理由:在会议论文集里面总结了很多的推定规则,比如有一个规则说的是“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这样的话就不能够认定“具有诈骗罪的严重情节”,还有的在表述上用“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一它没有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相关相反证据的除外,从主体上来讲,它没有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提示办案机关重视对相反证据的审查。第二个,即使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说明义务,它用的词多数是“说明”,而不用“证明”的表述,这就跟证明责任倒置区分开了,因为“说明”和“证明”是不一样的,“说明”只是要求做出合理的解释,甚至它可能会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合理解释,但是都是从辩解的角度上来说的。第三个理由是,法律条文没有任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证据的表述。基于这几点我认为一些学者在看待这个问题上可能出现了偏差。
第三个思考,对于电子数据的原件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和《民事诉讼法》一样采取功能等同标准,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原件还是要求扣押、移送,要求审查电子数据的载体和电子数据本身,我们不能够突破规定,不能以复制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虽然实践中可能很多案件中没有做到,但是我们学者还是应当坚持主张对电子数据的原件进行审查。当然,怎么构建一些规则能够简化审查也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