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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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我认为刑事辩护的核心应当是证据辩护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第一,证据分析是刑事辩护的基础;第二,程序辩护主要是证据辩护;第三,证据辩护是实体辩护的最基本手段。以下我从这三个方面,简要地向大家汇报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证据分析是刑事辩护的基础
从诉讼原理上看,案件发生于前,诉讼形成于后,例如:人被杀死了,警察开始侦查,然后律师开始介入……从这个顺序来说,律师和检察官、警察、法官都一样,都不是当事人,都不知道事实是什么。在这个基础上,律师介入诉讼以后,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毫无疑问是通过阅卷来进行证据分析。通过证据分析来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判断案件事实。需要强调的是,这是律师基于自己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后认为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并不一定等于是客观事实。其二,明确辩护的方向。亦即律师在认为这个案件的事实应当是怎样的基础上考虑如何去辩护;其三,展现辩护风采和水平。因为证据分析的能力决定了一个律师的水平,这种水平不仅是庭下的水平,也是律师在庭上展现的水平。例如法庭调查阶段就是考验一个律师证据分析能力的阶段。到底是不是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就看你在这个阶段的辩护能力,在法庭上如何给法官、当事人展现出你的水平。所以个人认为,证据分析是整个刑事辩护的基础,刑事辩护基于证据分析而展开。
二、程序辩护主要是证据辩护
进行程序辩护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寻找程序上的瑕疵,来排除控方不能用的证据,至少律师可以对证据提出合法性质疑。当然不否认,程序辩护有一些与证据没有太大关系,比如超期羁押问题,更多是权利性保障的辩护,但也与证据的合法性有关,如在日本超期羁押后获取的口供就应当排除。但是更多的程序辩护所针对的问题,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取证问题等等,这些方面的辩护毫无疑问实质上都是围绕证据的合法性来进行。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程序辩护中的权利性保障的辩护,虽然说起来高大上,但实际效用有限,远远不如证据合法性上的攻击。例如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进行排除,才能产生程序辩护的实质性效果。抽丝剥茧,程序辩护的主旨、基础、目的,就是要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所以说程序性辩护主要是证据辩护,我相信这是非常明确的甚至是无误的答案。
三、证据辩护是实体辩护的基本手段
如前所述,实体辩护的过程,首先是证据分析,接着是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判断。要达到实体辩护的目标,说实话不是靠律师去煽情,不是让律师去渲染案件中侵犯权利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看证据问题把握准了没有。
对此,可以简单归纳为两点:第一,如果通过证据分析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那就要通过证据辩护,包括证明标准的把握等等,说服法官在实体上认定当事人是无罪的;第二,如果通过证据分析认为当事人实体上是有罪的,也要通过证据辩护来说服法官这个案件由于证据有问题,需要轻判。换句话说,无论是想要达到无罪的实体辩护目的,还是想要达到轻判的实体辩护目的,都要基于证据展开。
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2016年的快播案:指控王兴的快播公司涉嫌传播20000多个淫秽视频,法定刑十年以上,最后只判三年到三年半,根本原因是电子证据出现了极大的问题。这是我们编写的《证据运用实务》教材中所援引的,对电子证据的辩护中最经典的案例。本案辩护律师做的最好的就是对电子证据的保管过程提出了充分的质疑,最后让法官认为这个案子虽然构罪了,但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是有问题的。相信很多刑事辩护律师都有这个经历,通过有效的证据辩护达到实体辩护目的,这才是有说服力的,才是讲技巧、讲手段、讲水平的。
最后,我要给各位律师朋友提一个忠告: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否认实体法、程序法等很重要,但是要成为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把证据法学好,一定要提高自己的证据素养,强化自己的证据分析能力,加深对证据规则的熟悉程度。证据辩护是最考水平的。我在给学生上课时经常讲一个基本原理:一个案件事实是什么虽然也重要,但关键是看证据是什么。西方有一个法律谚语非常经典,我送给各位: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