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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证据之辩——“排非”难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排除虚假供述
作者:张智勇 上传更新:2023-09-15 12:41
 实践证明,要想杜绝冤假错案,做有效辩护,一般要从非法证据排除入手。但在排除非法证据时,往往会遇到“启动难”和“排除难”的问题。我相信这不仅是我的体会,也是我们大家的体会,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尚需时日。比如“启动难”,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要提供非法证据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线索和材料,但是实践中很多法官错误地认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在启动方面第一步就会遇到难点。

 

我们不妨换一种思考方式。从辩护的角度讲,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就是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证据。那么,能否在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前提下,达到与排除非法证据同样的目的和效果?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我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办理黑社会犯罪案件中所总结的经验和思考。

 

在这个案件中,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等情形,但当事人表示是侦查人员引诱他作出了不利供述。当事人接受讯问时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因此在讯问时被允许携带手机。但是实际上,在接受讯问时当事人并不清楚涉案公司的组织架构,于是就让员工通过微信传来一个文档,而当事人打开手机照着文档回答了侦查人员讯问的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事先对于其所供述的内容并不知情。所以,我们在审查这份供述时发现出现了很多明显违背常理的细节,例如:笔录中载明了当事人说出十几家公司几十人的股份比例,甚至精确到零点零几个百分点,更是记得八十多个手机号码。另外,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讯问时只有一个侦查人员在场,另一人虽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但实际上并未参与讯问。那如何排除这份笔录,就成了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首先,需要进行取证。我们找到讯问时给当事人发送文档的员工,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同时将员工发送文档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一并提交给法院,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实践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非常难,但一般来说法官对侦查人员出庭不太抗拒,所以这个案子我们不仅交了书证,也申请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通过与侦查人员当庭对质,很有可能可以达到排除该供述的目的。

 

其次,做好准备工作并随机应变。在开庭前,我们专门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对当事人和侦查人员当庭对质进行了多番演练,并应对各种情况提出了方案。在法庭上,我们首先询问侦查人员是否允许当事人携带手机并照着接收的文档宣读信息,侦查人员均表示记不清了。随后,我们质问侦查人员:“当天讯问时是否只有你一个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对这个问题没有防备,但犹豫后仍然矢口否认。按照事先的准备,当事人继续向侦查人员问道:“讯问当天当地发生了一个震惊全国的恶性案件,当时所有警察都被抽调去维持秩序,你也去了,我等了5个小时,你才一个人回来给我做的笔录,难道你不记得了吗?”当事人提出当天那个恶性案件后,侦查人员脸色一变,支支吾吾地进行辩解,但其说法明显无法自圆其说。此时,法官也发现了这一程序性问题,休庭商议后决定,让原定出庭的讯问笔录上记录的另一名侦查人员不再出庭接受询问。

 

最终,我们通过调查取证、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在法庭上当庭对质以及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在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情况下,使侦查人员间接承认了一个人进行讯问的事实。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看出侦查人员的出庭表现明确了该份供述的制作程序违法,法院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综上,这就是我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的程序之辩”的一点心得,即可以通过较为容易实现的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路径进行争取,以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方式去达到排除对当事人不利的言词证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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