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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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我们看到,有些职务犯罪案件就是因程序性辩护的方式而取得效果。例如,某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后又涉嫌受贿罪,出现追诉期限重新起算的情况。辩护律师将辩护重心放在哪一天是追诉期限的截止时间上,是初步核实之日,还是监察立案之日,抑或是检察院受理该案之日?根据监察法律规范,监察程序分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和处置等若干环节,而每一环节均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上述案件中,如果是以初核之日为准,该案处于追诉期限之内,如果是以立案之日为准,该案就超出了追诉期限。本案的辩护律师提出,应当以立案之日计算,那么,结果就是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此,还可以进一步讨论的是,考虑到监察委员会有权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分为职务违法立案和职务犯罪立案,那么,追诉时效是否可以以职务违法立案的时间进行计算?还有,是否可以以初步核实之日进行计算?毕竟,立案不是监察调查工作启动的前提,初步核实活动也是监察调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有权适用若干种调查措施。这些都值得我们专做分析。从这一角度看,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领域同样有值得关注的程序性辩护内容。
另外,我还想向大家简单介绍下山东大学法学院在监察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成果。法学院较早开设了面向本科生、研究生的监察法学课程,该课程是山东大学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法学院在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面专门增设了监察法方向,积极探索监察法学人才培养体系。而且,法学院成功立项国家社科项目、省部级项目多个,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多篇,成立了监察法治研究中心,积累了一些监察法学方面的教学科研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