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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理论问题的“三要”和“三不要”
作者:娄秋琴 上传更新:2023-08-30 20:18
 一、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和范畴

 

这个主要是解决“什么是程序性辩护”和“辩什么”的问题,我总结的观点是“不要”局限于狭义的程序性辩护,“要”全面进行程序性辩护。

 

不管是研究程序性辩护还是践行程序性辩护,首先都必须搞清楚什么是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包括哪些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责任一条进行了修改,实际上也是对刑事辩护重新做了一个界定,提到了刑事辩护不但包括提出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实体性辩护,也包括维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辩护,只是程序性辩护依据的是程序性法律和程序性事实,维护的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定罪量刑以外的其他程序性合法权益,辩护的方式既可以是交涉,也可以抗辩,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我在《程序性辩护》一书中对程序性辩护进行了分类,也列举了种类,这些程序性辩护经常出现在刑事辩护工作中,但很多律师由于不了解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和范畴,有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辩护工作实际上就是程序性辩护,比如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在会见受阻时通过抗辩积极争取会见,都属于程序性辩护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只有在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或者以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原判才属于程序性辩护,这类辩护有中立的法院居中裁判且比较容易看到成效,属于比较典型的程序性辩护,但并不具有普遍性,它只是程序性辩护的一种,属于狭义的程序性辩护。所以,如果把程序性辩护局限于狭义的程序性辩护,不利于我们全面开展程序性辩护。

 

二、程序性辩护的价值

 

这个主要解决“为什么要进行程序性辩护”的问题,我总结的观点是“不要”认为程序性辩护没有用,“要”唤醒对程序性辩护价值的认知。

 

搞清楚了什么是程序性辩护,还要搞清楚为什么要进行程序性辩护,在过往的司法传统中,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司法工作者,往往关注的都是事实实体和最终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聘请律师是为了在定罪量刑上取得更好的结果,司法工作者希望律师的辩护围绕着定罪和量刑展开,认为与结果无关的程序性辩护并不重要也没有价值,认为在程序上挑毛病是吹毛求疵,反而还可能不利于当事人。但事实上,程序性辩护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秩序都有非常大的价值。

 

(一)对司法公正的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程序性辩护对程序公正的价值不言而喻,对实体公正也有促进价值。有人认为程序性辩护有可能将非法取得但内容真实的证据排除掉会放纵犯罪,不利于实体公正。但实体公正除了积极的实体公正外,还包括消极的实体公正,将犯罪的人绳之以法是积极的实体公正,而对实际有罪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罪就应宣告无罪是一种消极的实体公正,程序性辩护通过限制公权力,避免错误地追究无辜者,有利于维护消极的实体公正。

 

(二)对司法效率的价值

 

有人认为程序性辩护在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上浪费时间,损害了司法效率,但事实上程序性辩护有利于减少错误,在个案中可能牺牲了部分效率,但从整体上却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从这么多年平反的冤案来看,因为当年的司法机关采纳了遭受刑讯的口供对当事人判了刑,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诉上访,不但搭上了当事人十几年几十年的青春甚至生命,搭上了家人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还有国家各个部门十几年几十年的应对和处置,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是巨大的,比如最近11月30日河南省高院宣判的谢哲海故意杀人无罪案,谢哲海服刑22年,喊冤26年。程序性辩护可以大大减少这样的错误,总体而言有利于司法效率。

 

(三)对司法秩序的价值

 

司法秩序不但包括通过打击犯罪修复社会秩序,还包括通过程序性规范构建国家行使权力的秩序,实体性辩护有利于修复社会秩序,而程序性辩护有利于维护国家机关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权力分工和运行等方面的秩序。

 

这些都是程序性辩护独立的价值。此外,程序性辩护也具备服务实体的价值,比如定罪和量刑的关键证据因属非法证据被排除,比如具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办案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因申请回避或者管辖异议被调整,就可能影响到实体的处理。我本人办理了近十起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包括二审改判无罪、一审宣判无罪和不起诉等,其中多起是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掉有罪供述而最终取得无罪结果,《程序性辩护》一书中还搜集了31省份40座城市50多个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成功的案例,从这些案例来看,程序性辩护都有非常大的价值。因此,我们要摒弃程序性无用论,要唤醒对程序性辩护的价值认知,这样在进行程序性辩护时才能更有底气。

 

三、程序性辩护的限度

 

这个主要解决“怎么进行程序性辩护”的问题,我总结的观点是进行程序性辩护“不要”过度,“要”掌握分寸和限度。

 

程序性辩护虽然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但仍属于辩护的范畴,所谓辩护就是论辩和保护,刑事辩护必须起到保护的作用,辩护律师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不能损害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就动摇了律师制度的根基,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公信力,程序性辩护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不能为了程序性辩护而进行程序性辩护。我认为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程序性辩护要有利于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案件管辖虽然存在错误,但实体没有错误,当事人也认罪认罚,这时提出管辖异议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当事人获得更轻的处罚,就不宜再进行管辖异议。

 

(二)程序性辩护要为整体辩护策略服务

 

有些证据虽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违法,但如果被排除或者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有可能不利于其他方面的辩护,比如有利的事实无法得到印证,那也不宜再进行程序性辩护。

 

(三)程序性辩护要与实体性辩护相结合

 

程序性辩护可以服务于实体性辩护,所以对那些能影响到定罪和量刑的程序性辩护要多发力,进行程序性辩护要多与实体性辩护相结合。

 

(四)程序性辩护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有方法

 

以典型的非法证据排除为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掌握哪些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非法证据,不要把瑕疵证据和违法证据当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非法证据,也要知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当预先准备哪些线索和材料,知道应当怎么书写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书,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还要知道怎么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知道怎么对侦查人员进行发问,知道怎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和实操办法的,辩护律师要认真研究,不断探索,才能让程序性辩护的意见得到采纳,实现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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