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网址:http://www.yujiaqi360.com/
联系人:于佳祺律师
手机:15901599448
邮箱:yujiaqi@jingsh.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接下来我给各位报告分享一下我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思考。第一,排除合理怀疑究竟是什么?我认为是情理判断而非事实判断。第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构成中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事实和量刑事实。比如说,是否故意杀人中的主观故意,不能因为犯罪人捅了被害人三刀,就推定他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是可以反驳的,如激情行凶时犯罪人可能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健康。所以,我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不能适用于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只能适用于客观的基本事实,主观层面很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第三,排除合理怀疑适用主体是控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是控方的责任,是证明有罪标准的要求,而不是辩方,辩方并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为控辩双方的取证能力不同。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辩方只需要制造一个“合理怀疑”即可。这是一种权利。第四,排除合理怀疑的审查方式。我觉得它是一种经验判断而非证据判断,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其实对单个证据也可以审查它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排除合理怀疑和印证的关系,实践中司法证明采用的是印证模式、印证规则,印证是将证据客观化,完全排除、排斥了法官的心证,我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是对印证、极端印证局限性的一种矫正,不能将司法官当作“自动售货机”,他还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经验判断。第五,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要求,是控方需要用证据进行证明或者反驳,只有用证据才能排除,但是辩方不一定用证据来产生合理怀疑,可以根据情理推断,使用经验法则进行论证或者驳斥。第六,不同证据结构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程度是不同的。有些案件仅仅是靠言词证据来定案的,那么这个证明标准把握就要高一点,例如死刑案件的证明,要坚持最高的证据标准;但是人证、物证相结合的证据结构需要相互印证,要做到没有矛盾,或矛盾能找到一种合理解释进行排除。第七,排除合理怀疑的价值。对于控方是定罪的证明要求,对辩方是出罪的证据权利和重要的辩点,辩护人对有利事实或者情节的证明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制造一个“合理怀疑”就行了。第八,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践反思,要认真落实疑罪从无而非疑罪从轻。早些年前,我去最高法院开会,最高法内部掌握的一个标准是,故意杀人案件找不到凶器和尸体的,一般不核准死刑,我觉得这个是“疑罪从轻”,其实应该“疑罪从无”。第九,排除合理怀疑对司法官员的要求,即司法官员要善于运用用经验法则进行情理推断。第十,对“排除合理怀疑”司法适用的研究,应该多进行一些实证研究,梳理司法实践中“合理怀疑”的类型和何谓“排除合理怀疑”,重点关注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宣告无罪的案件,发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这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