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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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经验主义,我国理论界对于是否引入排除合理怀疑一直也存有争议,直到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才增加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其实,我特别同意刚才卢院长所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并不是代替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不是和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所并行,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看,二者是一个包含的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律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觉得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抽象化或者是客观化倾向的缺陷,但在实践中这一效果并不明显。
我个人感觉,在此标准引进之后,法官写判决书的时候确实多以此为论点,律师辩护时也可能会提到某一事实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成为一个重要辩点。但是实际上这个标准是不是真正能够被法官所接受与采用,我认为并没有。
比如我们曾经办理的一个抢劫案件,其中关于是否存在持枪抢劫的情节存疑。从证据上看,有被害人陈述,但被害人仅说看到有人拿枪了,并没有确定是我们这个当事人拿的,而且对于枪的形态描述也不清楚;而被告人一直对此予以否认,不承认自己拿枪。同时,在案并没有物证。那我们辩护人就认为这不能排除我们的当事人没有持枪的可能,但法官却认为有被害人陈述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认定本案存在持枪抢劫的情节。
由此可以看到,现在虽然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但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乱象,即法官在评判的时候既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同时对于什么叫合理怀疑,也还没有统一认识。
个人认为,排除合理怀疑虽然强调自由心证与内心确信的过程,但其目的还是为了在刑事司法中发现事实真相,以假设构建一种正当性和合法权利,从而使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排除合理怀疑,不应当一味夸大主观性,应该更多建立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排除这种怀疑,从而对待证事实形成了一个相对确定的认知。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目前在理论上可能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但实践中仍存在各种分歧,所以,更加需要研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这也是下一单元所要讨论的话题,期待和大家共同研究、共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