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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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字塔式返利机制的全盘代码化
金字塔式返利机制作为一种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自然是抽象的,其实际运转需要有相应的质料载体。就传统线下传销而言,其金字塔式返利机制几乎是靠纯人工操作运转。比如当一名上线人员成功发展多名下线人员,下线人员通过缴纳门槛费换取道具商品与销售资格,上线人员据其发展人数与销售业绩获得返利等一整套操作流程运转完毕,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商品流转、销售记录、资格认证、返利落实等行为环节,全部都是由组织成员一一现实性完成。
而在网络传销中,由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已经搭建起相应的传销网站,网站的底层构成,是由程序员将既定的传销规则转化而成的程序代码,程序代码将自动根据外界操作指令输出相应的反馈结果,故传销网站的运行替代了过往大量的人力传动。网站的统一使用,也使得传销组织尽管在返利层级关系上仍然表现为层层延展铺开,但传销人员的实际互动样态已产生巨大变化。传统传销中,相临近层级的人员往往在现实生活中也关系紧密、互动频繁,上下线之间存在严格的人身依附与隶属关系,因而也才可能引发传销犯罪所次生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暴力性犯罪。而网络传销中,每一个成员除了加入组织时所需要的邀请链接或引荐信息来源于上线人员,其余行为基本都是与总部网站展开直接互动。
金字塔式返利机制的全盘代码化,也使得网络传销返利规则的变动成本显著下降,程序代码的创建、修改、删除可以轻松做到令行禁止、全网统一。返利规则的自如调整,为实践中识别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增添了困难与挑战。
二、从道具商品到伪劣商品与去商品化
在传销活动中,商品是作为道具的存在,故有“道具商品”一说。名之为道具,是因为于传销活动而言,实际上所卖对象究竟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人买,不停有人买、永远有人买才是最重要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传销活动的营销标的具有符号性,符号性便意味着任意性,由什么来充当符号、符号本身意味着什么、质量如何,都不是整个传销结构所在意的,只要有一定的符号存在即可。
诚然,网络传销的营销标的依然可能带有符号性,但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网络传销类型,其所售商品的符号性已经大大减弱,而是趋向于道具商品到真实商品之间的一个模糊地带。在这种模糊地带,网络传销的营销标的往往表现为伪劣商品区(亦即传销商品区)的消费资格,具体所售商品从伪劣化妆品、日用品到家电产品等等,几乎无所不包。也正是因为电子商务类网络传销选取了针对日用商品类的消费资格作为营销标的,这就使得每一个已经加入传销组织的会员有可能反复购买传销商品,进而追求所谓积分累计与返利兑换。这较之传统传销对道具商品的一锤子买卖已有很大差别。网络传销由于超脱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其增员速度本就大为提升,再加之原有成员还能够反复买卖传销商品,故网络传销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资金巨大。
此外,网络传销还表现出了去商品化的趋势。近年来新出现的网络传销开始涉足金融领域,出现所谓纯资本运作型网络传销。行为人多利用传销所特有的金字塔式返利机制开展非法集资行为,由此,传销犯罪又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产生竞合。在这一类犯罪中,行为人彻底抛弃了营销实物商品,而是就涉金融理财的抽象概念本身进行包装营销,完成了传销犯罪的去商品化。其中典型的资本运作式传销,主要以购买蓝筹股、公司融资上市等名义引诱群众产生投资心理,数字货币式的传销则是假借区块链、比特币等新兴概念,兜售虚假的虚拟货币,诱使民众缴费入伙。
参考文献:
皮勇:《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郑蓉:《传销犯罪的界定与追诉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6期。
[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黄罕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益的嬗变与行为特质》,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