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分析方法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主要起到搭建证据与事实的桥梁并促进疑点事实发现的作用。印证是目前我国主要的证据分析方法,但是实践中印证方法的僵化适用规避了经验法则,难以在线性推论中实现司法证明的充分性与动态性。目前理论界主流有原子主义下的论证、概率方法和整体主义下的故事方法,这三种证据分析方法都存在其各自的优缺点。印证方法与论证方法、故事方法及概率方法的本质都是寻找最佳解释过程,各个方法之间具有兼容性。运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能够凸显从原子到整体的认知逻辑、有效缓解诉讼证明偏重客观证明现象、促进证据信息的全面化、促进诉讼主体间展开对话式交流,也能为裁判者的心证判断提供全面支撑。
“运用证据以证明事实”以及“如何运用证据以证明事实”是司法证明思想史中贯彻始终的思想主线,也是人类理性主义的直接表现。理性主义证明思潮下,事实认定也并不是仅由裁判者主观判断,亦需要运用证据证明事实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何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达到有罪证明标准,关键在于对证据分析方法的研究。所谓证据分析方法,是指从证据到事实的推理和认知过程所运用的方法。从证据到事实从来不是不证自明的过程,而是需要借助证据分析方法,揭示彼岸的事实。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这种证据分析方法在我国主要以印证方法为核心,即通过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确定互相矛盾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判断案件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以及被告人口供是否得到补强等。印证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证据分析方法,以证据信息指向同一性为核心来发现真实,更侧重于证据客观层面的分析,迎合了我国注重客观证明实践的需要,并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但印证理论在我国理论界却饱受争议,近几年学界研究中不乏对印证模式的批判,例如“依据印证裁判,忽视程序正当性的保障,亦加剧了我国庭审证明的形式化,严重挤占自由心证的空间”; “印证证明的含义不清、属性不明以及有关印证证明的探讨往往混淆不同范畴”;也有学者指出, “目前对印证的理解不合常识且较为驳杂,无法清晰地标识我国证明方法的模式特征;印证对证明方法模式的归因解释难以成立;印证也不能澄清对证明方法应有规范立场,无力促成现实和合理化 变革,需要寻找替代性理论促使我国刑事证明方法面临转型问题。”龙宗智教授也认为,“应当适当 学习、掌握证据分析方法,对改善印证,实现印证方法的科学化、精密化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若跳脱国内视野,从“如何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国外对于证据分析方法的研究已经呈现多元化局面,尤其是在后现代主义研究的影响下,证据分析方法迎来了多元视角、多元方法“百家争鸣”时期。可以说每一种证据分析方法都对刑事司法证明思想作出了理论贡献,也都为“如何运用证据证明事实”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立场、新视角或新方法。就此而言,有必要考察域外证据分析方法的理论,并对其作出优劣得失的判断,为我国裁判者提供多元化证据分析方法并供其选择,以弥补印证证明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缺陷。
一、问题的提出
自龙宗智教授于2004年将我国刑事司法证明归纳为印证证明模式以来,学界对我国刑事证明能否归纳为印证模式一直存有争议,所谓模式是理论归纳的结果,而其核心则是印证证明方法的运用。从规范层面来看,“印证”一词在我国刑事诉讼相关司法文件中较为常见,无论是对于单个证据的审查还是对于全案事实的判断都存在“印证”的身影,这些规定都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规范基础,也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将印证作为规范层面的证明方法,并在实践中普遍适用。然而印证方法作为我国主要甚至唯一的证据分析方法,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印证方法会导致经验法则的运用受限,与此同时受制于印证方法线性及单向的推论结构,较难发散思维,吸收一些补助证据运用于事实判断,诉讼主体之间也难以进行对话式交流,这致使案件事实较难接受批判性检验,阻碍疑点事实的提出和发现。
(一)印证是我国主要证据分析方法
印证之于我国刑事诉讼,已经逐步完成从经验到理论再到规范的变迁。从法律规范来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死刑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排非规定》”),这意味着承载众多历史使命的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闪亮登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的重要一步。故此,本文对“印证”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出现的次数统计从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发布开始,这也标志着印证方法在我国刑事证据规范文本上的正式统一。
据统计,2010年《死刑证据规定》中“印证”一词累计出现11次,适用范围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类型,其采信需要结合“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加以判断。2010年《排非规定》中并未出现“印证”一词。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虽未出现“印证”一词,但是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刑诉法解释》”)中“印证”一词共出现10次,从具体内容来看多数沿用了 2010年《死刑证据规定》中有关“印证”规定的表述,仅删去勘验笔录中有关印证的规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项规程》,其中2017年《法庭调查规程》共出现6次“印证”一词,均见于认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中,从印证方法适用的证据种类来看,与之前相比有所扩大。2012年《刑诉法解释》基本沿用了 2010年《死刑证据规定》,其适用证据种类限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但从2017年《法庭调查规程》第45条12规定来看,印证并不局限于前述法定证据种类的要求,只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都可以从证据之间的印证联系综合判断该证据是否能成为定案根据;而第49条13则明确指出被质疑的鉴定意见采信,不仅要鉴定人作出合理解释,也要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印证”一词共出现1次,即监察机关查明违法犯罪事实需要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作出新一轮修改,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年《刑诉法解释》”),在 2021年《刑诉法解释》中,“印证”一词共出现10次,与 2012年《刑诉法解释》关于“印证”的规定并无区别。

图 1 “印证”在相关规定中出现的次数
通过对“印证”一词的相关规范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目前印证方法在司法解释中较为常见,法律规范中“印证方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相互矛盾的证据审查判断中,保障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例如,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或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证人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形,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形,被告人供述辩解与同案犯供述辩解相互矛盾的情形,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存在矛盾的情形,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意见与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的情形等,判断该类证据的真实性,需看其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二,判断证据是否得到补强。例如,在“由供到证”的案件处理过程,这同时也标志着我国证据法正式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又如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记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补强勘验检查笔录的真实性;再如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以及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言词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补强这些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甚至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也需要判断证据之间是否印证,才能成为定案根据。其三,判断案件是否达到定罪标准。例如,间接证据在符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等条件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再如《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对于违法犯罪的事实需要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些都表明,“印证”方法在我国刑事司法证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二)印证作为我国主要证据分析方法存在的不足
从司法实践运行情况来看,可以说“无印证不定案”。尽管我国规范层面包含其他方法,诸如经验法则、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等,但是如何将其运用于证据分析的规定少之甚少。司法实践中,印证方法适用率极高。以某检察官两年间办理的298件案件为样本,其中276件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字样,印证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率高达92.62%。印证指向综合分析多个证据在证明指向性的内在联系,在证据组合的基本方式中倾向于整体主义,但又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整体主义,整体主义排斥证明力规则,但是印证方法却区分了证明力的高低,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明力大于无证据印证的证据证明力,在此意义上,印证实际上与原子主义下的补强规则存在共通之处。故而,有学者将我国“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归纳为“亚整体主义”。“亚整体主义”会产生如下弊端。
1. 难以保证证明力评价的准确性
基于“整体主义”模型,证据的证明力源自其他证据材料的相互作用,因此印证所依赖的证据材料应当具有证据资格,如果是虚假印证,将会误导印证所产生的事实结论,影响证明力评价的正确性。印证方法从本质上属于证明力规则,在印证方法的运作下使得“孤证不能定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使证据成为定案根据。同时,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才能认定被告人达到有罪的证明标准。
印证方法在偏向证明力的同时,势必会对证据资格有所忽视,导致实践中有些证据并不具备法定证据资格,但是因其证明力较大,使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以致错误地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样不仅不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有损程序公正。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虚假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样的操作在实践中极为常见,同时也是近年来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例如,在陈满案中,被告人陈满被指控故意杀害被害人钟某,并放火毁尸灭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陈满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其中认定被告人陈满有罪的证据包括: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包括作案时间、进入案发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和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细节)、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在犯罪现场收集到的大量物证(包括带血的白衬衣、卫生纸、破碎的酒瓶、多把刀具、被害人口袋里发现的陈满的工作证等),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法院认为陈满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中,被告人陈满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陈满的供述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最终再审认为陈满有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宣告陈满无罪。从近年来纠正的错案来看,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让被告人承认自己是凶手,并对被告人进行“喂供”,以达到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因此,在印证方法适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限制证据准入资格,不能仅凭印证判断证据是否是定案的根据,这样势必会出现“虚假印证”现象并破坏程序公正。
2. 难以实现证明过程中的融贯性
认知融贯性在“整体主义”模型中至关重要,它可以消解原子主义所带来的认知偏差。而认知的融贯性需要经验法则的介入,对其进行事实连接。但是印证仅是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忽视了从证据到待证事实的经验推论过程需要依靠概括(或称经验法则),目前印证方法在实践中的僵化适用规避了经验法则。霍姆斯大法官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经验法则不仅具有启发性功能、认识性功能还具有证明性功能,能够帮助司法人员认定事实;且作为证据法中的“大拇指法则”(the rule of thumb),在整个证据思维过程中,无所不在。事实认定本身也是一个经验推论过程,事实认定者并不能亲历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只能通过运用证据进行经验推论来认知过去事实发生的可能性。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必不可少,但是印证方法作为我国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证据分析方法,限制了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空间。在刑事诉讼中,印证方法的作用机理是利用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由此可见,印证方法是运用不同证据“内容同一”或“指向同一”认定案件事实,在这种情形下,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作用会受到限制,事实认定者仅需要对证据之间的信息内容或指向作简单的对比判断即可,经验法则的运用空间少之甚少,严重限制了事实认定者运用常识、常理及常情进行事实认定。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必不可少,正是经验法则的运用,才使事实结论更具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冤错案件的出现也表明,尽管案件中证据能够形成相互印证,但是被认为是虚假印证,依据经验法则可以发现印证中的不合理之处。龙宗智教授也认为“印证在经验法则存在的不足,是印证运行的主要弊端之一,印证证明需要经验法则验证”。
3. 难以在线性推论中实现司法证明的充分性与动态性
印证方法本质上是线性的、单向的推论方法。如图2所示,印证方法的线性推论体现在,通过对比证据内涵信息内容进行比对后作出事实推论;印证方法的单向推论体现在,事实认定者通过对证据内涵信息内容进行比对,通常只能得出两种不同的结论,若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则要件事实成立,若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存在矛盾,则不能证明要件事实存在。

图 2 印证方法的推论图示
从印证方法的推论结构来看,其线性推论方法较难发散思维,它对证据来源有明确要求,使得一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辅助事实不能作为推论的依据。印证方法对于证据的品质数量和清晰度都有一定的要求。由此可见,印证至少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来源的证据,且证据需要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才能满足信息内容的同一性与指向同一性。换句话说,证据只有满足品质、数量和清晰度的要求才能相互印证。但在现实案件中,并不是每一种犯罪案件都能收集到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据。尤其是在性侵类案件、毒品犯罪类案件、受贿类案件等案件类型中,能够满足印证要求的证据并不多,印证方法片面限制了证据范围,使得事实认定者排除了一些与案件事实间接相关的辅助证据适用。
其单向性推论方法使得印证所形成的事实难以接受批判性检验。在单向推论中,事实认定者所获得“要件事实是否被证明”结论过程是静态的,事实主张者和挑战者的交流和辩驳是非必须的。印证方法强调证据内涵信息“内容同一”或“指向同一”,而通过“书面审”的方式最能有效率地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印证。这就造成运用印证方法进行事实认定过程是静态的,裁判者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阅读书面卷宗时内心已有判断,而不是通过诉讼主体对话式交流而得出的事实结论。对于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主要是寻找卷宗笔录中有无其他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而不是通过直接言词原则,观察证人出庭、被告人出庭以及被害人出庭时的言语及表情变化等,因为这并不是为印证方法运行所必须,最终使庭审流于形式。事实认定者听取辩方对事实提出的辩护意见也是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进行,在印证方法下,辩方较为被动,只能以控方提出的证据基础上指出是否存在矛盾,较难建构己方事实版本,并指出事实中不符常理的地方。
二、现有证据分析方法及其优缺点
特文宁等教授认为,“分析证据的方法基本上是一种启发式的手段,该手段通常由两部分组成:(1)一种组织和从事分析的可行方法;(2)一个能以有效形式记录或表达分析结果的系统。”对学界主流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目前学界主流证据分析方法主要包括论证方法、故事方法和概率方法。三种分析方法各自有其理论体系,并与我国印证分析方法有所不同。域外证据分析方法的研究是否对解决我国印证分析方法的弊端有所助益。基于此问题的思考,本文试图对目前学界主流的三种证据分析方法的发展、演变、优缺点及适用情况,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以展现目前主流证据分析方法的历史变迁与当下发展。通过对主流证据分析方法的深入挖掘、分析和阐述,以期对我国当下证据分析方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原子主义下的论证方法
所谓论证方法,是指对证据通过一系列连续的推理步骤来构建论证并得出结论。运用论证的推理又被称为原子推理,论证方法中案件事实的多种要素(即假设、证据材料、推论的依据等)都被单独考察。论证方法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本质就是论证的过程,其“论辩术”可以被视为由论证和反论证组成的过程。在逻辑领域,图尔敏提出更加丰富的论证结构并主张论证具有可废止性;约翰 · 波洛克对图尔敏图表模型提供了形式逻辑基础。在法律领域,威格摩尔图示法,使分析者能够基于大量证据建构、检验和重建有关待证事实问题论证;安德森、舒姆和特文宁等新证据学家对威格摩尔图示法进行改良;沃尔顿提出法律论证的一般形式;贝克斯则提出刑事证据推理的混合理论,实现论证方法与故事方法的有机整合。论证分析方法应用于诉讼活动之中,阐述了如何通过证据构建复杂的论证和论证图或者如何攻击这些论证,推论待证事实。论证方法的推理步骤是从证据推论事实,而概括(又称经验法则或概称陈述)是用以证成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黏合剂”。论证方法的基础推理结构为“E是H的证据”,我们就可以推论H。例如证人作证称:“我看到某个貌似张三的人进入李四房间”,通过概括“如果证人作证H,那么H”,就可以推论证人看到某个貌似张三的人进入李四房间。当然,图3仅代表论证方法的基础推理,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论证,并形成完整的推论链。在推论链条中,控辩双方都可攻击对方论证过程,最终论证的证成是从控辩双方的论辩中进行评价。

图3 从证据推论事实的基础论证过程
论证方法拥有三个方面的优点。一是论辩性,它揭示了诉讼活动并不是静态的论证,而是多方主体互相交互的论证。论证的事实可以被攻击并可能被推翻,从证据基础论证过程来看,诉讼主体可以从证据(论证的前提)、事实(论证的结论)以及经验法则(论证的推理步骤)三个方面对论证进行质疑。最终被证成的结论是经过诉讼主体多方论辩之后形成的。二是原子主义的论证模式,即论证方法更加关注细节事实。运用论证的推理又被称为原子推理,论证方法中案件事实的多种要素(即假设、证据材料、推论的依据等)都被单独考察,论证的原子性质能够确保多项证据材料被清晰化地认识,案件中的怀疑也能在论证中得以明示化,有助于分析案件事实中的每一项证据材料、待证事实以及从证据到待证事实所使用的经验法则。三是发散思维,使思维可视化。即诉讼主体可以根据论证方法的推理过程,发散思维,采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使思维过程可视化。例如特文宁等新证据学者提出的“分析之7步规程”便是对论证过程采取的自上而下的分析。
然而论证方法也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因过度关注从证据推论事实,使得诉讼主体无法看到案件的整体情况。从证据论证事实通常是单个事实,相较于整个案件事实发生而言,通过论证方法所构建的事实只是“整体事实的碎片”,而无法看到事实的全貌。对论证方式最有力的冲击应当是苏珊 · 哈克提出的不等式,哈克认为裁判者从整体视角评价所有证据,而不是单个评价将更有利于认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我国有学者在论述证据链所构成的结构主义中也提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对整体证据的涌现性认知大于对个别证据的纠结)。
(二)原子主义下的概率方法
所谓概率方法,是指通过数字概率的方式评估司法证明过程,例如对证据相关性、证明力的概率评估,以及事实认定过程和证明标准的概率评估等。概率方法在法律领域的使用较为常见,法律中各种事项的判断,通常也是以言语的形式作出。“原子主义”倾向下,证据证明力能够以概率的方式添加到其他证据信息之上,证明标准也可以采用纯粹的认知语言和分级的盖然性术语表达,例如排除合理怀疑通常被认为达到 95%,优势证据证明通常被认为达到 50% 。
概率方法在证明过程中既有宏观证明过程、证明标准的适用,也有微观证据相关性、证明力的评估等。从宏观层面来看,传统概率进路将证明标准看做0-1的数字阈值,在此阶段中,1代表确信为真,而0代表确定为假,诉讼中的“确信无疑”标准被视为≥0.9,“优势证据”标准被视为≥0.5,而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标准则被认为介于前两个标准之间,对于每个待证事实,裁判者都需要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其进行赋值,并根据信息对事实发生的概率及时进行修正,以判断事实是否得到证明并达到证明标准。从微观层面来看,证据证明力与证据相关性也可以用概率方法进行分析。在传统概率进路中,证据的力量和分量由似然度来进行分级,在获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需要重新评估待证事实的效率,此时的概率被认为是后验概率,而在新证据出现之前,对待证事实的确信程度被称为先验概率,新证据将先验概率转化为后验概率的过程,有多大的强度和力度就是似然度。
概率方法在司法证明领域的运用具有以下优点。第一,概率方法能够为证明标准提供更为直观的可能性评估。“概率方法中的信念程度通常包含准确性和简单性,使我们能够对问题有一个清晰的看法并看到可能在哪里出错。”假设裁判者对于某些事件是否发生存在不确定性时,裁判者可以通过概率方法进行认识,或者基于概率的认识对事实展开可能性推理。第二,概率提供了形式化方法,迎合了司法证明的工具性诉求。理查德· 伦伯特认为数字化的概率模型可以作为启发式的工具,作为一种语言,数字可以明确那些涉及以基本概率方式权衡证据的法律规则。首先,评估证据分量可以用概率理论表达。其次,在获得新证据的情况下,概率理论能帮助裁判者重新评估待证事实并更新先前信念。最后,概率理论也能帮助裁判者评估是否达到证明标准。裁判者运用概率理论可以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据支持性赋值,以判断待证事实是否得到证明及其达到何种程度。
但是概率方法在英美法学界也面临不少质疑。其一,概率赋值问题。艾伦(Allen)教授和帕尔多(pardo)教授指出概率理论并没有提供分配概率的方法,这也意味着基于概率的理论将是“真正主观的”,且在审判中概率分配不受证据限制,因此很难指导审判决定。此外,不同个体之间也会存在不同概率认识,因主体的不同,对同一事实的概率赋值也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其二,合取悖论(conjunction paradox)问题。概率论要求多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是相互独立的,各要素同时发生的可能性是它们各自独立可能性的乘积。在大多数法律案件中,原告将需要证明多个事实或要素以胜诉,每一个事实都是有争议的和不确定的,根据概率乘积法则,尽管每个单独的要素可能是真的,但要素的合取可能是假的。其三,先验概率问题。例如在民事诉讼中,裁判者在最初无知的状态下,原告胜诉有0.5的机会,即使它的主张既不符合实际概率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它的起点仍然是0.5,这种先验概率将使得原告的证明标准变得非常容易满足。其四,概率方法背离证明标准的目的。例如马萨诸州上诉法院法官在苏利文案(Massachusetts V.Sullivan)中坚持认为“合理怀疑的观念是不适合定量化的,它在本质上是定性的”。内华达州(Nevada)最高法院也同意,合理怀疑本质上是定性的,任何试图将其数量化的努力都可能会降低控方证明责任,这是不允许的,而且容易导致标准混乱。
(三)整体主义下的故事方法
故事方法更倾向于整体主义。所谓故事方法,是指通过语言的编织构建一个或多个故事,以此呈现或理清案件中“发生了何事”。故事提供了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多个较为复杂假设进行推理的一种自然和认知似真的方法。司法证明的逻辑终点(目标)必然需要依赖语言表达出来的事实,而每一句话语(语言性事实)背后都隐含着故事。我们都生活在故事中,我们也从故事中理解自己的生活。刑事诉讼活动也是控、辩、审多方用一系列证据所进行的故事博弈。按照故事理论,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待证事实作为一个故事包含若干要素,例如时间、地点、人物、动机、对象、内容、方式等。我国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也要求查明“七何”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何原因、何物),这些要素整合在同一故事当中可以大致形成关于案件完整事实的轮廓,通过对要素的不断细化,也使得案件故事被不断丰满和完善。
在刑事诉讼语境下,故事方法的运用可以构建有关案件发生了什么的情节,诉讼主体所构建的故事情节为事实真相提供了多种可能性的概览,以供裁判者筛选最具有似真性的故事情节。通过运用故事方法,可以假设案件故事情节并为搜寻证据提供指引,例如,假设被告人张三未杀害李四,诉讼主体可以从时间、地点、动机等要素寻找张三无作案时间、张三不在案发现场或张三无犯罪动机等有关的证据。运用故事方法也可以对证据进行组织和解释,通过考虑故事符合证据的程度和融贯性以检验故事。关于故事的评价问题,彭宁顿和黑斯蒂提出了确定性原则,即融贯性、证据覆盖和独特性,对故事融贯性的考察包含一致性、似真性和完备性三项标准,证据覆盖则是故事能够解释刑事审判中证据的程度,独特性则是裁判者对故事是否认可的原因。总之,故事方法在帮助主体理清案件中发生了何事扮演着重要角色。
故事方法运用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优点之一在于整体性,即证据被作为整体进行审查,而非单独进行审查。故事方法可以提供犯罪发生的情况,可以通过融贯的故事填补证据缺口,也可以减少隧道视野的危险。优点之二在于故事方法更接近人类思考案件的方式,也更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班尼特和费尔德曼、彭宁顿和黑斯蒂等人所进行的经验研究表明,美国陪审团主要是通过案情建构和比较,而不是用证据来批判性地对论证进行评价,来决定所称过去事件之“事实真相”。通过故事构建案件事实也更容易被人理解,为了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决定,事实认定者需要故事,以理解待证事实。
但是故事方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又充满了危险,特文宁等教授认为“故事必要却危险”,因为它能够并常常被用于违反或规避关于相关性、可靠性、完整性、偏见影响等常见的法律规范,并被广泛地视为诉诸直觉、情绪等“非理性说服手段”,例如,会夹杂不相关的事实以及虚构或无根据的事实、旁敲侧击暗示的事实、关注行为者而不是行为本身、诉诸隐蔽的偏见和刻板的印象、讲述故事时夹杂情绪化语言、在故事中为被告人或被害人赢得同情但却与论证无关的故事、使用有疑问的类推、混淆事实与法律的区分以及事实和价值的区分、好故事排挤真故事等。此外,基于如何理性地比较故事并没有确切的标准,这也是故事方法不够成熟的地方。
三、多元证据分析方法应用于刑事证明的必要性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得知,无论是我国印证证据分析方法,亦或是域外论证、故事及概率等证据分析方法,都有其各自的适用空间和优缺点。无论是原子主义亦或是整体主义的证据分析方法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互补的,每种证据分析方法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或服务于特定的目的都有特定的优势,对于每种方法而言,事实认定问题都能通过特定的程序建构和细致使用而使事实的质量得到提高,对于诉讼主体而言熟悉多种方法及其各自最佳的适用空间,发挥多种方法的最大效用,以促进事实真相的发现。
(一)凸显从原子到整体的认知逻辑
多元证据分析方法运用能够弥补印证方法的不足,凸显从原子到整体的认知逻辑。通过对前述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模型分析可知,两大法系国家虽然具有倾向性,但是均体现从原子主义约束整体主义的逻辑。英美法系评价过程倾向于原子主义,但是裁判者无需给出判决理由,在裁判结果上仅需给出整体结论;大陆法系评价过程倾向于整体主义,但是裁判者在裁判理由的出具上需要尽可能的详细和细致,倾向于原子主义。而我国以“印证为中心”的证明,无论是评价过程还是裁判结果都更倾向于整体主义,其评价过程具体表现为印证并不注重对单个证据的评价,也并非从单个证据进行原子式推理,而是在证据链条取得证据能力后对其证明力加以整体评价。其判决理由多出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等格式化文本,我国刑事法官在证据判断的说理上并不详细,而是具有明显的“整体主义”风格。印证不仅缺少原子主义的约束,但又与整体主义存在区别,使得实践中印证的适用难以保证证明力评价的准确性,难以消解证明过程中的融贯性,难以在整体建构中发散思维进行对话式交流等。而多元分析方法的引入,能够对现有印证方法进行改良,凸显从原子到整体的认知逻辑,使整体事实更具有融贯性。具言之,论证方法可以从单个证据推论事实,事实中的单个要素,如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和推论的依据都被单独考察,以确保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推论依据能被清晰化认识,促进思维的可视化。概率方法可以评估单个证据的证据分量,在获取新证据的情况下,概率方法也能帮助裁判者重新评估待证事实并更新先前信念,概率方法也能够使得证据证明力评价以赋值的方式进行叠加,判断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事方法更接近人类思考案件的方式,也更符合常识、常理、常情,通过故事构建案件事实也更容易被人理解,为了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决定,事实认定者需要故事以建构待证事实。论证方法和概率方法的融入能够弥补印证方法在原子主义视角下存在的缺失和不足,而故事方法的融入使得案件整体事实更具有融贯性。
(二)缓解诉讼证明偏重客观证明的现象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都更为强调客观证明理念。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已经出现了重罪案件裁判过度客观化趋势。印证方法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却加剧了我国客观证明倾向,甚至司法实践中出现裁判僵化等问题。论证方法与故事方法中包含大量经验法则的运用,能够弥补印证方法偏重客观证明的倾向。例如,论证方法中,从证据到中间待证事实再到次终待证事实和最终待证事实的过程都脱离不了经验法则(概括),经验法则与从证据到次终待证事实的推理链条中的每一环节相联系,并为每一个推理环节提供正当理由。再如借助故事方法能够形成合乎逻辑的案件事实,填补证据间的空白,并对事实作出解释。多元证据分析方法还包含了“证伪”的运用,而非固守印证方法“证成”的思路。例如,论证方法的推论具有可废止性,运用论证方法构建的事实可以受到质疑;故事方法中,控辩双方可以构建多个不同的事实版本,并提出案件中的证据还存在哪些事实假设;概率方法中,贝叶斯定理中的似然比来衡量证据证明力,通过比较证据所指向事实两种可能性大小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赋值,证据证明力培根归纳法的解释也能提醒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时拥有多少证据,以及证据覆盖相关事实的完整性如何。总之,多元分析方法的运用有助于促进裁判者依据经验法则及证伪的方式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其有助于纠正我国司法实践中偏重客观证明,促进司法证明主客观相统一。
(三)促进证据信息的全面化
多种分析方法的引入可以有效克服印证方法证据范围过小的问题。其他证据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证据审查的范围。一些辅助性证据,也能出现在庭审之中,帮助裁判者进行事实认定活动。在我国印证分析方法下,这些辅助类证据多被忽视,因此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出现证据运用困境。某些情形下,即便裁判者内心确信被告人有罪,也因证据之间未相互印证而不得不作出无罪判决。因为辅助类证据并不符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严格要求,辅助证据多依附于实质证据,起辅助证明事实的作用。我国古代“五听”制度就是辅助类证据运用的例证。这些辅助类证据的作用在于暗示或推论。通过分析辅助类证据可以检验证据的真伪、补强或削弱证据的证明力、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待证事实等。
在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使用中,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过程均具有相当的动态性和开放性,审判过程中动态的证据信息都可以被吸收到故事的构建和证据推理过程中。与印证方法相较,论证方法与故事方法对诉讼中证据类型并没有过多限制,任何有可能与案件事实证明有关的证据都能吸纳到刑事审判活动中,作为证据提出,这便会扩大诉讼中证据的范围,尤其是辅助证据的运用。例如,在故事方法中,诉讼主体需要建构完整的故事说服事实认定者,故事如何做到自然流畅使裁判者信服,就需要诉讼主体提供全面的证据信息加以证明,否则在庭审质证、辩论过程中,其所构建的故事很容易被辩驳。同时概率方法的使用也能为裁判者提供证据分量的评估,通过对上述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分量作出可能性评估,以筛选出对案件事实证明力不大的证据。
(四)促进诉讼主体之间展开对话式交流
多元分析方法的引入有助于促进诉讼主体之间展开对话式交流。一是多元分析方法有助于诉讼意见质证在法庭以及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促进控辩双方之间的充分质证和论辩。我国印证方法主要围绕要件事实的线性推论方法,运用印证方法进行推理是单向的,同时也是静态的。由此可以得知,印证方法对庭审的依赖性并不强,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容易流于形式。与印证方法不同,论证方法、故事方法本质是具有交互性的、动态的。论证方法的核心在于论辩性,庭审不仅可以容纳不同诉讼主张,为辩方主张的发表提供了空间,控辩双方还能够利用反论证攻击对方主张事实的可能性,使真理越辩越明。故事方法的核心则在于其整体性,它是人类交流的一般形式,描述了案件发生了何事。控辩双方通过构建不同故事版本,有助于明晰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进行辩论,从而扩大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充分参与。二是多元证据分析方法有助于实现案件事实证明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于法庭。实践中印证方法的运用较为粗疏,而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有助于证据的精细化分析,使事实证明在法庭。例如,论证方法及概率方法都注重对单个证据推理的分析,而故事方法又能提供整体主义认知,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下,证明体系是趋于动态的,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是随着庭审活动不断深入的,由此可以避免庭前阅卷所导致的“隧道视野”。此外,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也可以使裁判者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说理的方式对裁判结果进行公开,控辩双方及普通民众也能知道裁判者认定事实的基本思路,上诉审法院也能清晰认识原审法院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时是否存在问题。
(五)为裁判者的心证判断提供全面支撑
基于原子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分析,裁判者综合全案证据判断事实是否达到证明标准,需要裁判者对“原子组成的整体事实”做出判断。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为裁判者依据证明标准判断事实提供了心证支撑。这主要表现为:在裁判者综合全案证据之后,故事方法的运用能够为案件事实提供整体概览。若整体事实具有一致性、完备性和融贯性,可以增强裁判者对事实的内心确信。论证方法的应用能够使裁判者从单个证据出发推论待证事实,若该事实能够经受住论证,也能经受住当事人的批判和质疑,也可以增强裁判者对该事实的内心确信。概率方法的运用使裁判者能够对现有证据证明力进行评估,若证据不存在缺口且综合全案证据之后,裁判者认为事实发生的概率极高,自然也能增强裁判者对事实的内心确信度。裁判者运用印证方法认为证据之间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证据内涵信息指向同一事实。通过原子主义的分析能够发现整体事实结构不存在任何缺失并符合常识、常情、常理,裁判者内心可以相信该事实为“真”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四、我国刑事证据分析方法的改造与完善
(一)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与印证方法的融合
从前述分析可以得知,印证方法、论证方法、故事方法及概率方法之间都存在其各自的不足,但是各种分析方法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互补的。例如,贝克斯教授为了弥补故事方法的应用缺陷,而将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相结合,对故事方法进行改进。由此可见,各个方法之间也具有共性和兼容性。
1. 印证方法与论证、故事及概率方法的共性
通过对多种方法之间进行认真比较,可以发现印证方法与论证、故事及概率方法之间具有共性,其本质都是在证明过程中寻找最佳解释的方法。最佳解释的推理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形成潜在解释性事实,事实发现者根据现有证据,形成可以解释证据的各种潜在解释;第二个阶段是评价和比较解释,需要一定的标准从潜在解释中选出最佳的,并排除其他竞争解释。印证等方法运用的本质便是寻找最佳解释的过程。
首先,已被印证的事实相较于未被印证的事实是最佳事实。印证方法通过证据之间在同一事实上能否相互印证来认定事实。若关于某一事实的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便意味着这一事实能够得到证据证明,若事实没有证据相互印证,则意味着事实未被证明。换句话说,在印证方法的证明体系中,能够得到证据印证的事实是最佳的,也是被裁判者所接受的,排除了其他未达到印证要求的事实。
其次,已被证成的论证相较于未被证成的论证是最佳论证。论证方法通过回溯的方式从单个证据出发推论待证事实,在论证方法中,各种对证据及待证事实的论证将会被置于论辩的语境中,只有经受住批判和质疑的论证,才是被证成的论证,也是被裁判者所接受的,若论证没有被证成,其在刑事诉讼中则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需要诉诸客观证明责任解决。因此,在论证方法中,若论证经受住其他论证的对抗、博弈被证成,那么该事实也是最佳的。
再次,如果一个故事经受了批判性问题的质疑,并没有其他可选择的竞争故事,那么这个故事就是最佳故事。故事方法中,可以构建多个故事,这代表根据现有证据形成的不同假设,事实发现者再对这些故事进行检验和比较,并审查故事的质量,从中选择更可信的故事,同时也是最佳故事。
最后,概率方法中对后验概率的评价相较于先验概率是最佳概率。概率方法,需要对事实的概率进行赋值,通过似然比以评估证据的证明力。若出现新证据或其他信息后,需要对先验概率进行更新,由此形成后验概率。后验概率能够及时反映案件事实中的证据材料,以及对事实确信的程度,也会随着新证据或信息的增加而及时变化,能够有效防止裁判者“先入为主”地认为被告人有罪。
通过比较发现,上述四种方法都是基于最佳解释推理的思想,通过回溯的思想构建推理,并根据各自不同方法的评价方式寻找对事实的最佳解释,即对事实进行证成。因此,四种方法之间并不是排斥的,而是具有共性并可以互相融合的。
2. 印证方法与论证、故事及概率方法的兼容性
论证、故事及概率方法虽然本身都存在不足,但是其优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印证的不足,但是上述三种方法能否与印证相融合,还需要对四种方法之间的兼容性进行证成分析。
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之间具有兼容性。在论证方法中,前述已经提及,论证的基础推理结构为回溯性推理,由单个证据推论待证事实。从整个论证体系来看,这些证据的推论指向同一个最终待证事实,多个证据可指向同一中间待证事实,多个由证据推论的中间待证事实可指向同一次待证事实(或要件事实),多个要件事实指向同一最终事实(即被告人是否有罪)。对证据是否指向同一中间待证事实的判断实际上就是印证方法的运用。因此,从该角度来看,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具有较大重合之处,两者都指向事实的同一,并得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认定。
故事方法与印证方法之间具有兼容性,印证方法可以成为故事质量好坏的评价标准。好故事可以事半功倍,故事的质量不仅取决于故事符合证据的程度,也取决于故事的融贯性或似真性。彭宁顿和黑蒂斯认为,一个证据的融贯性主要取决于一致性、似真性和完备性标准,其中“一致性”要求一个故事应该是内部一致的,即该故事不同组成部分之间不包含抵触。在故事方法中,一个故事不应该包含明显互相抵触的两个状态或事件,不应该存在内在的矛盾,这与印证方法也存在相通之处。印证证明的力量也不在于简单的证据叠加,而是在于证据之间无事先安排形成了证据命题(信息)的一致指向。从此角度来看,印证方法与故事方法二者之间并不冲突,印证方法可以检验故事质量。
概率方法与印证方法之间具有兼容性,印证方法可以增加概率方法运用的可能性。概率方法有助于处理案件中的不确定证据并对可能性进行估计和赋值,实现对多个证据可能性的累加,展示多个证据的似真性如何最终作用于事实结论以提高被告有罪裁判的几率。其优势便在于根据新的证据信息可以有效地修正先前的主观概率判断,使其更接近事实的客观概率,这正是推动司法证明逻辑前进的理性工具,因此被新证据法学派推崇。而当新的证据信息能够与先前的证据信息相互印证时,无疑会增加对先前证据主观判断,增加后验概率。印证方法也可以实现证据的累加,证明事实(命题)的数量越大,一致性越高,而事实推断的确定性越高。因此,印证方法与概率方法也具有相同之处,在概率方法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论证方法、故事方法与概率方法之间也具有兼容性。无论是主张论证方法、故事方法还是概率方法的学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其他方法的优点以弥补方法本身存在的不足。例如瓦格纳等学者提供通过证据对故事进行锚定;贝克斯在故事方法的基础上融合了论证的方法,构建了论证与故事的混合理论,这些都并不是原有意义上的故事方法,而是对故事方法的改进。而概率方法、论证方法与故事方法之间也是互相不断吸收各自的合理内核,例如科恩教授的培根归纳法,证据仅仅在被用于排除一个或多个被考虑的命题才是相关的,而这一过程也离不开论证和解释的过程,通过解释消除先前证据对一个特定命题的排除特性。
(二)多元证据分析方法在证明中的具体展开
虽然印证方法与论证、故事及概率方法之间具有共性和兼容性,但在我国刑事证明中融合多种方法以实现证据分析方法的多元化,需要改变仅运用印证方法的封闭性和机械性以及粗疏化的路径,重构一种动态的、开放的并允许控辩双方充分参与的路径,融合多种分析方法并以其共性为基本框架,最终形成对事实形成过程精细化又不失灵活性的多元证据方法,并体现从原子到整体的认知逻辑。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中运用印证方法进行信息同一性分析、论证方法评价推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故事方法以形成对事实的整体描绘、概率方法评估所建构的故事不确定程度和证明力大小,实现多种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1. 运用故事方法建构待证事实解释证据
为了克服印证方法在分析证据时缺乏整体视角对事实的概览,需要借助故事方法构建待证事实以解释证据。故事方法的运用更符合人类认知,并为案件事实提供整体概览,阐述案件中发生了什么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提出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故事(即指控有关事实),辩方可以挑战控方故事或提供与控方故事不同的故事版本。控辩双方可以构建一个故事或多个故事,控辩双方所构建的故事都为案件事实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提供了概述,并使他们能够在各种故事情节中挑选对己方有利的并最有可能发生的故事。控辩双方也可以利用假设的故事情节观察到更多事实细节,并为搜寻证据提供指引。从案件分析视角来看,控辩双方需要清晰地知道自己的立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控方需要秉持客观公正的义务,辩方则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为中心。在该立场下,对现有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并从定罪量刑的事实出发,对现有证据材料下的待证事实有一个基础把握。在此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运用印证方法进行信息同一性分析,运用概率方法对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作出粗略估计,通过故事方法的预测性推理寻找新的证据材料以增强己方故事的可信度。当然控辩双方故事的提出并不是凭空构建,而是需要根据证据并运用常识、常理构建故事,故事能够为证据提供解释,证据也能为控辩双方故事提供支持。换句话说,控辩双方在运用故事方法构建事实解释证据时,也需要融合论证方法。论证方法能够从证据材料中推理出解释性事实,为控辩双方的故事提供证据支持,这无疑会增加控辩双方故事的可信性,增加胜诉的机率。
2. 运用论证方法评价推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互相攻击对方证据基础或事实版本,也可以对己方证据基础或事实版本进行防卫。从论证方法来看,允许控辩双方通过论辩博弈的方式来评价控辩双方建构事实的论证过程,一方提出支持故事的论证,另一方可以反驳或攻击该故事的论证,以检验证据的支持性,并由裁判者评价控辩双方的推理链条是否能经受住批判和质疑。从论证的过程来看,诉讼主义可以从证据、事实以及从证据到事实的论证依据三个方面对论证事实进行质疑,最终被证成的事实结论是多方主体参与后的论证结果,具有合理性。论证方法属于原子式推理也更关注细节,论证过程所涉及的各个要素都会被单独考察,例如,假设事实、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推论的依据,等等,案件中的“怀疑”也会在论证过程中被清晰化和明示化,使得推论的结果更具有有效性。
3. 运用概率方法评估故事的不确定程度和证明力大小
运用概率方法可以评估故事的不确定程度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概率方法同时也允许主体对证据证明力及故事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质疑。一是对证明力提出质疑,即证据证明力大小如何,是否存在证据缺口,是否能够证明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二是对故事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质疑,即控辩双方的故事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概率方法能够为证明标准提供更为直观的可能性评估,评估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分量可以用概率表达,在获得新证据的情况下,概率能帮助裁判者重新评估待证事实并更新先前信念。裁判者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存在不确定时,也可以通过概率方法进行认识或基于概率方法展开可能性推理。尽管概率理论存在概率赋值和合取悖论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运用下势必会被冲淡。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运用下,概率赋值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数字问题,而是具有“模糊性”,多元证据方法运用对概率赋值并不要求确定的数字,只需要模糊估算即可。
4. 运用印证方法进行信息同一性分析
通过对前述印证方法的梳理可以得知,目前印证方法无论是在司法解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较为常见,印证方法的运用可以简单直接地对证据信息同一性进行分析。例如,在相互矛盾的证据审查方面,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就可以补强该证据,增强该证据的可信性;若在案证据的信息都能指向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也会增强裁判者心证。印证方法允许控辩双方对对方证据是否指向同一事实进行质疑,一是对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进行质疑,即案件中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抵触;二是对证据是否能指向同一信息提出质疑,换言之,证据是否也能指向其他事实信息,若证据存在指向其他事实的可能,事实可能存在“合理怀疑”。多元证据方法的运用也可以消解印证方法的弊端,使其发挥印证的优势作用。例如,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可以实现证明过程的融贯性,尤其是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的运用,能够发挥经验法则的作用,使法官心证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也能消解印证方法线性推论的弊端,实现司法证明的充分性与动态性。
5. 运用最佳解释对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进行评价
最终事实的证成落脚点在于控制故事质量的各种标准的最佳解释。什么是事实的最佳解释,在论证方法中,如果论证中的证据与待证事实论证之间具有稳固性,在论辩中经受住了批判和各方的质疑,那么该论证便是最佳论证;在故事方法中,如果故事自身具有融贯性,经受住其他批判问题的质疑,并击败了其他可能发生的竞争性故事,这个故事就是最佳故事;在印证方法中,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或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具有一致性,根据印证方法所得出的信息便为最佳信息;在概率方法中,通过后验概率得到的概率数值是最佳概率。
在多元分析方法中选择事实最佳解释也需要满足评判标准并进行检验,这些标准可以归纳为支持性和融贯性。其一,支持性强调证据支持,防止事实脱离证据。有学者认为,对证据支持故事的审查相当于将论证方法精髓合并于多元证据方法。将事实锚定于证据基础之上,使事实符合证据推理步骤,并经得起质疑和检验。其二,融贯性强调事实的融贯,根据彭宁顿和黑蒂斯的观点,融贯包括事实的一致性、似真性及完备性。事实的一致性可以用印证方法检验,印证方法在一致性标准审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印证方法不仅可以判断证据之间指向是否同一,还可以检验事实情节之间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在内在矛盾,判断事实内部是否具有一致性。事实的似真性标准可以用概率方法进行模糊评估,概率方法的运用能及时更新庭审中裁判者的信念,并对最终事实的概率作出粗略估计,以对事实的不确定性作出评估。完备性标准则是事实情节是否缺失,尤其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是否完备,是否存在事实重要情节的缺失。
6. 案例分析: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实践演示
以“卢某运输毒品案”为例,假设公安机关在C市高速服务区对一辆轿车进行检查时,在后备箱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00克。车主卢某否认知情,声称车辆是朋友“老鬼”借给他使用的,自己对毒品一事完全不知情。本案中的主要证据材料如表1所示。
在本案中,印证分析方法主要表现为检验证据之间的同一性与关联性。手机电子数据与行车记录仪数据存在时空关联,短信中“老地方”的约定,与行车记录仪显示的“偏僻路段”停车地点,在时间和空间上形成了间接印证。这增强了“该次停车可能涉及违禁品交接”这一推论的可能性。卢某与“老鬼”的频繁通讯,与“借车”这一情节,形成了对“卢某与车辆来源关系密切”的印证。论证分析方法主要表现为评价证据推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卢某的主观方面,控辩双方的论证过程如图4所示,通过对控辩双方核心论证的解构,可以揭示证据推理中的合理之处与脆弱环节。
故事分析方法可以将碎片化证据整合成连贯叙事,检验故事的完整性与合理性。本案中控方故事为“卢某与‘老鬼’合谋运输毒品。‘老鬼’通过短信(隐语‘货’)通知卢某准备就绪,并将藏有毒品的车辆交予卢某。卢某为规避检查,特意在偏僻路段停车检查后备箱内的‘货’,随后驾车运输,直至在服务区被查获。”该叙事涵盖了短信、行车记录、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情节连贯,动机(牟利)和行为(运输)明确;故事内部逻辑基本自洽,符合此类犯罪的常见模式(故事的完 整性和融贯性检验)。本案辩方故事为“卢某确系单纯借车使用,对‘老鬼’的毒品计划不知情, ‘货’可能指代其他合法物品,未检出指纹恰能证明其未接触毒品,其开启后备箱的行为是出于正常用车需求。”该叙事试图解释所有证据,但较为牵强;故事对“已删除的隐语短信”和“偏僻地 点停车”等情节的解释力较弱,与常理相符的程度较低(故事的完整性和融贯性检验)。通过比较 可以发现,控方故事对证据的整体解释力更强,更符合经验逻辑。运用概率方法对本案的关键证据 和整体故事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一是在辩方故事(合法往来)中,使用并刻意删除此类隐语短信的 概率较低;而在控方故事(从事犯罪)中,这一行为的概率显著升高。二是在控方故事中,作案人 采取反侦查措施(如戴手套)导致无指纹的概率并不低;而在辩方故事中,这只是一个中立事实。因此,该证据对“明知”的否定证明力有限。基于以上分析,控方故事能够覆盖更多证据,情节之 间的因果关联更紧密,其整体似真性较高。辩方故事在解释多个异常行为时,需要引入更多特殊假设,其整体似真性较低。最终,控方主张能够形成最佳解释,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多元分析方法以支持性和融贯性为标准,通过多种分析方法的结合,不仅关注证据及证据信息同一性,还将融贯性的标准充分纳入证明过程之中,容许经验法则及常识常理常情判断。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也更能体现一种程序理性的思路,它的运行更依赖控辩双方的论辩,更符合庭审实质化下对证据分析的需要。

图 4 卢某运输毒品案中论证分析方法的运用
五、结语
在刑事诉讼中,准确认定事实具有重要价值,从证据到事实的过程,需要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印证方法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证据分析方法,虽然倾向于“整体主义”,但是却存在限缩经验法则运用、较难发散思维进行对话式交流,促使事实认定僵化、庭审流于形式等方面问题。因此必须重新审视证据分析方法,回归证据推理本身。对目前多种主流证据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发现,无论是论证方法、故事方法还是概率方法,与我国印证方法一样都具有自身的优缺点。论证方法的优点在于其原子主义论证模式、论辩性及思维可视化,其缺点也在于因过度关注证据推论事实使得诉讼主体无法看到案件整体情况;故事方法的优点在于整体性以及更容易被人理解,但是故事也具有危险性,尤其是好故事会掩盖真故事;概率方法的优点在于为事实提供更直观的可能性评估,也能够迎合司法证明的工具性诉求,但是其缺点在于概率赋值问题、合取悖论问题,等等。由此可以得知每种证据分析方法都有其各自的适用空间和优缺点,在印证方法基础上引入多种证据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克服印证方法的不足,凸显从原子到整体的认知逻辑、促进案件中证据信息的全面化、促进庭审实质化、缓解诉讼偏重客观证明并为裁判者的心证判断提供全面支撑。印证方法与论证方法、故事方法及概率方法的本质都是寻找最佳解释过程,各个方法之间具有兼容性。多元分析方法运用印证方法进行信息同一性分析、论证方法评价推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故事方法以形成对事实的整体描绘、概率方法评估所建构的故事不确定程度和证明力大小,实现多种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既注重证据支持性又兼顾事实的融贯性,进而改善原有印证方法封闭、机械及粗疏化的问题,实现一种动态、开放并允许控辩双方充分参与的分析路径。
来源:公众号“证据科学编辑部”
周莹莹,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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