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强、跨国流通便捷等特点,一方面引发了大众投资热潮,另一方面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手段和洗钱工具。近年来,随着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技术的发展,围绕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虚拟货币已渗透进职务犯罪、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网络赌博、黑灰产等犯罪领域,成为“币圈”违法行为的重要载体,同时以“虚拟币”为名实施的传销案件,以及围绕空气币、山寨币等虚拟币本身的案件呈高发态势。值得注意的是,涉虚拟货币犯罪在地域分布上呈现一定聚集性。例如,对2019-2024年间2200余份相关刑事判决分析发现,湖南、河南、浙江等省份案例数量位居前列(见下图)。

面对虚拟货币犯罪高发的态势和复杂的罪名适用情形,法律界开始探讨有效的辩护策略和风险防控措施。本文将在梳理虚拟货币技术与法律基础的前提下,分类分析涉案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主流“玩法”,探讨犯罪罪名的适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刑事辩护以及刑事控告思路。文章最后还就文中涉及的虚拟货币专业术语提供通俗解释,以便法律实务和研究人员参考。
二、基础概念与技术原理
1.区块链与去中心化:区块链是一种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无法篡改的分布式账本,每个节点记录完整账本并参与维护,任何人都无法单独控制或修改数据。其核心特性包括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公开可查、匿名性与可溯源。这些特性既保证了交易安全,又为匿名交易和跨境资金流动提供了便利。
2.公链、私链与联盟链:根据访问权限不同,区块链可以分为公链、私链和联盟链。公链完全开放,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如比特币网络;私链则由特定实体控制,只有授权的节点才能访问;联盟链介于两者之间,由多个组织共同维护和制定规则,目前我国在大陆比较有价值的是联盟链。不同类型的链在司法取证中涉及的权限与监管要求也不同。
3.公钥、私钥与钱包:加密货币交易依赖非对称加密技术,公钥用于加密信息并生成地址,私钥则是解密和签署交易的秘密信息。钱包地址类似银行账号,可以公开用于收款。创建钱包时系统会生成助记词,这组由12–24个词组成的短语可以通过算法还原私钥。根据私钥控制权不同,钱包分为托管钱包和非托管钱包:托管钱包由服务商保存私钥,需要执行身份验证;非托管钱包完全由用户掌握私钥,无需第三方,支持更高匿名性。此外,硬件钱包(冷钱包)将私钥存储在离线设备中,被认为是较安全的存储方式。
4.原生币:指由特定区块链协议原生发行、用于维持网络运行的记账单位。其价值依托于链上共识与生态应用,总量与发行规则由协议代码固化,任何单一节点均无法擅自更改;在对应链上承担支付手续费、激励矿工/验证者、参与治理等核心职能。总结一下原生币并不是谁“印”出来的,而是靠一套事先写好的程序规则,让全球成千上万的电脑一起“算题”或“投票”,自动产生、分发和记录。区块链和虚拟币的关系就是,区块链是“高速公路”,而虚拟币(加密货币)是这条路上唯一被承认的“过路费”和“流通现金”;没有公路,车跑不起来;没有过路费,公路也养不活——二者相互依存,却并非同一概念。比如Bitcoin(BTC)——比特币区块链、Ethereum(ETH)——以太坊区块链。
5.代币:指依托既有区块链智能合约标准(如ERC-20、BEP-20 等)所创建的链上资产。代币本身不决定底层链的运行,而由项目方或社区按需发行、销毁或赋予功能;其用途可覆盖稳定币、治理权、权益凭证、游戏道具等多元场景,价值取决于背后的业务逻辑及市场共识,一句话总结智能合约代币发行= 用一段无法篡改的区块链程序,公开、自动地完成“印多少、给谁、怎么发”的全部操作。比如USDT(Tether)、ERC-20(以太坊)、TRC-20(波场)、USDC(USD Coin)。
6.空气币:指缺乏真实商业模式、技术支撑或资产背书的代币。发行方通常以高回报为噱头快速募资,通过市场操纵或信息造假抬高价格后套现离场,最终导致币价归零,投资者仅持有无实际价值的“空气”。
7.合约(交易场景):指在交易平台或链上部署的衍生品协议,允许参与者以杠杆方式对原生币或代币价格进行多空博弈,而无需实际持有标的资产。合约通过自动执行的代码条款设定保证金、杠杆倍数、结算规则及强制平仓机制,盈亏完全由市场价格与仓位方向决定。
8.稳定币与RWA。 稳定币是一类与法定货币、黄金或其他资产锚定的数字资产,用于降低加密市场价格波动并充当交易媒介。以USDT为例,每个代币都由等值美元或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支持;USDT在以太坊和波场等链上发行,发行方可在必要时配合执法机构冻结或销毁代币。香港于2025年正式施行《稳定币条例》,要求稳定币发行人获得香港金管局牌照、维持100%高流动性储备,并重点监管反洗钱和赎回机制。这些规定为跨境支付和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政策支持。随着“真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的发展,传统资产如绿色能源项目正在通过区块链进行融资,呈现政策驱动与产业应用同步推进的局面。
三、国家政策与监管态度
近年来,我国大陆监管机构多次发布文件,逐步收紧对虚拟货币的监管。2021年9月24日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俗称“9·24公告”)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交易平台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非法吸收资金的范畴。这些规定展示了我国大陆监管严格禁止币与法币兑换、ICO融资和挖矿活动的态度。
四、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争议
一个核心问题是虚拟货币是“财产”还是“数据”。2013年人民银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且不得流通。陈兴良教授提出,数据是各种权益的载体,电子数据犯罪在有特别法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当数据具有财产属性时应按照财产犯罪处理。这为认定虚拟货币为财物提供理论支持。
我国司法实践也倾向于肯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例如,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在李立盗窃案中认为,以太币在中国虽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作为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为什么有财产和数据之争其根源在于监管不认可虚拟货币的货币、财产属性,而刑法的司法解释从打击犯罪出发,又把他列为财产的对象了。
综上,虚拟货币技术原理和法律属性是理解相关刑事案件的基础。一方面其技术特点要求司法办案运用新手段(如链上数据取证、资金流分析等);另一方面监管政策的变化直接决定了某些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在此背景下,下文将结合不同涉案主体的具体行为模式,浅谈各类典型“玩法”及其可能触犯的罪名,并分析司法裁判逻辑和辩护要点。
五、涉案主体分类、各类典型“玩法”及风险浅谈
(一)涉案主体分类
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的参与主体主要可分为三类:个人参与者、项目方组织者、交易平台运营者。不同主体的角色行为各异,在法律风险和罪名适用上也有所差别。下面分别对这三类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
1.个人参与者:这类主体包括普通投资人、交易者,以及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普通投资人本身并非犯罪人,但由于对虚拟货币了解有限、投资冲动,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卷入诈骗或非法集资等案件成为被害人。在某些案件中,个人投资者为了获取高收益,参与了非法发行的代币项目或传销平台,事后既遭受财产损失,又可能因介绍他人加入而被卷入传销犯罪调查。另一方面,一些个人直接作为行为人实施了涉及虚拟币的犯罪:典型如个人黑客/内鬼盗币,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钱包或交易账户窃取数字资产;或个人诈骗者,假借帮他人代炒虚拟币之名行骗财之实;又或资金中介,充当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的“洗钱跑分手”,负责将赃款兑换成虚拟币转移。由于个人行为往往涉及金额相对有限、作案手段相对简单,其所涉罪名多为传统财产犯罪(如诈骗罪、盗窃罪)或协助犯罪的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项目方组织者:此类主体是虚拟货币项目或平台的发起人和运营团队。他们通常打着区块链创新的旗号,通过发行代币、搭建投资平台等方式吸引公众参与。项目方行为模式包括:发行所谓“数字代币ICO”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建立“虚拟币理财”平台承诺高额静态收益(如存币生息、定期付息);设计“拉人头”奖金制度,通过发展下线扩大参与规模等。实践中,不少项目方以技术创新为幌子,实质从事非法集资或传销活动。如震惊全国的PlusToken案,项目方以区块链钱包之名行庞氏骗局之实,发展会员超过270万、层级高达3293层,收取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总值逾148亿元,核心团队成员藏匿境外仍被缉捕归案。可见,项目方组织者由于往往涉及受众广、资金量大,其行为一旦被认定违法,适用罪名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或传销犯类犯罪。
3.交易平台运营者:包括各类虚拟货币交易所(交易平台)及场外交易中介。从2017年“94公告”之后,中国境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大多迁移海外,但仍有一些以技术支持、代理形式在境内变相运营。平台运营者的行为模式主要有: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服务,从中撮合交易收取手续费;提供撮合交易撮合(撮合买卖虚拟币),充当市场中介和做市商;发行平台币、开设合约杠杆等延伸服务等。
(二)各类典型“玩法”及风险浅谈
1.币币交易:指用一种虚拟货币交换另一种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这通常通过中心化交易所或场外平台完成。在中国大陆监管下,币币交易被视作非法金融活动的一种,运营此类业务属于违法。然而,对于个人偶尔的小额币币兑换,司法实践并未一律入罪。典型法律风险在于:若个人组织大量币币撮合交易、收取手续费,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交易过程中若对手方涉及犯罪资金,交易者还可能卷入协助洗钱的指控。因此,币币交易参与者应注意交易对象背景审核,避免沦为他人非法行为的工具。
2.杠杆合约交易:包括虚拟货币的保证金交易、期货合约等高杠杆衍生品交易。这类玩法风险极高。实践中,许多海外交易平台提供高倍杠杆的比特币合约,一旦用户参与其中发生爆仓巨亏,其维权在国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3.挖矿:即通过耗费计算能力或持币质押参与虚拟货币区块链网络记账,获取新币奖励的过程。中国大陆自2021年起明令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其列为淘汰产业,各地纷纷清退矿场。目前在境内擅自继续大规模挖矿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电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罪名。
4.链上质押:通过将持有的加密货币锁定在区块链网络上来获取收益,如参与权益证明(PoS)链的节点质押。这种行为本质类似金融投资,其潜在风险主要在于:如果有人组织他人委托质押、承诺固定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存款或非法理财产品;质押所得收益一旦与未经批准集资挂钩,也存在法律风险。但个人自行质押获取链上奖励,不触犯法律。不过,由于质押涉及智能合约技术,存在合约漏洞被黑客攻击的风险,以及质押平台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损失。
5.DeFi借贷:指通过去中心化金融平台进行加密货币的抵押借款或放贷。如用户在DeFi协议中存入加密资产赚取利息,或借出稳定币支付利息。法律风险在中国主要体现为:如果DeFi平台由境内团队运营,容易被定性为非法金融业务(类似未经许可的网络借贷平台);若平台出现资金池诈骗或崩盘,操盘者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等罪名。对于用户而言,参与DeFi借贷本身不违法,但若涉资金巨大且有吸收他人资金再放贷的行为,可能被误认定为非法吸存活动的一环。另外,由于DeFi平台匿名性强,用户若借出的款项被他人用于洗钱等,也有卷入调查的可能。因此参与DeFi借贷需谨慎选择平台并遵守境内监管要求。
6.NFT:非同质化代币,用于代表数字艺术品、收藏品等唯一资产。国内将NFT称为“数字藏品”,目前政策层面尚未完全禁止,国内大多以私链上发行。但严防其金融化、证券化风险。典型风险:若平台允许NFT炒作交易、二级市场高价倒卖,可能被认定变相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或非法证券交易,从而遭受监管打击。2022年国内多家数藏平台因炒作过热而被约谈整改。一些不法分子借NFT之名行骗局之实,如夸大NFT升值空间圈钱后跑路,则涉及诈骗犯罪。整体来说,在国内发行或交易NFT必须去金融属性,仅限于收藏用途,否则法律风险陡增。对于个人收藏者,需警惕购买NFT的款项安全,避免卷入非法集资或被骗局诱导。
7.游戏Token:链游或元宇宙游戏中发行的代币,用于游戏内消费、交易甚至投资回报。例如“Play to Earn”游戏发行的游戏币可在交易平台兑换法币。法律风险:若游戏Token公开向玩家出售并允诺收益,实际构成了一种融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集资或传销的红线。此前某些区块链游戏以高收益吸引玩家购入游戏币或道具,再以拉人头方式扩大规模,有涉及传销犯罪的风险。即使不涉及传销,游戏Token若允许自由交易炒作,也面临与ICO代币同样的法律问题。
六、罪名适用逻辑
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涉及罪名众多,罪名适用的争议主要围绕如何将新型行为归入现有刑法罪名体系,以及当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要件时应如何选择适用。根据司法实践,可以将涉虚拟货币犯罪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以虚拟货币为工具实施其他犯罪,如利用虚拟币洗钱、支付赌资、诈骗、逃避监管等;二是围绕代币发行、融资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三是非法获取虚拟货币,包括黑客盗币、诈骗币资产等行为。不同类别下罪名适用逻辑各有侧重,下面分别阐述:
1.非法集资类罪名的适用:这是涉及虚拟币案件中发行融资环节最常见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种。二者关键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承诺高额回报无法兑现等。在实践中,许多打着ICO或虚拟币理财旗号的行为,初期往往以支付利息回报来吸引资金、并不直接卷款逃跑,故常以非法吸存定罪。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吸存罪传统上要求吸收的是法定货币,但司法解释已明确将“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吸收资金”纳入规制。即使募集的是比特币、以太币这类虚拟资产,也视同吸收公众资金,可以构成本罪。辩护中若主张虚拟币不属法定货币无法构罪,一般难以获得支持。相反,若证据显示项目方从一开始便虚构项目圈钱、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运作,资金大部分被肆意挥霍,则可能被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后者刑罚更重)。
2.金融诈骗与传销罪名的适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诈骗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包括设立虚假交易平台诈骗、编造币种升值概念诈骗投资款等。此类案件的罪名通常直接适用传统诈骗罪,根据骗取财产数额定性量刑。与集资诈骗不同,一般诈骗不要求公开面向不特定公众,也无融资名义,可能是一对一的欺骗。若行为人通过网络大范围发布虚拟币投资信息,受害人数众多,则属于诈骗集团案件,法院会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当诈骗行为混合使用传销手段时,可能同时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打着虚拟币旗号发展下线层级而又诈骗钱财的案件,存在罪名竞合的情形。通常如果传销特征明显且符合传销罪要件,会以传销罪科罪;但若同时构成集资诈骗或诈骗,法院可能考虑行为目的以确定主罪。例如,在某虚拟币传销案中,推广人员利用传销模式卖币且侵占资金,法院指出其同时具备传销和诈骗的犯罪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选择其中法定刑更重的罪名定罪,并在量刑时综合评价传销与诈骗情节。
3. 洗钱及相关犯罪的适用:虚拟货币因匿名便捷而成为洗钱新工具。据统计,我国虚拟货币犯罪中洗钱行为十分突出,占整体案件的21%左右。不过严格意义上的洗钱罪在刑法中有特定上游犯罪限定(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腐败贪污、金融诈骗等七类)。电信诈骗、赌博等一般犯罪所得,通过虚拟币转移,司法实践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而不直接适用洗钱罪。区分掩饰隐瞒罪与帮信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以及提供帮助的阶段。掩饰隐瞒罪要求明知是赃款仍协助转换或转移,多发生在犯罪完成后,将非法所得进行“清洗”;而帮信罪不要求明确赃款属性,只需明知他人在实施犯罪(包括事前事中)而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例如前述北京“跑分”案中,顾某提供自己账户收款购币,属于在诈骗犯罪过程中提供转移赃款的协助,其辩称不知钱是赃款但应知他人实施诈骗,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而同案中实际负责多次兑换提现、将钱款套现再购币的刘某,则因明确知道资金不合法进行处理,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刑法修正及司法解释有扩大洗钱罪适用的趋势,如将“自洗钱”入罪等。
4.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非法经营罪在虚拟货币案件中主要涉及两类行为:一是非法买卖外汇,利用虚拟币渠道变相进行货币兑换(如前述建湖案);二是非法期货交易或证券业务,如搭建比特币期货合约平台、发行代币理财产品等。对于第一类,最高检和外汇管理局已明确,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对敲换汇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司法裁判亦有支持,如陕西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搭建比特币等大宗商品期货集中交易平台,同样以非法经营定罪。非法经营罪的特点是在无特许资质下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的业务,强调扰乱市场秩序。辩护中若能证明被告人行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令专营专卖的业务,或主观上不知相关规定,有时可在定性上做出有利争取。但鉴于2017年以来关于虚拟币兑换、交易的禁止性规定相当清晰,主观不知往往难以被采信。
5. 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的适用:涉及虚拟货币的盗窃、抢劫、侵占、敲诈勒索等传统财产犯罪,随着司法认识统一,定罪依据已较明确。比如未经许可转移他人虚拟币属盗窃无疑;以暴力胁迫索要虚拟币按抢劫或敲诈论处。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疑难是:当黑客入侵他人系统窃取虚拟币时,究竟是定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目前裁判观点有所不同。有观点认为,虚拟币以数据形式存在,非法获取数据即构成后罪;但也有判例直接按盗窃罪处罚黑客盗币。例如大连赵某非法侵入交易平台盗币案,二审法院认定价格鉴定结论可信,按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随着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的指导意见》等出台,对于侵入他人信息系统窃取虚拟财产的,将更倾向于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的思路,以全面惩治此类兼具财产侵害和网络入侵双重属性的行为。
综上,罪名适用逻辑可以总结为:以行为性质为核心,辅以主观目的和客观情节考量,遵循法条竞合的一般原则。虚拟货币相关犯罪基本上会归入现有罪名体系中最贴切的一类,对于多个罪名均可覆盖的行为,司法机关会择一重罪(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罚(行为区隔明显者)处理。对于辩护律师而言,重要的是抓住罪名适用中的关键争议点提出意见:如争议虚拟币是否属特定犯罪对象、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具有非法占有意图、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如何等等。
七、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常用手段与刑事辩护策略
(一)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常用手段

首先,区块链上的交易记录、钱包信息等都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必须遵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两高一部的电子数据司法解释。侦查机关在办理虚拟币类刑事案件时,往往从异常线索或报案入手。常见情形包括:银行账户资金流异常触发线索排查,以及受害人因投资、诈骗等损失报案。这些异常情况成为案件立案侦查的开端,反映出虚拟币犯罪资金链隐蔽但资金异动明显的特征。在侦查初期,侦查机关通常由网安、经侦等专业部门组建专案组展开调查。由于此类案件往往跨地域、涉案人员众多,警方常采集各方证据锁定犯罪事实:调取涉案银行流水、通讯记录、平台数据和宣传资料等。同时,警方通过深度研判资金流向,顺藤摸瓜扩展线索。可见,在案件侦查初期,公安机关善于将零星线索与传统侦查手段相结合,逐步扩大战果。总体来看,虚拟币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具有跨区域作案、团伙分工明确、资金流转迅速等特征。公安机关一方面依托反诈中心、经侦部门的专业力量,运用大数据研判锁定嫌疑账户;另一方面注重快速止付冻结,防止资金外逃。
1.虚拟币资金链追踪的技术方法(链上分析、地址画像等):针对虚拟币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点,侦查机关广泛运用链上分析技术追踪资金链条。在技术层面,执法人员利用区块链浏览器和大数据工具对涉案地址进行关联分析和画像研判。例如,通过分析交易图谱,可以识别出多个地址是否由同一主体控制——如若多个地址频繁向同一目标地址转账,可推定背后归属于同一犯罪团伙。通过该资金归集模式,办案人员成功锁定幕后的主谋人员。这种“链上地址关联分析”已成为办理虚拟币传销、网络赌博案件的常用手段。为提高链上追踪效率,公安机关还借助第三方区块链大数据平台提供的专业工具。例如某公司开发的某款查找工具,该工具专门服务于虚拟货币犯罪分析的系统。集成了地址研判、链路分析、代币分析等功能,内置上亿个已标注身份的地址标签库,可自动绘制资金交易图谱并可视化展示链上流转路径,为办案人员提供“一键调证”的便利。链上地址“画像(标签)”也是资金追踪中的重要环节。办案人员会综合分析某一地址的交易频率、交易对象、持币数量和种类等特征,从而判断其角色属性。例如,若某地址大量与博彩平台钱包交互,可初步画像为“赌博收款地址”;再如地址短时间内频繁大额收付且快速转移出,往往被视为可疑的跑分中转地址。通过地址画像,侦查机关能及时洞察资金链上的关键节点,找出犯罪资金的集散中心和流向路径。这些技术手段相互配合,使虚拟币的资金流向逐步透明化,为下一步锁定犯罪嫌疑人打下基础。
2.涉案地址识别与钱包控制权分析:在锁定可疑链上地址后,侦查机关还需要证明这些地址由特定嫌疑人控制。为此,警方综合运用链上链下证据,分析钱包控制权归属。首先,通过链上交易特征可以发现地址间的关联,从而识别地址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同一嫌疑人控制的多个地址通常存在某些共性,比如共用资金来源或最终汇聚于嫌疑人的主力钱包地址。常用方法之一是“共同输入”(Common Input)分析:如果多个比特币地址曾在一笔交易中同时作为输入,则极可能由同一钱包(同一主体)控制。再比如,在开设赌场类案件中,警方发现赌场庄家与结算人员往往共享某些收款归集地址,顺藤摸瓜即可锁定相关人员身份。其次,办案人员借助链下数据来确认地址控制权。其中,“交易所流水与KYC数据”是最直接的证据来源。如果涉案地址曾与某交易所账户发生过充提交易,警方可以通过交易所提供的实名信息将地址与嫌疑人对应起来。特别是很多犯罪分子需要购买燃料费(Gas费)以支付链上交易手续费,警方据此建立了“燃料费溯源”分析法:追查涉案地址用于支付手续费的代币购买记录。类似的,办案人员调取交易所提供的登录IP、设备指纹等技术信息进行比对:如果发现多个涉案地址曾由相同IP或设备登录管理,即可推断这些地址属于同一嫌疑人控制。再次,传统侦查手段也发挥作用。当嫌疑人被抓获或其电子设备被查扣后,警方会对其中的钱包应用、助记词记录等进行勘验。如果在嫌疑人手机、电脑中提取到涉案地址对应的钱包文件或私钥,那么地址归属证据就相当确凿。此外,警方还采取现场指认、交易回放等方式,让嫌疑人当场确认或重演其控制地址的转账操作,以进一步证明特定地址由其支配。这种链上数据与言词证据相结合的分析,使涉案地址与个人身份的关联得到法律上可靠的确认。
3.虚拟币交易平台账户信息调取(含OTC交易排查):鉴于虚拟币交易大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侦查机关在案件侦办中高度重视对交易平台账户信息的调取。当前主流交易所(如币安Binance、OKX欧易、火币HTX等)均设有配合执法的专门通道,并公开了相应的协查指引。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官方邮箱或对接人向交易所发送协查函,调取嫌疑人的账户注册资料、实名认证信息、人脸照片等,以及账户的充值提币记录、法币交易记录、币币交易记录、登录IP和设备编号等全量数据。这些平台往往还应要求对涉嫌犯罪的账户实施冻结措施,通常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可根据办案需要申请延长通过上述调证途径,办案人员能够获取嫌疑人在交易所的完整交易流水和身份轨迹,为查清资金去向、锁定嫌疑人身份提供了关键证据。
4.对于场外交易(OTC)环节的排查亦不可或缺。由于我国境内交易平台已停止面向国内用户的直接服务,许多非法资金通过场外渠道将法币兑换为USDT等稳定币,再流转到境外。公安机关通常从两方面入手追查OTC交易:其一,通过银行账户资金分析,发现大量频繁收付与虚拟币购买相关的,可疑账户将被锁定调查。例如,有人以现金私下大额买卖USDT,短期内银行卡频繁大进大出,这类异常交易往往会触发银行风控并被公安关注。其二,借助交易所提供的法币交易记录,锁定场外交汇商。很多交易所的OTC平台有实名商家参与,警方可以顺藤摸瓜找到为犯罪资金换汇的中介商户,并依法追究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帮信犯罪的责任。因此,在案件侦查中,交易所内的账户调证与场外交易链的排查相结合,能够尽可能完整地还原犯罪资金从法币到虚拟币再回流法币的闭环,为查明资金链和追缴赃款奠定基础。
(二)刑事辩护策略
1.涉案证据来源浅析
(1)涉链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与解析(刑事电子证据规范):虚拟币案件的调查取证高度依赖电子数据,因此侦查机关严格按照刑事电子证据规范收集、固定相关数据。首先,区块链上的交易记录、钱包信息等都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必须遵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规定来提取。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收集电子数据时通常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取证过程中,还应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客观原因无法找到见证人,也应在笔录中注明并对取证过程全程录像。通过上述程序,确保了电子数据收集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防止日后出现质证争议。辩护方往往会检查这些程序性文件是否齐备,一旦发现取证程序违规,可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针对虚拟币跨境交易、境外服务器取证难的问题,公安机关积累了多种技术手段。一种常见做法是在线提取境外公开网页数据,即由网安部门民警访问区块链浏览器、交易平台官网等公开页面,截图、录屏固定相关数据,再由办案人员制作网络在线取证笔录作为证据。除了公开网页取证,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中获取了嫌疑人平台账户和密码的情况下,也会采取“远程勘验”方式登录嫌疑人管理的境外平台后台提取数据。这一方式常用于打击提供网络犯罪平台的技术支持类案件,通过登录嫌疑人运营的虚拟币交易网站后台,可获取用户数、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境外电子证据的调取和使用还受到法律特别规制。当我国警方从境外交易所获取链上数据或账户资料时,该证据既属于电子数据又属于境外证据,必须审查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符合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协助渠道。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5条,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如果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实践中,因为我国监管政策使得主要交易平台外迁海外,公安机关向这些平台直接调证难度加大。有时被害人会自行向币安、火币等平台查询嫌疑人钱包数据并提交公安,但由于取证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过程缺乏监督,这类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存疑。对此,司法机关倾向于通过正式的司法协助途径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取证,以确保证据过硬。因此,在涉虚拟币案件中,侦查人员一方面严格按照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操作,妥善封存原始数据载体并对关键数据计算哈希校验值保存;另一方面,通过公安部国际合作渠道或检法机关协助,努力使跨境取证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确保最终形成的电子证据经得起庭审考验。
(2)私钥提取及钱包控制的技术路径:追缴和控制涉案虚拟币财产是案件办理的重要目标之一,侦查机关在取得突破后会着力获取涉案钱包的控制权或私钥。常规情况下,警方通过人赃并获、技术攻坚等途径实现这一目标。当犯罪嫌疑人落网时,随案扣押的手机、电脑、硬件钱包等可能存有数字钱包应用或私钥信息,办案人员会立即对这些电子设备进行取证检验。在专业机构支持下,警方能够从嫌疑人设备中解析出钱包助记词、Keystore文件或私钥明文。此举不仅证明了嫌疑人对该钱包的控制权,也为追缴被盗数字资产创造了条件。在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出于从轻处罚的考虑,会选择配合交出私钥或转移赃款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钱包地址。公安机关经常通过法律政策攻心,督促嫌疑人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虚拟币资产。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警方也会要求嫌疑人现场输入密码解锁其钱包或当场将虚拟币转至安全账户,以防止资产转移隐匿。对于拒不配合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则考虑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例如联系相关稳定币发行公司冻结涉案地址余额,避免犯罪分子继续支配资金。另外,国内一些网络安全企业和研究团队也在探索钱包破解技术,但由于正规加密钱包使用强加密算法,强行破解私钥在现实中极其困难且可能违法,公安机关主要还是依赖合法侦查手段获取私钥。总体而言,目前侦查实务中私钥提取与钱包控制主要依托于人(嫌疑人供述交代)、物(电子设备取证)相结合。当成功取得私钥或控制权后,警方会将涉案虚拟币及时提取、异地冷存储,以保全资产价值,待案件审结后依法处置。
(3)涉案币种价格评估与折算机制:对涉案虚拟币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和折算,是定罪量刑和追赃赔偿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虚拟币价格波动大、缺乏法定评估标准,此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办案机关在认定涉案币值时做法不一:有的以犯罪收益的实际交易价格或犯罪分子内部标价计算,这种方法带有主观性;也有的采用客观市价法,例如按照案发时主流交易市场的价格折算为人民币。各地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量刑不均衡的问题。此外,虚拟币价值认定还受到时间点影响巨大。以比特币为例,其价格一年内大起大落,如果在案发时价值远高于审判时,那么选取哪个时点价格将直接影响涉案金额认定和罪名适用。正因如此,司法机关对虚拟币价值评估格外谨慎,一些案件中只查明非法集资所募集的法定货币金额或受害人损失金额,以避免纠结币价波动。针对上述难题,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均在探索科学合理的价格评估机制。最高检机关刊文指出,宜采用综合性的方法认定虚拟币价值,即结合多重因素平衡认定。具体而言,可参考虚拟币的交易对价(包括非法交易中约定的价格)、被害人购币成本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发生的时间、频次、获利幅度,以及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来确定价值。这种综合评估既照顾市场供需形成的客观价格,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危害程度,力求更加公正。此外,为提高价值认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学者建议建立公开的价格认定程序,允许控辩双方参与,就评估方法和数据选取提出意见。在实践中,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已受委托出具虚拟币价值鉴定意见,说明鉴定所采用的行情来源、时点选择和折算方法,供法官采纳。总体来看,涉案币种的价格评估正在朝规范化方向发展,即从各自为政走向统一标准:既尊重市场客观价格,又通过司法政策平衡各种因素,确保认定的币值既合法合理。

2.证据辩护策略
面对复杂多样的虚拟货币刑事案件,辩护人应在吃透技术原理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以下结合不同罪名特征和办案难点,提出若干辩护思路:
(1)突出技术细节,质疑证据合法性与充分性。虚拟货币案件往往涉及电子数据证据和跨境交易记录。辩护人应善于审查警方取得的电子钱包记录、交易所数据是否合法合规,必要时申请证据合法性调查。例如,链上交易记录在固定提取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律规定?证据链条能否完整证明涉案账号归属被告人?如果存在取证瑕疵或证明断点,可据此主张证据不足,进而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判决。另一方面,对于价格鉴定结论、资金流向分析报告等专业证据,辩护人可邀请独立专家出具意见,质疑鉴定机构资质或方法科学性。如在某些案件中,价格认证中心对虚拟币估值过高,辩方可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从而影响涉案数额的认定。鉴于电子数据易受篡改和跨境难以调取,抓住证据问题往往是虚拟币案件辩护的第一突破口。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检查公诉机关获取虚拟货币地址和交易数据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核实KYC数据来源,防止执法机构未履行必要的司法协助程序。审查价格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方法和所依据的时间点。
(2)地址归属与主体认定。区块链地址并不直接等同于现实身份。辩护人可以质疑检方基于某些启发式规则(如多输入同控假设)推断地址归属的科学性和错误率,并要求出示算法模型、训练数据和误差率等信息。
(3)金额认定与罪名选择。根据不同价格认定模式审查公诉方举证。对于无交易历史的代币,可主张无法准确估值而应从轻处理;若嫌疑人未兑换虚拟币,可主张未实际损害财产利益,争取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较轻罪名。
(4)技术中立性与合理怀疑。强调链上分析工具的辅助性质,指出其仅提供线索而非直接证据;在缺乏充分链下证据印证时,应当排除合理怀疑。
(5)严格审查主观要件,力争罪轻或无罪。许多虚拟币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违法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应充分利用这一点,为当事人行为作出合法解释。例如,对于参与虚拟币兑换的被告,可辩称其以为在做合法生意、不知道客户资金违法,从而不具备“明知他人犯罪仍帮助”的主观要件。在“跑分”洗钱类案件中,如能证明被告仅获取正常手续费、未察觉异常交易模式,可争取认定为帮信罪(法定刑一年以下),甚至主张其行为缺乏犯罪故意。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若项目运作初期有真实投入且被告人主观上希望成功运营项目而非诈骗,可强调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排除集资诈骗的构成,至多按非法吸存论处。在传销指控中,可辩称被告人不知组织有传销性质,仅一般参与无主观故意,争取从犯或减轻处理。概言之,把握住“主观故意”这一关键环节,结合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职业背景、参与环节等提供合理解释,往往能影响罪名成立与否或罪名轻重。

(6)区分角色和分工,明确各被告人的责任大小。虚拟币案件常涉及多人共同犯罪,辩护人应通过还原案发经过,厘清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从而区分主从犯,提出不同量刑建议。对于边缘参与者,强调其受他人纠集参与、获利甚微、可替代性强,属于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主犯被告,如果证据不利无法无罪辩护,也可在同案对比中强调其作用相对次要,试图降格认定。举例来说,在某虚拟币传销案中,不同被告负责技术开发、市场推广、资金管理等。辩护律师就可分别突出各自职责,对负责技术维护者强调其不参与资金分配、不构成传销“组织者”;对市场推广者,若无权决定资金用途,可称其非主犯。通过这些细微区分,说服法院在量刑时拉开层次。司法实践也表明,在传销、集资等共同犯罪中,法院确实会根据参与人作用差异作出不同判决,主犯判处实刑重刑,从犯则可能适用缓刑等。善于运用刑法共同犯罪理论进行辩护,是提高辩护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7)紧抓法律政策变化,寻求从旧兼从轻或变更定性。虚拟货币监管政策近年来变化较大,不同时期法律适用可能有差异。辩护时应注意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状态,若有利于被告,可以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比如,某些早期ICO案件发生在2017年9.4公告发布前,当时并无明确禁止规定,辩护人可以此为由强调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危害性不大,请求从宽处理。又如“虚拟币不受法律保护”的政策在2021年明确,此前民事领域曾认定其有财产属性。在刑事认定上,如果能找到政策空白期的有利观点,可为被告减轻责任提供依据。此外,随着2023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一些帮助洗钱的行为入罪标准更严。但如果被告行为发生在法律生效前,可主张旧法下不构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罚。此外,辩护人还应关注同类案件判决的最新趋势。如针对“挖矿”行为,现在行政管制为主,尚未明确入刑,则可据理力争不作为犯罪处理;再如NFT、元宇宙虚拟资产等新问题,也要防止办案机关机械比附入罪,及时提出前沿法律意见。
(8)积极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强调退赃退赔与社会危害减轻。在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可能性大的案件中,指导被告人认罪认罚,配合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明智的辩护策略,当然此举前提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给出专业的指导意见。许多虚拟币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但赃款赃物往往难以全部追缴。若被告人能主动上缴个人所得虚拟币或非法收益,将有助于其获得从宽处罚。因此,辩护律师应评估案件形势,在适当情况下建议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重点向法院陈述退赃、赔偿、协助追缴等悔罪表现。同时可提供被告人平日良好表现、初犯偶犯等材料,请求适用缓刑或较轻刑罚。这种策略在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经济犯罪中尤其有效,有利于实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和减少被告人刑罚的多赢结果。
(9)科普虚拟货币知识,防止法庭成见影响裁判,正如《哪吒》电影中申公豹所讲:人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由于虚拟货币专业性强,新颖陌生,法官和陪审员有时对其存在负面成见(例如片面认为凡涉及比特币皆非法)。辩护律师有责任在庭上适当科普中立的技术知识,帮助法庭理性看待案件。例如解释区块链透明可追溯的特点,说明被告人交易行为未必蓄意掩饰;强调虚拟币价格波动性,主张应以客观市值计算涉案金额而非夸大最高市价等等。通过专业、客观的释明,矫正可能存在的认知误区,使裁判建立在事实和法律而非偏见基础上。这种润物细无声的工作,往往体现了辩护人在新类型案件中的价值。
八、涉案虚拟币处置
1、冻结与扣押:办理涉虚拟货币案件时,司法机关通常会对涉案虚拟资产采取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然而由于技术特点,传统的账户冻结手段在去中心化的钱包上难以直接适用。如果涉案虚拟货币保存在境外交易所账户,且交易所不配合,司法机关往往需要嫌疑人提供该账户的密码凭证,才能将虚拟货币提回并予以扣押。实践中,办案人员常采取扣押嫌疑人存放私钥的介质(如冷钱包硬件、手机、电脑)并获取私钥的方式控制币款,但只要嫌疑人另有备份且拒不配合,仍可能远程转移资产。因此,辩护中一大争议在于扣押措施的有效性:若扣押的仅是载体而未实际控制币的转移权,是否算合法扣押完成?针对上述问题实践中暂无有效的方法去解决上述问题。
2、追缴与变现:在侦查或审判阶段,涉案虚拟货币往往需要追缴归案并适时变现。由于虚拟货币价格剧烈波动且缺乏国内合法交易市场,如何合法地将其兑换为法币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当前普遍做法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为处置:司法机关将缴获的虚拟货币交由具备资质的公司在境外交易市场出售变现,再扣除服务费后将所得法币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然而,这一做法也引发合法性争议:一方面,国家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却在司法追赃中“例外”进行交易操作,被质疑为政策和实践相矛盾。另一方面,将资产出售于境外市场也存在汇兑、监管、安全等跨境合规风险。
3、处置原则与争议焦点:当前实践中,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遵循“合法性+比例性”原则。首先,并非所有案件均“一刀切”没收或返还,而是区分不同情形处理:若被害人本身并无违法交易行为(如纯粹被盗),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应认定为合法财产,对未被转移的部分予以返还,被转移部分按合理价格计算损失由被告人退赔。相反,如果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正从事违规虚拟货币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司法机关在追赃时会考虑其过错,不一味全额返还:对明显涉非法金融活动所得,可将涉案币视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这一差异化处置在实务中引发争议的焦点是:“虚拟货币本身是否应被视同毒品等违禁品,一律没收销毁?”目前看来,主流观点倾向于不将虚拟币作为当然违禁品。正如山东高院一篇调研指出:“未涉及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现行法律政策尚未禁止,且虚拟货币本身并非非法物品”。因此,将其一概销毁既不利于维护被害人财产权益,也不利于追赃挽损工作。辩护人可以此主张对当事人合法持有的币应慎用极端处置措施,确保处理结果合法、适当。总之,虚拟货币涉案财产处置需要在法律底线(禁止非法交易)和价值保全(保护财产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相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往往是辩护争议的核心。
九、结语
总之,涉虚拟货币案件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讲都需要法律思维与科技素养的融合。一方面,要熟练运用刑法理论和司法政策为当事人谋求最佳结果;另一方面,也要精通加密技术和链上操作以审阅证据细节。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作为辩护人应量身定制策略。通过上述多层次的努力,有可能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实现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保护。最后笔者想说,虽然电子数据,在很多案件影响不了裁判,但是目前来说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从长远角度来看虽然现实中有很多困难,但是作为律师不能不提,一个律师两个律师虽然力量有限,但是成千上万的律师都去提,总会推动法制进步,蚍蜉虽然撼动不了大树,但是那是蚍蜉的态度!
十、术语通俗解释
ICO(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缩写,指区块链项目首次向投资者发行代币以募集资金的行为。类似于股票市场的IPO,但ICO多未经监管批准,在我国被明令禁止。
“跑分”:俗称“跑分平台”,指不法分子招募他人提供个人账户收款和转账,以分得赃款抽成。利用虚拟币跑分就是将赃款换成USDT等再转走。跑分人员往往被按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罪追究。
“搬砖”:源自炒币圈术语,指跨平台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套利行为。正常搬砖属于合法套利,但犯罪分子常伪装成“高价搬砖”,实为洗钱手段。辨认要点是是否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高额利润和资金异常流动。
USDT(泰达币):一种锚定美元的稳定币,1 USDT理论上等于1美元。因价格稳定、转账快捷,被广泛用于充当各种数字资产交易中的“美元替代品”。也正因为其稳定性,常被用于犯罪分子跨境转移资金。
数字钱包(Wallet):存储和管理虚拟货币的工具,包括软件钱包和硬件钱包。钱包通过公钥地址收币,需配合私钥使用才能支配资产。执法中查获嫌疑人钱包(尤其是硬件冷钱包)非常重要,因为其中可能存有大量涉案币。
9·4公告 / 9·24通知:分别指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两份文件是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重要分水岭,前者叫停ICO,后者全面定性虚拟币相关业务为非法金融活动。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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