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细化特定主体的法律义务。洗钱犯罪打击之难,主要在于其隐蔽性。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绕开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洗钱行为。这些特定非金融机构服务的客户群体需求各异,而且行业类型较多,管理难度大。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进一步强调特定非金融机构属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并采用“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明确列举了此类义务主体的范围,保持了规范适用的包容性。在后续法律适用中,应当根据实践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如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考虑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等,差异化制定反洗钱监管规定,进而构建起全链条、多层次的反洗钱防控网络,让“罪”与“赃”无处遁形。
二是在“严”的基调下注重法律责任的层次性。洗钱犯罪往往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为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转移非法资金,帮跨境贩毒清洗毒资毒赃,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洗钱……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从整体上加大了对洗钱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无论是对洗钱者本身还是对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等,同时也明确了各种违法情形对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细化,层次性更加明显,法律责任体系更加合理。针对反洗钱义务主体涉及行业多、经营规模差异大的情况,在适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也应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相关违法行为,根据义务主体的反洗钱能力、义务履行情况等,设置不同层次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适用。在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要综合适用责令整改、警告、罚款、实施限制性经营等多种处置、处罚方式,进而构建起更科学的行政处罚体系。例如,反洗钱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勤勉尽责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意味着针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灵活、多样、准确。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通过依法行政,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是强化对个人信息的合法保护。随着数字金融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的分散交易,形成复杂的交易链路,模糊资金来源和去向,使不法交易更为隐蔽,难以被追踪和监测。在此背景下,反洗钱义务人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采集、分析客户信息,有助于判断和预测复杂多变的新型洗钱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客户身份资料和金融交易信息。因此,在打击洗钱犯罪的同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在强调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同时,注重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比如,在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规定的同时,强调对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要求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对违反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足于这一规定,相关部门获取和处理个人信息时要坚持必要原则,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相关个人查阅、更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四是促进相关重要法律的衔接适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反洗钱法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形成了有力的配合。刑法提供了对洗钱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起到了震慑和惩罚作用;反洗钱法则通过预防和监控措施,降低了洗钱犯罪的发生概率,并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线索和证据支持。在实践中,二者的衔接配合是一个重要问题。修订后的反洗钱法进一步扩大了洗钱行为类型,在保留洗钱上游犯罪的七类重点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规定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也属于洗钱活动,拓宽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统筹落实刑法、反洗钱法的要求,准确认定相关犯罪。同时,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金融立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等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近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工作细则》,有利于确保办案实践中各方权责清晰、配合有力,这是协同打击洗钱犯罪的有益尝试。在各地进一步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线索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合力,严厉打击治理各类洗钱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筑牢金融安全“防火墙”。
来源:学习时报
商浩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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